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败诉 北京岁末惊天官司!

发表:2004-01-1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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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时事报道,“商务部竟然被北京一个二商局告败了!”2003年岁末的寒意中,这条惊人的消息迅速在北京商圈中传播开来。是谁如此胆大,竟然敢打中央部委的耳光?是北京市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委的对抗,还是行政与司法的一次大纠合?是纠正外商不法行为之举,还是借助法律漏洞掩盖涉及数亿元的跨部门集体腐败?一时之间,首都商界人士无不生出种种疑惑。

大出意料之外

2002年7月2日,原外经贸部于做出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其下级北京市外经委准许北京二商集团更换合作股东的《批复》。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二商局状告原国家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裁决:因“外经贸部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存在瑕疵,”宣布“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七月二日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至此,一场以中央政府部门为被告,以北京市地方企业为原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国家商务部败诉、北京市二商局胜诉暂时告一段落。

据悉,这是商务部首次当被告,也是建国以来首起因中央政府部门纠正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而成被告的案件,更是中央政府部门首次在地方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中败诉。

国家商务部的代理人、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认为,商务部这次是“光荣”的被告,扮演了“黑脸包公”的角色,这是监督、纠正本部门下级机关行政行为一个难得的实例。

因此,早在2002年9月10日此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时,当时在国家行政学院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的200余名省部级领导干部和40余家中外媒体记者特例参加了旁听,凸现此案非同寻常。

据一位熟悉此案内情的人士透露,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国家商务部一直对自己能最终胜诉保持乐观态度。因为这起行政诉讼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中外投资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规定》都是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外资司负责具体制定的,外资司作为该法规的制定者对于法规的解释理应受到法院的尊重并予以保护,而外资司认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001年的行政批复违背了这两个法规的“立法本意”。

但商务部却被法院判败诉了!这大大出乎商务部的预料。商务部的有关人士说,这太令人不可思念了,作为法律的制订者,他们很想不通。湛中乐教授也认为,作为行政诉讼,法院应立足于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直接介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中去。

案涉数亿元股权纠纷

原来,此案的背后,是涉及数亿元人民币的股权变更纠纷──位于北京市亮马河CBD地区一块黄金地段开发项目的所有权问题。

1994 年9月19日,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即二商集团的前身)、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即现星河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的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该项目一期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按照合同规定,由北京食品工贸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迁,由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全部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则由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缴纳及筹措。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恒业公司、嘉利来公司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和60%的权益。1995年1月4日,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北京市商务局)批准了合作经营“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同年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合作公司颁发外经贸京作字〔1995〕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年3月30日,国家工商局向合作公司颁发了企作京总副字第0099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位于北京市著名的亮马河涉外商圈的中心,地理位置极佳。项目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拟建成集写字楼、公寓、商场为一体的综合大型建筑,其前景十分看好。2000年,权威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项目当时的可成交价值逾人民币10亿元。

合作公司成立初期,世贸中心各开工项目如期进行,嘉利来公司开始了注资过程。1994年5月11日至1995年9月7日,嘉利来从广东佛山汇通公司及佛山华强发展有限公司分14批共向合作公司汇入人民币7270万元。为此,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验资报告,证明其中的6500万元人民币为注册资金,余下的为投资金。接着,嘉利来公司又以支付合作项目设计费、工程策划费等形式出资共203万美元。此后,嘉利来又以现金250万美元投入合作公司。从 1994年至1995年,嘉利来分多次共出资12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亿元,用于合作公司规划、报批、设计、拆迁补偿等前期开发费用。后经香港嘉利来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谈判,促使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于1996年9月23日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总额为2.35亿美元,其中施工前贷款 3500万美元,施工贷款2亿美元。由香港嘉利来公司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30%股权质押给韩国大宇公司为发放施工前贷款的担保条件。1996年10月29 日,香港嘉利来公司和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1996年11月8日,韩国大宇公司将施工前贷款3500万美元汇入合作公司账户。

该项目工程启动后,嘉利来公司1225万美元的现金注册资本及合作公司筹集的3500万美元贷款很快用尽。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合作方韩国大宇公司后续资金不能到位,合作项目于1997年11月停工。

此后,虽然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令人遗憾的是始终未形成解决方案。此间,从1995年至2000年,合作公司连续五次通过了北京市联合年检。

但2001年,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出现了天大的变故!

2001 年8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嘉利来公司发出《限期出资通知书》,声称鉴于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当年8月27日至29日,嘉利来公司提交的3份《验资报告》,被相关单位分别以“约定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至今未提供”、“资金来源不清”、“入资款在境外直接支付”为由予以撤销。2001年9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又向嘉利来公司发函,说明《限期出资通知书》将于9月24日届满,若届时不能提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或1200万美元出资证明,将视同嘉利来公司不履行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义务。2001年9月25日、26日,二商集团两次以《请示》的方式致函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称该局未收到嘉利来公司的任何验证材料,要求取消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东地位、并批准其单方寻找的新伙伴。9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做出《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该《批复》将合作公司的合作方变更为二商集团、安华公司和美邦公司,合作公司更名为北京美邦房地产有限公司。9月28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向新合作公司核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便向已经更换了股东并已更名的合作企业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至此,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因北京市外经贸委的一纸行政批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一个拥有60股权的大股东──香港嘉利来公司竟然从合作公司中出局,6年来辛苦投入的 1亿多元人民币的资本金以及为合作公司筹措来的3500美元和因此而产生的高达4亿元人民币的增值股权化为乌有。

商务部出面,反成被告

事件发生后,香港嘉利来为维护自己的股东地位和权益,于2001年10月25日,向北京市外经委的上级主管部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627号《批复》。

原外经贸部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外经贸委依据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的一纸手写便函,就确定嘉利来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过于草率和不严肃。《验资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其他单位撤销已出具的《验资报告》于法无据,北京市外经贸委不应采信。另外原外经贸部还认为,嘉利来公司的资金用罄后,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取消其股东资格,对嘉利来公司不公平,违反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同时,嘉利来公司作为外方,向合作公司出资的部分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履约瑕疵”,不应导致被取消股东资格的后果。因此,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7月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北京市外经委准许北京二商集团更换合作股东的《批复》。

但北京市外经贸委拒不执行原外经贸部的决定,而北京二商集团认为,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书有“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还于2002年7月1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外经贸部撤销行政复议。

至此,作为中央政府部门的外经贸部,因纠正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而成被告!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首例政府部门成被告。

此案于2002年9月27日最后一次开庭,法庭宣布庭审结束之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宣布判决。

期间,2003年8月14日,国家商务部向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下发特急通知“商法函[2003]32号”《责令履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立即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立即下发恢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重新颁发批准证书,并于9月15日前将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书面报告国家商务部。

此后,因北京市商务局在向国家商务部做出11月15日前无条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承诺后仍未执行,国家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2日再次向北京市商务局下发《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2月25日前执行。

但在2003年12月22日,距离国家商务部《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规定的最后期限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之后,突然对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中国商务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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