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天津分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1年4月和7月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承揽的国家大剧院的地下连续墙成槽工程进行施工,合同对工期、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也如期组织人员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工程款项的结算手续,按照双方签署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书确认上述两项建设工程的结算造价分别是645943.12元和362391.10元,总计为1008334.22元。原告称被告除分批陆续支付上述结算款中的745000元外尚有26万余元未给付,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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