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9月29日报导,位于西安市北郊,被兰州警方击毙的讨债男子姜云春的家里,姜云春的妻子李粉莲捧着丈夫的遗像哭着说出了最想说的一句话。“哪里有炸药?全是骗局,塑胶袋里装的是毛巾……”
据李粉莲讲,9月25日晚7时30分,他们吃过晚饭后,帮姜云春收拾了行李。害怕毛巾弄湿其他东西,姜云春的儿媳专门找来一个塑胶食品袋。半个多小时后,姜云春“背着黑挎包,拖着假肢,拄着拐杖,搭了一辆三轮摩托车,高高兴兴地离开了家”。
李粉莲怕丈夫受冷,要他带上毛衣。姜云春还说,第二天要是早点过去,能在家里堵住张凤林,他第三天就回来了。
李粉莲哭着说,丈夫从家里出发时,包里根本没有什么炸药。“摩的”司机能证明姜云春直接到了火车站。姜云春当晚坐的是K119次列车,发车时间是晚10时32分,正点到达兰州的时间是第二天早上7时13分。
李粉莲分析说,从时间上看,姜云春是下火车后直接到了张凤林家。一方面,他没有时间买炸药;另一方面,他一大早人生地不熟的,上哪儿去买炸药、谁会卖给他? “兰州警方必须说清,他们击毙姜云春后,发现炸药没有!”李粉莲擦干眼泪后说,“就是用爆炸来威胁,除了张凤林的一面之词以外,再也没有任何证据,更不要说‘揣炸药’了!”
华商报28日披露, 27日在该报报道了西安六旬残疾男子揣“炸药”兰州讨债被击毙的消息后,陕西法律界人士纷纷对兰州警方击毙讨债者的行爲提出质疑。
西北政法学院年过八旬的离休教师石文琰表示,不能理解兰州警方的行爲。他说:“蒋某讨债的方式是不当的,但在蒋某拿到3万元钱走出503房间、局势已经缓和的情况下,警察开枪打中其要害部位,明显属于不当行政行爲。”石文琰表示,他愿意免费爲蒋某的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西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说:“从目前警方提供的资讯看,蒋某揣‘炸药’讨债只是报案人一面之词。作爲警察,不能听报案人说有炸药就相信有炸药,而首先应该判明是否真正有爆炸物,然后决定是否使用武器。因此,击毙蒋某的兰州警方应当向公众澄清,蒋某的两个包里究竟有没有‘炸药’。此外,民警在开枪前应该警告犯罪嫌疑人,向他喊话,并告诉他后果。如果他在这时有引爆的架势,才可以开枪。况且如讨债人真的怀揣炸药,对其开枪也十分危险。”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午生认爲,兰州警方击毙讨债的残疾人的这一行爲是“不负责任的”。“既然讨债者已经离开503房间,那么他想与那一家人‘同归于尽 ’的意图也就消除了,他只是想向那家人讨钱,根本没理由也不可能去炸毫不相干的人。而警方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开枪的。”
报道提供相关链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爲,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爲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据悉,28日晚10时32分,李粉莲已经带着她的儿子、一名律师、张凤林的共同债权人吴长安赶往兰州,将与当地警方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