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景生高价聘律师 控河北保定公安法院办案人员制造冤、假、错案! 被公安定为“政治犯”

发表:2004-07-1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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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律师优先)
邢景生向律师提供由司法机关盖印的附件证据
证据库的“域名”是:http://www.xing1946.com/

邢景生参与爱国宗教团体依法维权的活动竟被公安定为“政治犯”

控告人1994年依据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188号文件 “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规定(见附件1),依法接受天主教保定教区教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会)的委托参与落实其房屋产权的工作。
河北省委领导李文珊于1986年4月10日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克服‘左’的倾向,依然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存在‘左’ 的影响的同志,有意无意地把教徒当作‘敌对势力’,不但不同他们交朋友,还处处去卡人家,以致造成不应有的隔阂和对立……当务之急是清退宗教团体房产,这方面中央和省里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就是拖着不办,甚至顶着不办,这很不好,应当给予批评……”(有附件2为证)。
控告人通过认真学习国务院的文件后认为:教会请求原副市长李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落实“退还教会房屋产权的政策”是合法的!因为,天主教保定教区教务委员会与其他社会团体有着平等的民事权利。而且,尽快退还教会房屋的产权不仅是“为了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 否则,对我国“在政治上和对外关系上极为不利”(有“国务院188号文件”为证)。控告人认为:这才是大局,一切应当以国家利益为先!
然而,上有国务院80年颁布的“全部退还”的政策,下有原副市长李森直到94年也“拖着不办”的对策。
据此,谁与党中央、国务院不保持一致,谁有政治过错,昭然若揭!黑白不容颠倒!更不容把拥护共产党、热受祖国的控告人当作“政治犯”进行法外整治!!!。但事实是公安竟开动了国家专政机器对没有任何政治过错的控告人 “按政治案搞”!这已由公安向法庭提交的《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所证实。其中写道:
“据工作中发现,天主教堂临时工作人员邢景生,与海外敌对势力相勾结,与梵蒂冈联系密切……”(有附件4为证)。然而,公安却不能向法庭出示任何事实和证据,实际是纯属无中生有的捏造!但是,原副市长李森的“几点意见”却要“公安局.要当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有附件3为证)。
在公安不能向法庭出示控告人有任何“政治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公安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中依法禁用的长官“批示”,违法干涉法庭的独立审判权。该“批示”中写道:“我们本着政治性问题,非政治性解决,宗教问题非宗教性解决,请法院通盘考虑。”(附件3)控告人认为,该“批示”的实质是:因为邢景生参与了天主教会的依法维权活动。所以,对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邢景生就要当作“有违法犯罪行为”来整治。
在此违法“批示”的干涉下,法院行使了“公安必须胜诉” 的判决权,以控告人夫妻二人在自己家观看过所谓黄色录像之名,将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有(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为证。
控告人认为:本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参与爱国教会的依法维权活动是政治犯罪,就应给出一个实事求是的“政治罪名”。反之,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法院的几个办案人员采用如下手段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既违反法律程序,又无法律依据!更玷污保定市政治家的“诚信原则”。纯属依权欺人!

邢景生向律师提交如下控告材料

控告人:邢景生、男、1946年5月16日生人、汉族,户口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工人新村28号楼3单元502室。 联系电话:0312-7538396
电子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留言网址是:http://www.xing1946.com/
QQ号:175665293
案情(共三个案件)
一、 劳动教养案:

公安抓人一定“罪名”

1996年9月5日,公安对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控告人,莫明其妙的以刑事案件 “非法印刷嫌疑”之名,采取了收容审查的强制措施(附件5)。因抓了与“非法印刷案件”依法无关的人难以收场,于是就搜家找茬!!!因没有与“非法印刷案件” 有关的物品,于是就扣押与所立案件无关的定期存款单、国库券、现金等共计48510元及四盘所谓黄色录像带等(附件6)。

