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职工来信: 对河南省环保局集资建房分房中严重腐败问题的反映

作者:海天 发表:2004-08-15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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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中国大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的的职工,由于保护局党组织的腐败,集资房被人强占,现在无家可归请海外同胞救我们于水火。我们已向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了多次,但现在是官官相护,无人过问,河南环保局的领导更是为所欲为,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政策到这里全成了废纸,"三个代表"成了一句空话。领导有好几套房子,我们一般职工集资房却被人强占,空的旧房也不让我们住,无家可归。

海外的民主法制健全,请海外同胞多了解内地的真相,百姓的疾苦,用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的力量支持我们,使共产党的监督机关有所作为,救民于水火,拜托了同胞。救救同胞.

2003年4月30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拖延了两年半时间的集资房分房方案终于正式出台了。省环保局的一些领导选择这个时候公布这项迟迟不能推出的分房方案可谓费了一番“苦心”,一来全国上下正在积极对抗“非典”,各单位通常拒绝外单位来访人员进入;二来恰逢“五·一”假期,有关职能部门无法像平时一样快速处理来访人员和信件。

总之,他们就是要借这个机会使环保局对分房方案意见较大的职工不能顺利地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从而使违反国家规定的腐败行为成为既成事实。

一、 严重违背了国家和省有关住房改革和集资建房的原则精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以解决无房户和住房苦难户困难为由,达到少部分人多占住房、超标准住房、住好房的目的,而无房户和住房苦难户的实际困难并未得到解决。

国务院在1991年6月7日《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三、实行新房新制度。为了使新建住房不再进入旧的住房体制,有利于今后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租、先卖后租、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等办法。凡住房迁出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不包括互换房),应视同新建公有住房,实行新制度。”此外,《通知》中还指出:“四、住房建设应推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投资体制,积极组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大力发展经济实用的商品住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用地、规划、计划、材料、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个人自建住房,要加强规划和用地管理。严禁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1990年3月2日颁布的《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省直机关出售和出租住房,应优先解决省直机关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河南省房改领导小组豫直房改组(1995)01号文件第四款第一条规定:“省直单位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上面这些文件和规定,省环保局主管建房、分房的人不是不了解,而是相当清楚,而且要想方设法利用这些文件和规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首先,在2001年9月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递交的集资建房申请中,省环保局附上了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名单(共计132人),并表示此次集资建房的目的是解决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并且在省环保局职工集资建房动员会上,局领导提出的口号也是“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实际困难”。省直房改办依据有关政策对集资建房申请予以批准。

然而,在2001年12月20日收取集资建房款时,实际参加集资的却多达164人,而在规定的截止交款期限之后还陆续有多人交款参加集资。那么多出来的这30多人都是些什么人呢?他们的现有住房情况又如何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他们是否有资格参加此次集资建房呢?

李在丰,省环保局原副局长,除单位分给他的住房之外,其妻在畜牧专科学校还拥有一套住房,面积不小于130㎡,此外在苹果园还拥有一套住房。为参加这次集资建房,他巧妙地将自己和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分别转入儿子和女儿名下。

李景明,省环保局副局长,其实际住房已超过150㎡,为了参加集资,不惜利用职权作假,于是在他的住房情况登记表上,其住房面积变成了149㎡。

孟西林,省环保局总工,其个人和配偶(在省教育社工作)在各自工作单位共拥有2套住房,总面积已经远远超出标准。

张铁汉,其个人及配偶在各自工作单位共拥有2套住房,面积分别为73㎡和83㎡。马福立,省环保局纪检书记,2002年调入省环保局,也就是说集资建房交款时,此人还未到省环保局工作,而他的名字也赫然出现在集资名单当中。

王祥兆,省环保局离休干部,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此人一直没有参加集资,只是在4月29日(分房的前一天)的分房会上,根据局党组的建议,将他的名字强行加进来。

刘兴久在武警支队有房子,有房产证却虚报为租房,邢陆原是临时工,没有正式编制也参加分房程胜把以前做临时工的也算工龄.张铁汉,环保局总工,两套住房超过150㎡,不但集资了新房还把本应该退出环保局的旧房转到其女儿张明颖名下。

