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信吗?反正我们是不信

发表:2004-01-02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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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生在哈尔滨的宝马车撞人案件在网络和社会上都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案件性质的认定则完全取决于警方对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对警方公布的调查取证结果我个人认为存在明显的调查不深入、公布不透明、列举事实不清楚、认定事故性质不准确等等。

首先声明:

一、我对撞人事件当事人双方的地位、背景等不感兴趣,完全是出于不带感情色彩、就事论事的分析情况。

二、这件事街谈巷论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我仅以警方正式公布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报告分析情况。

三、我有多年驾驶机动车经验,也有驾驶多种手动、自动轿车的经验,并且是汽车论坛和车友乐部资深成员,无论在理论或是实践上应该还算不上外行吧。


首先引用几段哈尔滨日报登载的警方正式公布的调查结论原文:(全文见附录)

“综上两点,在第二阶段事故中,苏秀文驾驶车辆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发生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道里交警大队主管事故的副大队长和事故民警还对苏秀文及其宝马车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调查证实苏的驾驶证是黑龙江省农垦区车辆管理所1997年核发的B型驾驶证,年检等手续齐全。但苏并不像自己供诉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

按上述公布的结论的论点是,

1、苏秀文驾车经验不足甚至是严重缺乏经验或者说几乎不会开车。

2、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

3、操作失误,其中操作失误又分为

a 长时间停车时没有把挡位置于驻车档(P档),而是置于临时停车档(N档)。

b 倒车时错把前进档(D档)当作倒车档(R档)

c 车起动后错把油门当刹车踩了

按此说法,属于一个极端缺乏驾驶经验的人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操作失误从而造成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似乎也顺理成章,但果真如此吗?

我要质疑的是;

一 苏秀文果真严重缺乏驾驶经验吗?

1、有一个事实是,从警方公布的资料看,苏秀文取得正规驾驶执照是在1997年,那么至事发时她已经有7年持有驾驶执照的时间,用一般人的话说也可以算是老司机了。她具备合法驾驶汽车的资格和时间,她似乎也不存在因经济条件限制而难以接触汽车的可能,那么不论是按法律的定义或是按照常理、按照一般的逻辑、她完全有可能是个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汽车驾驶员。

2、警方公布的调查通报里称:“苏并不像自己供诉的那样经常开车,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请注意:这里提到苏自称经常开车,(也等于承认有熟练的驾驶经验)。一个人是不是经常开车她自己最清楚,那么警方依据什么说“苏秀文并不像她自己供诉的那样”呢?警方并没有公布客观的,可信的证明。警方赖以证明这一点的说法是:“而是从2002年开始,在其女儿教了两次后,才有驾车经历,且所驾均为自动挡车辆,驾车经历也仅有10余次。”

请注意:所谓其女儿教她开车之说,只能出自于她女儿或近亲属之口,而在调查审理案件时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和当事人有着明显的利益关系,其证言除非得到大量的、多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与采信。那么警方有什么证据证明苏秀文真的就是自2002年才学会开车,而且仅有10多次驾车经历呢?为什么仅凭苏的亲友的一面之词就认定她没有驾驶经验?

3、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案发时苏秀文驾驶的车辆里面一共坐了三个人,除她本人以外其他两个人不是很她关系泛泛的人而是她的二姐和四姐,我们也注意到另外一个事实,案发地点是在闹市区,是在所谓人才大市场门前,交通相当拥挤、以至于苏的宝马车在撞人之前先行发生了和拖拉机的擦撞。

我们要问:苏是天才吗?她怎么可能仅由她女儿教了她两次就学会开车了。而且她不仅会了,还敢开着车在闹市跑?(注意,不是练车场或者郊外荒僻无人的路上)甚至还敢让她两个姐姐坐在车上?一般开车的人谁都知道,也都体验过,驾驶汽车绝对不是三两次能学会的。如果仅仅学三两次,开10余次车的经历,按常理没有哪个人敢开着车在闹市跑。也没有那个人请别人尤其是请自己的亲人坐自己开的车,别人也不敢坐。要知道象这样没有经验的人开车她是可能撞人,但更可能撞在别人的车上、树上、甚至翻到在路边的沟里,那死伤的就不是别人了,而是她自己和她自己的亲属了。

那么我们要问:“如果一个领取合法正规的结婚证达7年之久,自称经常有夫妻生活,并且确实在抱着自己的亲生孩子满街跑的人,我们能凭她亲友的一面之词就认定她没有性经验,就断言她是处吗?”

我们还要问:“正规的法律文书和法定证件有没有它的法律效力?应不应该保有它的严肃性?譬如说、按照现行的交通法规的规定,驾驶员在领取驾驶执照的第一年内为实习驾驶员。现行的交通法规也同时规定,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得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否则即属于违章。那么如果交警在高速公路上查车,对实习驾驶员是否有资格有经验驾车上高速公路这种情况,是根据驾驶驾驶员所持的驾驶执照所记载的时间还是凭其它别的什么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人持有长达7年之久正规有效的驾照话,交警有没有可能,有没有什么权力指称她没有驾驶经验而驾车上高速她违章?反过来说、如果持有实习驾驶执照的人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凭其亲友的一面之词、说她很有驾驶经验,交警是否概可不视为违章?