二改“罪名”
由于“非法印刷嫌疑”依法无据,公安就给控告人二改罪名叫 “诈骗”,对控告人劳教三年(有附件7, 97061 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三改“罪名”
经复议(查)之后,公安就给控告人三改罪名,将“诈骗罪名”改为“1996年7、8月间控告人骗取个体司机高瑞龙夫妇性生活录像带一盘,并多次观看和传播他人”,仍决定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有附件8,“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新市区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的新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见附件9)以“主要证据不足”等判决撤销了该“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

四改“罪名”
在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之后,公安就给控告人四改罪名,以控告人与妻子赵金环在办理结婚(复婚)登记手续之前“多次观看自己藏在家中的四盘淫秽录像带,并向姘妇赵金环传播”为理由,对控告人劳教三年(有附件10,975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证)。然而,公安在本案中将录像带称为“淫秽物品”却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控告人对“975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公安就维持了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有附件11,第97318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的行为
法院(一审略)却不管控告人提出的“我观看的不是淫秽录像”(有附件15第二页为证)并要求鉴定的情况,硬在公安既不提供《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也不提供本案“录像带”及“照片”的情况下,以(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终审判决书维持了对控告人劳教三年的决定。公安和法院的行为直接违反:新闻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的通知》第三条:“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结论必须准确……” 的规定(有附件14为证)。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没收物品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劳动教养后(附件16)请求公安退还1996年被扣押的物品。公安就于2002年3月18日以《保公政字(200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控告人的电视机、摄像机及所谓黄色录像带等。其没收依据是:
一张没有鉴定资格、依法无效的“重新鉴定书”(附件25);
一张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依法有权拒绝处罚的“没收财物纸条”(保公政字(200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24)。
控告人对没收财物不上交国库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略)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是错判之后,不但不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反以(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理由,以(2002)保行终字第13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意使错判一错再错的再错下去!公安和法院的行为直接违反: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的通知》(附件14)第四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应当由地、市级的宣传、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鉴定组重新鉴定” 的规定。
控告人认为:根据此规定,由公安一个机关对本案录像带作出的“重新鉴定书”依法自然无效。
但是,公安却使用既没有准确鉴定结论、也没有简明鉴定结论、更没有“主体资格”的所谓“重新鉴定书”,冒充有效的《重新鉴定书》进行蒙混,乃铁证如山的假证。有附件25为证!

三、扣、划存款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劳动教养后(附件16)请求公安退还1996年被扣押的定期存款单。但公安对扣押的48510元不但不交公,反而分为23980元和24530元再采用两种不同的手段侵占控告人合法财产。
① 23980元定期存款单的问题:
公安于1997年1月31日以控告人“诈骗23980元” 现金为理由对控告人作出劳动教养三年的行政处罚(有附件35,“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 撰写的“23980元诈骗款”和“附件7”,9706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证)。
控告人对认定“诈骗”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公安就将原认定的“诈骗”案由变更为:“传播ХХ夫妇性生活录像带一盘”。仍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附件8)。由“案由”的变更,证明:公安将23980元认定为“诈骗款”,依法不能成立。
但是,公安却于2000年11月22日又出尔反尔的将23980元定期存款单抵顶了“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 中,所写的 “23980元诈骗款”。理由是:
“在我局立案侦查的‘96624’(刑事)案件中……对于本案无关的资金24530元,我局己于2000年11月22日返还原告,其于部分(23980元)仍在审查中”(有附件45,行政答辩状为证)。
控告人认为:既然对23980元没有审查清楚,那么,公安无限期的扣押“存款”、无限期的“仍在审查中”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是办案人员未将此款交公入账。
控告人认为:如果控告人有“诈骗23980元”的行为,则应有罪依法追究,
不追究,就是公安包庇犯罪!反之,无罪应依法还款!

