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所谓“权力”,就是指“抽象物化的能力”。能力包括主能力和被能力。其实,人的一切行为、权利、利益、责任、义务,包括思想、思考等,都可以说是人的一种能力。所以,这些东西都可以用“权力”去解释、说明和辨析。在现代,“权力”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有很多人都在为了自己的应有权力而不懈地斗争着。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对权力的正当性和非正当性的辨析标准和理论,有很多非正当的权力被当作正当的权力而存在着,很多应有的权力反而被剥夺了,因此,争取应有权力的斗争也是孤立和无助的。正因为如此,我提出了“专权理论”。我先说明一下我对“专权”的新定义:①独占共有权力;②侵占、侵犯或侵害别人的权力。③由独占共有权力,侵占、侵犯或侵害别人的权力,而形成的权力。(至于所谓“专门的权力”,可用“特殊的权力”去定义,而不用“专权”的定义。)“专权”的重新定义,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社会理论上,都是一个巨大的变革。我的“民主理论”、“阶级理论”等,都是以“专权”及其理论为基础,而研究出来的。我的“资本(主义)理论”、“社会形态分析理论”等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人类的历史上、世界上有很多斗争,也有很多人因此而付出了宝贵的生命,可是,这些矛盾和斗争为什么起而又止、止而复起,似乎是永无止境的呢?因为这些斗争都没有能够消除矛盾和斗争的实质根源--就是“专权”。一个专权被消除了,另一个专权又产生了;这一个专权被消除了,下一个专权又产生了,而且,有大部分的斗争其本身就是为了获取“专权”。所以,周而复始,也就永无止境了。似乎永远都没有人想到:应该是铲除“专权”,而不是铲除“专权的人(集团)”。其实,人类社会的一切不平等、不自由、不民主,一切剥削和压迫(包括阶级剥削和压迫),包括犯罪和腐败行为,等等,都可以说是一种“专权”(或是由“专权”所引起的)。也就是说,其实质、根源都是“专权”。
说到“专权”,我就不能不提到我的“民主理论”。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都在追求着“民主”,都想要实现“民主”,可是,“民主”到底是什么,给人的观念却似乎永远都是模糊的。我看过很多关于民主方面的书籍,其所说的、所论述的一般都牵扯很广,但总是没有说清楚“民主”的真正含义。似乎只能与别的词(内容)组合在一起,才能表现出它的具体内容。其实,并非如此,只不过是他们并不明白“民主”的真正含义而已。要明白“民主”的真正含义,就必须要先明白“民”字的含义。我们常把“民”当作是与“官”、“官方(官府)”相对的概念,并把“民”与“军”、“军方”相区别,这实际上就已经表明了“民”的含义,只是不够明确。我的定义是:“民”,就是指与公法人相对(相区别)的私法人的通称。所以,私法人又可称为“民法人”;私法人的权力又可称为“民法人的权力”,即“民权”。关于私法人与公法人,私权力与公权力的概念及其它相关的问题,请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我的法人理论和公私权理论》。“民主”,我认为有三种解释:①民权自主、民自主;(即私权自主、私法人自主);②非专权;(这是与“专权”相对的一个概念,即不独占共有的权力或不侵占、不侵犯、不侵害别人的权力的意思);③共有的权力的实施形式或原则,即多数形式(原则)。民主的第一种意义,是它的首要、初始的意义;第二种意义是与专权相对的引申义;第三种意义,只是一种形式或原则,它既是共权民主的实施形式或原则,也是专权的一种实施形式或原则。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它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意义。我们知道,“民主”是由“资本”、 “保护私产”而逐渐产生形成的,这一点可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我的资本(主义)理论》。可以说,“民主”的首要意义,就是要求保护私权。从而,也就是要求限制公权。所以,“民主”在政治上的实质要求就是:“保护私权,限制公权”。我国近几十年来,把“民主”冠以什么“人民当家作主”之类的解释,把一切东西都冠以“人民”之名,如:“人民政府”、“人民军队”、“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之类的,好像这样就实现了“民主”似的。这就是对“民主”的真正含义和实质不了解的缘故。对“民主”的错误解释,也使得“民主”被公权阶级所利用,而成为他们无限延伸公权的专权,以便于他们利用公权而肆意侵占、侵犯和侵害别人的权力(私权)的最好工具。“文革”中的对人的肆意迫害、残害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专权”与“民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它们也有着相对的具体内容。主张民主就意味着反对专权,而实行专权也就必须要反对民主。专权有两大原则:①服从原则,包括多数服从少数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②多数原则,即按专权主体中的多数人的意志决定权力的实施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专权的原则,而不是民主的原则,在民主中,是不存在“服从”的内容的。当权者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说成是“民主的原则”,就是为其专权作掩盖和辩解。他们的意思是:国家、组织、集体是“多数”,你是“少数”,所以,你就应该“服从”国家、组织、集体的决定、安排和侵权行为。“多数原则”并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它是权力运行的一种形式,它的内容并不是“服从”,而是“遵循”,就是权力的实施“遵循”多数人的意志,但它并没有包含“要求少数人服从”的意思。这个“服从”完全是当权者编造出来的,要求别人屈服的东西。专权的多数原则只是专权集团内部的“民主”,而不是真正的民主,它只是应用了共权的民主运作的一部分形式。比如:“资产阶级民主”,它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而不是真正的民主,其实质还是资产阶级专权、专政。民主也有两大原则:①自主原则(自由原则);②多数原则。自主原则,是民主的首要原则,它也是民主的多数原则应用的前提和基础。民主的多数原则与专权的多数原则在形式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在内容上、实质上却是截然不同的。多数原则是权力为共有权力时的民主原则。它也是专权主休为多人时的专权原则。
“专权”与“民主”,在社会各方面的应用或表现是非常广泛的。社会形态就可以由此而分为两大类:专权社会和民主社会。制度也可以由此而分为两大类:专权制度和民主制度。如:社会主权制度的专权制度就包括君王世袭专权制度、资产阶级专权制度、政党专权制度(共产党专权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社会主权制度的民主制度就是人民主权制度(公民直接选举制度)。选举制度中的专权制度就是代选制(人民代表选举制);选举制度中的民主制度就是普选制(公民直接选举制度)。 “一党专政”就是一种专权。对私有财产、私权的保护,就是一种民主。限制公权,构建有限国家、有限政府就是一种民主的要求。共产党对国家(国家机关)、对人民的所谓“领导”,其实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一种专权。“一党制”,就是一个政党对社会建党权的专权。等等。
专制,就是专权或是由专权所形成的压制、控制。专权与专制一般是同一的。因为专权者的专权,其本身就意味着对被专权者的压制或控制。所以,专权主义与专制主义其实是一样的。只不过,由于现代的专权主义减弱和隐藏了它的压制和控制的特征,就让人感到似乎有所不同了。而这就为当权者所利用,成为它在表面上反对专制主义,而在实际上却实行专权主义的掩盖工具。人们常常把追求民主、自由和平等联系在一起,其实,民主本身就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只是从被专权的主体方面去说的。民主和法治也是关联密切的,可以说,民主是规范权力的内容,法治则是规范权力的形式。在现实中,民主和法治的实行、实现是缺一不可的、密不可分的。
专权,不仅是历史社会问题的实质根源,也是现代社会问题的实质根源。专权,不但是中国现代政治社会问题的实质根源,也是中国现代经济问题的实质根源。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也就必须要从根本上消除专权的存在。我们不但要消除专权,还要更注重实现民主,因为只有民主的实现,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专权的周而复始的出现或新的专权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