我们不否认现实社会中有人甚至有一些人通过不正当的或称非法的渠道获得了有法律效力的驾驶执照。我们也承认,以此途径获得驾驶执照的人可能在获得驾驶执照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能力、经验、知识和技能。但是这不等于说也不能证明她就一定是不具备。但这种情况毕竟是不正常的、是违法的、是要从严查处的。

如果因此而随意曲解事实让私下收受成为法外施恩、网开一面、成为一旦发生事故后可以用来开脱责任的正当的可以考虑的理由的话,那法律和法定证件还有什么效力?还有什么严肃性?会造成什么社会效应?如果通过不正常方法获得驾驶执照反而可以用来证明没有驾驶经验,在某种情况下某种程度上可以免责或从轻处罚的话,那谁还会通过合法途径去获得驾驶执照?

我们常说“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既然警方接受、承认并公布说苏持有的驾驶执照是合法的有效的,那么警方也就应该相应的视苏为通过正规的驾校学习、通过公安机关正式的考试这种惟一合法的途径,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相应的技能知识的正规驾驶员。这就是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就是对法律的随意曲解,

就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说词为准绳了。既然存在着苏领取驾驶执照长达7年之久这一事实,既然有苏携带着其亲戚驾驶机动车辆自如的、正常的在闹市区穿行这一事实,就不应该仅凭其亲友事后的一面之词,暗示苏明显缺乏驾驶机动车辆的经验和技能,为其造成重大恶性撞人事故不具备主观故意埋下伏笔,否则就是对事实的视而不见或歪曲,那还有什么以事实为基础可言?那岂不是以说词为基础了吗?


二 事发时苏秀文情绪不稳定、精力不集中吗?

是的,有理由相信苏秀文当时情绪是不稳定,而且是很不稳定,但却并非不集中。警方事故调查报告里面有这样的说法:
“苏下车骂了代义权并与之发生争执,但随后被代的妻子刘忠霞拉开,并由刘向苏道歉。当时围观群众多同情苏,认为是农用四轮车超宽将宝马车刮伤,现场群众并没有对苏进行起哄辱骂。因此,苏当时虽比较生气,也仅限于对代的气愤,而非对刘忠霞和围观群众恼羞成怒,

“此后,苏也下车指责代义泉,并与之发生争执”

注意:

1,第一起车辆相互擦撞事故发生后,相互间有骂、有争执,执是指的什么。

2,苏被刘忠霞拉开,为什么要拉开?是争执还是撕打?如果仅是各执一词的话需要“拉”开吗?

3,拖拉机装载超高,超宽,且人货混载,属明显违章。宝马车当时是在静止状态,而拖拉机是在行进状态,即便是宝马在人才大市场门前停车属违章停车的话,第一起擦碰事故拖拉机也要负主要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开拖拉机的心里不会不清楚。

4,苏是受了损失和威胁的,苏是完全有可能愤怒的。

苏第一起事故发生后当然很愤怒而且情绪激动,这是符合常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苏的愤怒不仅在于她崭新的,昂贵的宝马车无端的被拖拉机擦碰,苏的愤怒也不仅仅在于她的财产受到了损失,苏的愤怒尤其在于当时威胁到了她的生命。按事故报告称第一起事故发生的结果使宝马车左侧倒车镜受到了损伤,并且宝马车被拖行了数米之远。事故报告也称当第一起事故发生时,除苏的二姐下车问路外,宝马车里尚有两人,苏是驾驶员、一般来说应该是处于宝马车前排左侧驾驶员的位置,也正是擦碰接触的地方。突如其来的、铺天盖地的大葱、猛烈的擦碰,接触点和苏的身体相距多远?以厘米计,一层车壳而已。如果撞击点差之毫厘的话或者宝马车在摇摇欲坠拖行数米的过程中翻侧的话,都很有可能造成苏的身体受伤甚至致命。苏的愤怒还在于应该负有肇事责任一方的代和刘夫妇两人竟然能、竟然敢和受损失、受威胁、无过错一方的苏争执起来了、骂起来了、而且相当激烈、甚至报道说当时还发生了是撕打。那么在此情况下,应该坦承:可能会有不少司机会涌出司机那句特有的、极恶毒的腹谤“我开车撞死你”!当然这种腹谤敢不敢扬言,会不会去实施,那就要看他当时是不是还存有理智,也取决于他的财势是否让他平时就养成了目空一切的习惯和胆量了。

所以,苏在当时愤怒,甚至很愤怒是正常的,合乎情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愤怒的情况下她思想集中于报复或惩罚对方,产生不顾一切的不理智的想法、实施极端的措施也绝非不可能的。有报道称有人说当时曾听到苏曾扬言要撞死对方!当然,有人说并不等于苏一定说了。就比如有人说某人贪污巨款,并不等于某人就一定就贪污巨款了,甚至这炙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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