② 24530元定期存款单的问题:
公安行政答辩状(附件45)白纸黑字的写道: 24530元与案件无关。控告人认为:既然“与案件无关”,依法就应当返还“定期存款单”原物!
然而,公安却于2000年11月22日将扣押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单调换成现金(附件43)返还。公安用此“调换”手法侵占了控告人五万元左右的利息(至今)。
控告人对公安的上述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略):
二审法院2002年12月20找裕?002)保行终字第133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属于重复起诉”----以原告1997年曾起诉过为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附件53)。控告人对此裁定书不服。理由是:
一、公安用24530元现金“调换”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单,侵占巨额利息的行为发生日期是:2000年11月22日。
二、公安用控告人的23980元定期存款单抵顶(抵押)23980元所谓诈骗款的行为发生日期也是:2000年11月22日。
因此,控告人不可能在1997年就起诉公安局2000年才作出的违法行为。故,本案不可能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公安的其他行为:
1、公安一百七
1997年1月31日刘ХХ等3人将控告人由满城县看守所提出送高阳县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
途中:刘ХХ以不给控告人带手拷为条件,敲诈控告人的现金170元,在公路旁的饭店美餐一顿。
控告人认为:170元钱是小事。但是,这种头顶着国征的敲诈行为,实在是玷污中国公安的形象。
2、公安调换照像机的行为:
公安1996年9月6日扣押控告人一台价值两千多元(合人民币)的日本进口尼康牌照像机。但办案人先采用在“扣押物品清单”上,不写照像机名牌、型号的手段,后(2000年10月18日)采用将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机调换成价值几十元的国产“汤姆”牌照像机,退还给控告人之父的手段,从中渔利“差价”两千元。
公安在本案中的多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由于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系列行政诉讼中官官相护,不依法判案,迫使控告人走上了漫长、艰难的申诉、控告之路!

公安为掩盖贪占财物的行为
杜撰“本案涉及宗教”唬人
综上可见,控告人不愿使本案的三个小案件质变为:“由于控告人参与天主教的维权之事而引发的司法机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侵犯人权案”,给党和政府抹黑!但是,公安为掩盖其违法的贪占财物行为,仍在暗箱杜撰本案涉及“宗教”。使本“黄色录像带案”至今不能依法解决。然而,遗憾的是,保定公安的下列违法行为又根本不可能涉及“宗教”。
① 公安人员贪占控告人的巨额利息几万元与宗教有什么关糸?
② 公安人员刘某向控告人敲诈饭费170元与宗教有什么关系?
③ 公安人员调换控告人的照像机,侵吞“差价”2000元与宗教有什么关系?
④ 公安称控告人“向妻子婚前传播所谓黄色录像”案与宗教有什么关系?
⑤ 控告人的正常家信与宗教有什么关系?公安为什么没收?
⑥ 实际,公安作出与宗教有关或无关的“认定”根本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
据?例如:公安为何对已退还的财物“录音机”就认定与宗教无关呢?由此可见,不退还财物的依据并不是与宗教有关或无关,而是依是否有贪占价值为标准!!!控告人认为:谁披上“宗教”的外衣,也不能掩盖其违法犯罪的行为。

