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诉人指答辩人顾国敏及其名下一间公司,违反了两人于九八年所签的分手协议,没有按协议将坚尼地道一个单位的业权转到原诉人名下,亦没有全数支付顾国敏与原诉人所生两名儿子的教育及生活费。
原诉人要求法庭声明有关业权属于她,以及就答辩人违反分手协议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