投书:请听工人们的哭声

发表:2005-02-08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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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企业拖欠工人养老保险费,工人们向法院起诉。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怕工人们胜诉,导致一些深层违法问题揭露受到严惩暗中捣鬼。司法人员在明知有关法律禁止企业拖欠工人养老保险费情况下枉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工人们合法诉讼请求,再这里工人们向全社会求助,帮助工人们讨回公道。

  详情:

  我们(29名工人)是唐山市路北区光华电控设备经营站(前身唐山市电器控制设备厂,1996年7月宣布破产重组后更名为唐山成套电控设备厂,2001年又更名为唐山市路北区光华电控设备经营站,企业性质大集体,中型企业)正式职工。我们29人在94年底前是病休职工,1995年1月, 其中的17人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停薪留职期间养老保险费已经合法交纳),分别是:一年的15人(1995年1月-1995年12月)、二年的2人 (1995年1月-1996年12月);其中的9人签订3年长休合同(1995-1997);以上26人合同分别在1995年12月、1996年12月、 1997年12月31日到期后,单位按其他已经下岗待工的(数百名职工1995年3月陆续开始下岗待工)职工一样待遇,并且单位给办理了下岗待工证或开据了证明信;其中的3人1995年3月随同数百名职工下岗待工,并且单位开具了下岗待工证明。(我单位职工属于内部下岗未进入劳动局三年后失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 )。

  可是到2001年12月初,单位与全体职工重新签定在职正式职工劳动合同时,发现单位未给我们29名工人交养老保险费;分别是: 15人1996年1月-1998年8月、2人1997年1月-1998年8月、9人1995年-1997年12月31日签3年长休合同期间及在1997年 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至1998年8月、3人1995年-1998年8月。我们(29名工人)随即(2001年12月初)我们提起了诉讼(请求补交拖欠养老保险费)。可是唐山市路北仲裁委员会,唐山市路北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诉讼时效为由,先后草率、违法地驳回我们29人合法诉讼请求,所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单位给开具的下岗待工证明(盖有单位公章)置之不理,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准则,错误地引用法律,失去了公平公正,司法机关置事实与法律于不顾支持了违法行为. 29名职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在“腐败黑手”为了个人的利益(所谓政绩等)干预操纵下被枉法无情地剥夺了.

  单位至今从未依法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布养老保险交费情况,从未依法由职工本人在《养老保险手册》上核实签字生效。严重违背了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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