市检察院的目前
控告人对上述三个经终审判决的案件,于2003年9月再次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抗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于2003年11月将此三个案件交办到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审查终结并建议提请抗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收到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提请抗诉” 的材料后,至今未将《立案通知书》发给控告人。经多次交涉未果。控告人认为: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不发给《立案通知书》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侵犯控告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控告人认为:现在解决本案只有下列3个办法:
1、公安依法纠正此案,还法律以尊严、还控告人以清白;
2、公安再给控告人来个欲加之罪,将控告人关押起来。届时,敢依法仗义直言的记者也就找不到本案典型的司法腐败素材了;
3、如上述两个办法公安都不用,那么,控告人就只好在互联网上向全国寻求代理律师,走漫长、艰难的申诉、控告之路 。这不违法吧!如果这也违法,那控告人还有说话的地方吗?
众所周知,闻名中国的孙志刚,为维护做人的尊严,以惨死换回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这一悲痛的事件永远提醒我们,要珍视和争取公民应有的每一份权利!!!但是,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并非一定必需要老百姓学习“孙志刚”以付出生命作代价!!故,控告人将自己比作没有死的“孙志刚”,继续为争取公民应有的每一份权利而奋斗!
控告人认为:控告人被冤劳教三年是小事;控告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也是小事。但,公安可以任意更改“案由”是大事!公安可以任意对没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刑事抓捕是大事!公安可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大事!公安能够不受监督的开动国家专政机器任意侵犯“人权”是大事!
控告人依法请求举办听证会,请求公安、法院说“亮”话!请求公安、法院
向广大声援人士作出公开、公正、透明、合法的解释。正如罗干同志对本案的留言所说:“……不要再让老百姓说我们是戴着国徽的黑社会,是国家流氓。国家不可一日无法,要坚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老百姓的社会权利和合法利益,河北公安厅应该就此事向公安部作出解释,必要时举办听证会,就此事向全省人民作出你们解释……擦去国徽上的灰尘,让我们的人民重新认识我们党,我们的国家。重新燃起对国家社会的热情 ”!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控告人仅要求对本案“坚持有法必依”的解决,别无它求。
控告人恳请关注本案的律师将本案的材料全部备份,一旦控告人为维权事业失去了人身自由或付出生命,这些“材料”就成了控告人维权史上的证据!
控告人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控告人相信中国的法律和她所倡导的正义!

控告人:邢景生
200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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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广大留言人对本案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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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犯罪!
如属实,该惩治!(严厉)
不是一般的惩治,要起到警示全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作用,不要再让老百姓说我们是戴着国徽的黑社会,是国家流氓。国家不可一日无法,要坚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老百姓的社会权利和合法利益,河北公安厅应该就此事向公安部作出解释,必要时举办听证会,就此事向全省人民作出你们解释,要坚决的在我们司法系统内部举行一次清扫门户的行动。该抓的抓,该毙的就毙决不留情,擦去国徽上的灰尘,让我们的人民重新认识我们党,我们的国家。重新燃起对国家社会的热情 !
罗干
留言时间:2004-5-3 19:29:09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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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网
  http://www.law.cn/news/zfgc/sfdt/2004512141610.htm
严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案件
2004-5-12 14:14:30
专项活动为期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排出具体时间表
查办的重点对准五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
今天,全国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6月,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开展一次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今天在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人权中负有重要的职责。开展这次专项活动,就是检察机关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直接的保护,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即将开始的专项活动,将把查办的重点对准五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
在今天公布的实施方案中,普通人群的人权保护状况受到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方案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特别注重查办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案件,尤其是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要作为重中之重,迅速查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这次专项活动排出的时间表是:5月底以前,各地检察机关要对案件线索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对已经受理和发现的案件线索逐一登记,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典型和特大案件线索,由省级检察院报高检院,对正在侦查的案件,要逐案报省级检察院备案。从6月份开始,围绕专项活动的重点,对排查出的线索,集中立案一批;对已立案侦查的案件,要查结一批,起诉一批,配合法院判决一批。
据悉,为保持对侵犯人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选择一批典型案件直接参办或挂牌督办,并派工作组赴各地督办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主持了今天的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副检察长邱学强、胡克惠、赵虹,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张常韧等出席会议。
作者:郭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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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有了光亮
2004年5月15日(星期六)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的干警张建华等二人来到控告人家中谈了两个问题:
1、 表示受市局领导的指派,先来与你(控告人)接触一下,了解一下情况。
2、告知:市政法委书记吴桐林、市公安局纪检委书记焦志刚两位领导对本案都很重视!
2004年7月6日(星期二)上午保定市公安局国保第一大队的候瑞伟来控告人家,通知控告人到市公安局去一趟,解决退还扣押存款的问题。
控告人到公安局,接待人是李战宏(手机13700320996)和魏某。但由于公安局在退款问题上仍不按法律规定退还扣押的原物“国库券和定期存款单”。仍要退还现金,仍要控告人遭受经济损失,故未达成一致。可李战宏出示的公安局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撰写的报告中却有了吴局长的批示。控告人在此感谢吴局长对本案的重视!
保定市公安局的电话总机是:0312-3071100

