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马家爵被抓表示身后事不多想,由司法机关处理后,一种不祥的预感就挥之不去--马家爵年轻体健,他的身体器官,肯定会成为公检法的囊中物。但一想,马案如此轰动,跟踪的记者如此之多,公检法不敢太过离谱吧?现在马案尘埃落定,当初的预感,不幸“预”中了。果然,这么轰动的大案,犯人被处决的消息,连家属都不知道。其家人还是因新闻记者跟踪访问,才从记者的口中得知马家爵已被处死的消息。
媒体报道通篇是马家爵被执刑前最后的反应,而马家爵被执刑后的情况,就被“忽略”了。没有报道问过:“马家爵的尸体是如何处理的?”“家人没被通知执刑时间,只是中国法院的疏忽或一贯做法吗?是不是另有图谋?”
如果说判处马家爵死刑“是一个大快人心的宣判,是一个正义对邪恶的宣判,是法律对社会公正的强有力维护”(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一审判处马家爵死刑后语),那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立即执行,并且不通知死囚家属收尸,甚至很可能盗卖了死囚的器官的做法,就是个邪恶践踏人权的行为,是司法部门对法律及社会公正的公然蔑视。
死者生前的行为再恶,他及他家属有权在刑前话别,有权对身后事做决定。“人性化”的执刑方式与马家爵无缘,大家很有理由怀疑--马家爵的尸体被公检法及医院肢解了,他的两个肾和肝、心及眼角膜、皮肤,已经被移植到一些患者身上了。如果这些器官捐赠是出于自愿的,那造福别人,是好事一桩。如果是公检法医不问自取,这种不人道的做法,则比马家爵杀人的罪孽更深,影响面更广。
2001年6月27 日,天津武警总队医院烧伤科的医师王国齐,在美国国会的国际运作及人权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出庭作证。他表示,从1988年到2000年之间,他曾被医院指派,上百次在刑场和火葬场摘取死囚的皮肤和眼角膜。同时作证的还有吴弘达及美国肾脏科医师Thomas Diflo。
以上的证词,现在不断地被旁证了。这就是不少人死囚,或因为酷刑和意外事故死亡的人,在没有家属授权之下,其尸体已被动过手脚,身体器官不翼而飞。以下的案子可见中国盗卖器官的行为之猖獗:
2000 年,山西太原人于勇刚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行刑前,死者母亲张金仙每天打电话到法院查询得知其儿子9月28日会被处决。她预感法院和医院会像以往那样,将死囚的器官摘取卖给医院的病人。她9月27日再次给太原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陈端正打电话,恳求他不要动她儿子的器官。陈端正对她说“这次一个也没有”。但执刑当天,死囚家人不准见死囚最后一面,也无法收尸。刑场设在焚化场内,停在焚化场带“刑”字的面包车,随后就出现在医院里了。当天处死的三人,其器官据信被立即移植到患者身上。(《观察》3/16/2004)
2002年8月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下属的邱皮沟煤矿发生一起井下事故,职工方艳军意外死亡。第二天,未经家属同意,家属也没在场的情况下,矿方委托南票区公安分局法医室派人对方艳军进行了解剖。当家属赶到现场的时候发现死者已经被解剖,部分内脏器官丢失,下落不详。为了追讨“丢失”的器官,死者家属向葫芦岛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葫芦岛市公安局赔偿 30万元。2004年2月17日,葫芦岛中级法院一审此案,驳回起诉。(《观察》网5/27/2004)
2003年9月23日,甘肃省《兰州时报》罕见地刊登题为《死刑犯器官被捐献,家属有无知情权》的文章,披露3名死囚被看守所擅自“捐”掉尸体的黑幕。
另外,明慧网昨天(6月17日)也发表紧急呼吁,要求国际社会关注中国法轮功学员器官被盗疑案。该文列举了众多死于酷刑的法轮功学员,其身体器官被盗的例子:
哈尔滨法轮功学员任鹏武,男,33岁,2001年2月16日在散发关于天安门自焚的真相材料时被警察绑架,关押在呼兰县第二看守所,仅五天时间就被迫害致死。 任鹏武被迫害致死后,遗体在未经家属的同意下,从咽喉处至小便处的所有身体器官全部被摘除。警察不允许家属对遗体拍照,强行火化。
文中列举的例子,还有十个八个之多。
盗卖尸体器官的行为越演越烈,已经成为公检法常规的办案手法。这种为牟取暴利(换肾要十几万人民币),打着神圣的救死扶伤、打击犯罪幌子而进行的犯罪行为,比杀人犯的行为更为不耻。杀人犯有法律的制裁,而中国的司法犯罪,可以由司法部门来自裁吗?只要允许摘除死囚器官的政策在,盗卖器官的活动就不会停止。
《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