还有大量有房瞒报的、军产房虚报为租房的……

以上仅仅列举了几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实际上,在报请省直房改办审批的建房申请名单(132人)之外的30余人,他们都已经享受过国家的房改政策,且实际住房面积都已经达到和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本不符合参加集资建房的要求。他们之所以参加这次集资,无非是看到了单位集资建房在价格上低于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房,为了给自己、给自己的子女争得更多的实际利益,不惜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甚至弄虚作假,根本不顾大多数住房困难户的实际困难。更令人气愤的是,他们明知道自己不具备集资建房、分房的资格,就巧立名目借用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名义建房,然后在分房时强行霸占。而真正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虽然交纳了集资建房款,却最终分不到房子。

在最终出台的分房方案中,国家和省有关住房改革和集资建房的原则精神完全没有得到丝毫体现。相反,按照职务高低分配住房成为分房方案的主调。方案中提出:“厅级、正处级干部为第一档次,可优先挑选住房”、“科级和科级以下人员不允许挑选150㎡住房”等。

至此,一部分人的真实目的已经完全显露出来,而这时省环保局几位领导的口径也统一由原来的“解决无房户和住房苦难户的实际困难”变成了“改善和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住房水平”,并且在环保局部分干部、职工向其质问集资建房的目的时,居然振振有词地讲“不这么做(指借用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名义),这房子能建得起来么?”丝毫不对这种行为作任何掩饰。

由此看来,他们对有关国家政策不是不清楚不了解,而是从思想上就从来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而是借着各种正当的名义,从自己的个人利益出发,搞官本位主义,真不知道他们在“三讲”当中那些信誓旦旦的宣言、学习“三个代表”时表现出来的认真态度背后,是一种怎样的极端利己主义思想作怪。真是黑透了心。

二、 在建房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房面积、规格超标严重。

在得到省直房改办的集资建房批准之后,省环保局基建办公室又多次四处活动,不仅重新修改了设计图纸,使专为处级以上干部设计的150㎡住房(实际面积达到180㎡)达到66套,而且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这部分住房的施工细节挖空心思予以特别处理,如将阳台加宽至3米,以显现其豪华宽敞。很多干部职工在到工地看了这些房子之后,都对这
种腐败行为表示非常气愤。

在两栋住宅楼临近封顶的时候,基建办公室又再次修改了11层的设计方案,将顶层续加为复式结构,这样顶层14套住房的面积就达到200多㎡。如果这14套新加的复式结构变作独立房型的话,恰好使所有未分到住房的无房户(恰好也是14户)全都能够分到房子。然而,基建办公室这么做的真实目的却不是为解决建房套数不足,而是为了满足少
数人超标准住房的欲望。有人扬言:就是要得到200㎡以上的房子,以环保局所处地段,这样的住房马上转手就可以获利至少30万元。

在建房套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局党组依然要求环保局下属各二级单位垫资200多万元,将新建住宅楼的一层设计为门面,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在新楼竣工投用后,将门面房用于出租,收入所得用以充实其小金库。

三、 在个人住房情况调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个人已有住房。

由于环保局广大干部职工对分房委员会公布的参与集资建房名单意见很大,纷纷向局分房委员会进行举报,截至2002年5月,共检举申报个人住房情况不实的集资人约90人。

迫于群众压力,分房委员会在2002年下半年,针对群众举报中的60余人搞了一次个人住房情况调查(对未进行调查的27人未作任何解释),并在分房委员会第3号公报中规定:一旦发现虚报瞒报者,立即取消其分房资格。而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仅仅是走了个形式,许多将在其他单位拥有集资房说成是租房,少报、漏报实际住房套数和住房面积的人并没有得到查实。而是对两个群众反应并不突出的小人物的情况作了不少文章,并最终不了了之。

由于在住房情况调查中领导干部带头弄虚作假,使更多的多占住房者以此为参照,拒不如实申报,导致调查流于形式而失败。如前面提到的环保局现任总工孟西林多占住房情况,环保局另有一名干部秦怡,与孟的情况非常接近,其配偶也是在省教育社工作,夫妻双方同样在两个单位都拥有住房且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秦私下承认住房超标,但因为孟西林的情况未得到清查,秦某也拒绝如实申报。由此可见,环保局少数领导干部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是极端恶劣的,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此外,局分房委员会并非由广大集资建房户选举产生,而是由局党组制定组成,因而不能够独立客观地代表群众利益,而只能作为少数局领导的傀儡,如前面提到的离休干部王祥兆,在分房委员会会议上,虽然绝大多数分房委员会都反对在分房最后关头将其加进来,但由于是局党组的“建议”,就不得不予以执行,因而分房委员会的存在仅仅是一个假民主的摆设。

综上所述,在这次省环保局集资建房、分房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共有14名参加集资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被挤掉,基建办把用了2年的集资款强行退了回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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