控告人:邢景生
20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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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也得劳教三年
由四改罪名可以看出,不管邢先生有罪或无罪,有错或无错,反正也得劳教三年!原来这就是中国的法律!
中国公民
[email protected]
留言时间:2004-7-4 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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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尽快纠正此案
邢先生您好:
收到您发来的附件1-4,我的看法是:
1、您的案子实质是两个案件。一个是放不到桌面上的政治类“背景案”,一个是极为一般的治安类“录像案”。因用“录像案”对您施以劳动教养,其主要的证据不足,所以,公安就伙同法院用放不到桌面上的政治类“背景案” 的材料对您劳教三年。因其放不到桌面上,法院自然不敢在判决书上体现出来。因此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
2、首先明确,国务院188号文件是英明的、正确的(全部退还教会房屋的产权)。您维护国务院制定的政策,使用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天主教会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的。所以,您并没有政治问题。真正有政治问题的是那些与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法规不保持一致(拖着不退教会房屋产权)的有关市领导人。但他们却利用手中的 “权力”颠倒黑白、以邪压正的“整治”了您。
现实的问题是:您对颠倒黑白、以邪压正的“处罚” 不服而申诉、控告。但国务院至今还没有给您作主而天主教会躲的更远,使邢先生孤身奋斗。
本律师认为:本案对政府对整个的中国司法系统都不是光彩之事,盼望中国高层领导尽快纠正此案。
河北律师
[email protected]
留言时间:2004-7-4 1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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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高层应尽快纠正此案
此案是众多天主教徒都知道的案件:邢景生为捍卫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188号文件权威,为维护爱国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在工作过程中与地方势力产生了矛盾。于是,地方势力就利用职权依权代法四改罪名的整治邢先生。而邢先生对颠倒黑白、以邪压正的“处罚” 不服而控告。但国务院至今却不给邢先生撑腰而天主教会此时躲的更远。真不知天主教会的良心哪去了?更不知天主教会是如何“爱国”的。中国政府高层应尽快纠正此案!
知情人
某市天主教爱国会
热爱祖国的教友
[email protected]
留言时间:2004-7-6 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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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
社会是你真正的靠山,永保冷静头脑不要陷入圈套,那些腐败公安的下三滥手段又阴又实用.成功不仅属于你,整个社会也会感谢你,最后;小心背后捅刀,他们最惯用伎俩!
正义
2004-5-20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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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来信收到。您的情况我很同情,民告官是很难的,尤其是某些执法者很官僚。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你的事情最终应该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刘茂通律师
二00四年四月三日
mailto:[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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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再次收到您到来信,我很震惊,为何您的事情到现在还没有解决?!难道劳动教养案就这么难办吗?强烈建议权利机关取消劳动教养制度,铲除滋生冤案和腐败的制度,是解决和避免类似问题的根本出路。希望您的事情能够早日解决。
刘茂通律师
2004-6.-12
mailto:[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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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必需废除
中国共产党早有庄严承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也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就算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上功不可没,可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劳动教养制度赋予了各级领导和公安部门法外关押老百姓的权力,属于明显的违宪违法,再不纠正,怎么让人民相信--政府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中国是文明国家,而不是野蛮国家!政府违宪违法,等于是污染了水源,上行下效,谁还会尊重宪法和法律呢?
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情况下,谁又能保证自己不被“长官意志”下令“劳教”呢?保定市公安局几改案由的“邢景生式劳动教养”又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1982年宪法通过20周年的讲话中也提出:“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因此,我们迫切希望新的领导集体和人大常委会能够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拿出应有的魄力、决心,迈开宪政法治的第一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审查,清除恶法!(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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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景生,你好
封你网站是错误的,起码应当做到有冤有处申哪! [email protected]
赵绍华律师电话:020 38771000 83625360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200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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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声援
