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让我们回顾分析彭明案件的事实和疑问。
第一,彭明不存在贩卖假币的动机。 就算安照中共所说的彭明捐带100万假人民币来说,据我了解,100假人民币最少要用25万真币去换,批发出去,最多也不过换得真币40万,也就是最多毛利15万人民币,大约美元1万八千,彭明期间动用最少三个人,从筹划到实施最少一个月,加上来回开支,最少也得1万2千美元,也就是顶多纯利六千美元。请问哪一位美国华侨会冒着生命危险去挣这六千美元。 第二,技术上不可行。 不管是真假人民币百元大钞,都有防伪金属线,经过机场或者码头海关,金属侦测器警报必响,何况一大箱子,警铃必定长响。 第三,时间上不允许。 彭明五月22日是乘石夫人的车进入缅甸境内,并且大约一个小时就被第四特区警方拦截并被拘留,随后的日子直到28日被中共引渡去云南,都在第四特区警方和中共特警的控制下,也就是说彭明根本没有时间没有机会出售任何假币。 以上三点足以说明所谓彭明假币案,根本就是蓄意栽赃。 既然如此,就让我们来分析中共将如何处理彭明的案子呢。 大家知道,案发地点在缅甸第四特区,中共在第四特区驻有办事处,也与第四特区有所谓的“引渡协议”。表面上好像很合理,其实不然。那会不会中共通过同缅甸军政府的协议引渡彭明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们到目前仍然没有任何引渡通知来自国际刑警。按照国际惯例,凡属主权国家间的引渡协议的实施,必须通告国际刑警备案并通知被引渡者家属。也就是说,唯一可能就是直接从第四特区引渡的。 那么,第四特区到底是什么概念呢?
第四特区是靠近泰国的缅甸阐邦少数民族自治邦,是由军阀林明贤独裁统治,没有任何外交自主权,不可能同中共有外交引渡协议。中共在第四特区的办事处只是情报交流单位,就象FBI驻北京办事处一样。而且此办事处缅甸军政府也并不承认。国际社会长期抨击阐邦军政府的存在,只因他们长期大量从事贩毒活动。所以从第四特区引渡彭明,没有任何国际法据。 有此可见,中共从缅甸第四特区“引渡”彭明实际上就是在第四特区军阀的默许下越境绑架,越境挟持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就好像北朝鲜政权到日本绑架日本人回国一样。
上面我们已经从三个理由分析彭明假币案罪名不可能成立,更因为美国联调局一开始就已介入调查此案,一定会返彭明清白,否则美国就会向中共讨个说法。中共如果硬扣此罪名,只能徒增荒谬。
更有可能是中共会另加罪名以代替假币罪。又假如另加以任何如恐怖或其他政治罪名,则中共将会陷入另外的不能自由圆其说的尴尬境地。那就是司法程序正义的问题。 根据6月18日云南日报的消息,可以认定,彭明被控的刑事罪名是买卖假币罪。根据国际通行的司法程序,一旦检方确认了检控罪名,那么检方就不能再加扣别的罪名。也就是说,一旦彭明的被控假币罪不能成立,就得当庭无罪释放。 还有,那位叫钟萍的大姐又是如何的不闻不问就无罪开释。 现在,我们就试目以待,看看中共在彭明一案上是如何地一贯“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如何一贯地“伟大,光荣,正确”!
林正央 2004 7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