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委员长会议廿六日下午在北京举行,新华社报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会议上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有关问题作了汇报。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委员长会议决定,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对该解释草案的意见。新华社的报导没有提及释法内容。
而《基本法》附件一是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第七条条文“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至于《基本法》附件二是有关立法会产生办法,第三条条文“二○○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华社同时发表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振民的署名文章,王在文章中指出,围绕香港政制发展的讨论,对《基本法》附件出现不同理解,部分看法不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为了澄清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更好地贯彻实施《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进行解释十分必要,也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亦是依法治港的必要之举。
他又说,人大解释《基本法》具有充分的宪法和《基本法》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主权行为的一种宪法表现形式”;而人大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是全面准确地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解释,与《基本法》本身具有同样的效力,各方面都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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