看了你的材料,全所律师都很气愤,大家都希望你不懈气,坚持自已的维权行动,你一定会成功的。造成这一案件,不是一两个公安、法官的敢为的。可谓上梁不正下梁歪.想在本地维权恐怕很难了.要继续向上反映.我想一些迫害你的人现在已颤抖了.
福建省华忠盛律师事务所
全体律师
[email protected]
2004-6-10 23: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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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时报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刊登文章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致信本报声援邢景生案
法律服务时报:
关于邢景生先生的申诉案件情况本所已知悉。基于申诉人提供的案件证据和陈述事实,本所经过慎重讨论,提出以下声援意见:
一、保定市公安局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对申诉人所作的行政处罚行为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办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行政强制措施也存在多种程序违法情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作出维持判决,应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对邢景生先生的不幸遭遇,本所给予深刻的同情与支持。司法公正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终保障。司法腐败终究会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得以解决。
三、作为福建省规模较大并正在迅速发展壮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本所以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追求公平正义为最高服务宗旨,对该案件本所给予高度的关注。
http://chinalawyernews.com/play.asp?ID=64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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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需要司法公正
大家好:
看了申诉人的材料,我的心情又陷入沉重!我是一名江苏律师。改行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了,我已经从一个狂热的法律万能者逐渐锻炼成冷静的法律套用者。
申诉人的冤屈发生在-保定,我觉得很自然,我去年就去保定打过一场小小的经济纠纷案件,结果被法院折腾着跑了4趟之后,驳回了我的诉讼!我是怀着气愤和悲伤离开保定的,并发誓今后再也不去保定打官司了!!原因只有一个:保定真正缺少的就是--司法公正!
在保定的日子,我耳闻目睹亲身经历了当地的司法环境。今天申诉人不还公道誓不罢休的精神,又激起了我原先的狂热!我也决定加入声援队伍,并发誓继续把我的案件打下去,同样讨还我的公道,让保定那些贪赃枉法的司法腐败分子颤抖吧!!!!
江苏
卢律师
[email protected]
200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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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时报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登文章
邢景生案:当事人请不到律师是律师界的耻辱
我们知道,律师的天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所服务的对象就是当事人。作为一个具有良好职业操守的律师,对贫困者、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甚至还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然而,河北省保定市的这名当事人却陷入了找不到律师的困境。在笔者看来,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缺失、律师界的耻辱!
“请不到律师”,暴露出律师职业内涵认识的低层次。记得以刑事辩护享誉法律界的田文昌先生对律师的职业含义有个经典的概括。他说:“律师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既不代表邪恶,也不代表正义,而只是通过司法程序的整体运作,去实现正义和体现正义。”既然如此,我看律师们大可不必选择自己当事人的被告。因为在法庭上,这种对抗实质表现为对法律秩序的合法维护。如果不理解这点,就很容易产生“看菜吃饭”的简单选择。这样,我们确实很难把律师和奉行 “无罪推定”为原则的法律职业人联系起来。
当事人请不到律师,暴露出当前法治状态的不足。我们知道,理想的法治状态中,任何人在感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解决。我们也知道,死刑犯不请律师,法院都可以为他指定律师,维护其正当权利。但是,保定这位当事人的“民告官”行政申诉案却在当地难聘律师,他只好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无奈之下再找报社。可以这样说,对于他能否找到律师,现有的法律和制度都显得十分的无助。这无疑说明,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还不能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我们的“法治”还有许多不足。由此看来,当事人请不到律师不是小事,无论是律师界,还是整个社会,都应该从这里反思。
http://chinalawyernews.com/play.asp?ID=46(←键入或双击网址名称打开网页)
http://chinalawyernews.com/play.asp?ID=45
法律服务时报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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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邢景生案:当事人请不到律师是律师界的耻辱
要知道一些行政案子一出来,政府就会通知律师事务所不要接案。你不考虑自己,也得考虑事务所呀!这叫秀才遇上兵。
http://forum.acla.org.cn/showthreaded.php?Cat=&Number=410769&page=&view=&sb=5&o=49&vc=1
清一色
中国律师网会员编号35445
2004-03-1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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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客观看问题
本律师认为:这肯定不是律师界的耻辱,而是整个国家司法的耻辱.律师相对于掌握强大公权,有国家作后盾,可以胡作非为的公安人员来说显然是无法对抗的.当地律师不可能与不敢去冒如此大的风险与公安抗衡,如果有这么不要命的律师,说明这个律师不明智.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上面讲的是理论问题,现实问题,我认为绝对不能请当地律师参与,只能跨区域请外地律师来解决.当然请律师也是要付酬的,因为律师这个职业是要通过收取酬金来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也是人,不是生活在世外桃园,所以要对律师有正确的理解.不过本律师愿意为此做点什么.
石律师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

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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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邢景生面向全国聘请律师 [Re: 邢景生]
中国律师网 #469265 - 2004-05-03 10:24 mailto:[email protected]
看了上述文字,心情很沉重.
这是法治与人治的搏弈,是正与邪的搏弈;结果让人心痛.
当事人请不到律师,无疑是律师界的耻辱,更是整个司法界的耻辱.
律师,应该是一群为了正义"叫嚣乎东西,挥突乎南北"的无畏的斗士;而今,保定的律师界整个的选择了沉默,可怕的可恶的可鄙视的罪恶的沉默.
律师的沉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恶的帮凶.
律师的沉默使人们向往的"司法公正"成为绝对的不可能.
律师的沉默固然是可怕的,但是律师沉默的背后更可怕!!!!请问他们为什么沉默????
也许不是不想说,甚至也不是不敢说,怕的是有人早早地已经割了他们的舌头.
谁割了辩士的舌头?
是身穿制服的屁股后面挎着左轮的彪乎乎的警察"同志"??
还是腆着油光发亮的八戒肚子的头戴"人民公仆"高帽的行政长官??
或者是懦弱的他们因为害怕而挥刀自宫??
个中情况,可能又各有不同.
当今社会,有两种人是必须说话的,一是记者,一是律师.如果这两个都不说话了,或者他们的舌头都被割了,那么我们的社会肯定没有明天,我们的国家也肯定没有明天.
(注:本人工科毕业,不是律师,但正在准备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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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和期盼
我很为你的案件感到气愤,但是我能做的只有给你精神上的鼓励以及更大范围的为你声援。现在不是法律上有大的问题,而是一部分人做为人却失去了人的本色,走出了人本身。这个我们不要太怪他们,毕竟有一些是这个时代的产物,他们除了坑蒙拐骗之外真的什么也不会了,与其我们断了他们的财路让他们饿死,还不如直接让他们下地狱。
你要坚持下去,相信你自己,相信正义,相信世界上还有包公,相信中国的法律会走向成熟,正式实现维护每一位公民的人权。
请世界上有良知的人 站出来吧!!
律师,我希望你们不单单是为了活着而活者!请你们为生活而活着好吗?请看清楚你们是干什么的,想出名这样也可以啊,如果你们害怕什么、等待什么、想要什么的话,那么你们也就撕去了原本披在你们身上那纯洁的外衣,你们从灵魂上背叛了它,那是什么,那是--正义!
福建 "jin quan wang"
刘志顺
[email protected]
2004-5-5 9: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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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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