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黑洞之一:
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强制措施,是任何法制国家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后才能实施的。
而中国的劳教人员既然“不够犯罪”,也没经过法院审理,就由公安一家随便定其劳教,剥夺其人身自由,关押时间长的达四年之久。这在法律上是完全违背宪法的、野蛮侵犯人权的!
所以中国政府自五十年代以来一直沿袭的“劳教”行政处罚措施,完全是违宪违法的犯罪行为。
“劳教”黑洞之二:
“劳教”缺乏中国法律依据,仅有国务院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各发的一个简陋的文件,简陋到连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处劳教也语焉不详:“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又不够犯罪的”这一规定,就是典型的莫须有罪名!
按照国际惯例,对政府违宪违法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打“民告官”官司,通过法院审判责令政府改正;
而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却规定:“对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就完全堵死了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违宪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之路!
“劳教”黑洞之三:
“劳教”不必经过检察院起诉,不必经过法院审判、也没有律师或自己辩护的机会,更没有上诉和二审的机会;
“劳教”立案程序简陋到极其荒唐的地步!荒唐到仅由一个官员一个电话,或公安局一家“劳教委”的一个官员就可以认定某个人“需要劳教”,于是一个公安局的官员就可以自己立案、自审、自判、自定几年刑期。
(形式上有市“劳教委”,实际上它和公安局是一条裤子里的两条腿。)
因此“劳教”以其极其简便快捷的“优点”,被独裁者、贪官黑官们所利用,成了它们几十年来压制民主欺压百姓的工具。
“劳教”黑洞之四:
在中国,劳改、劳教统称为“两劳”;劳教释效后仍是“两劳人员”,与犯罪分子-样,在上学、就业等各方面均受到歧视限制,使那些受过劳教的青少年从此失去生活信心;
而且在劳教所里染有坏习气的青少年聚在一起,只能互相感染加重坏习气。而不可能受到好的教育。
所以劳教使那些青少年破罐破摔、反而大大加重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大大加重了社会治安问题。
总之,“劳教”大黑洞吞噬了中国的人权,吞噬了中国的司法和青少年!
关押数百万人以上的劳教所,使中国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现代集中营!
劳教,至今已成为全世界最臭名昭著的恶法!比前不久刚废除的“收容遣送”恶法有过之而无不及!
今年胡温新政废除了“收容遣送”恶法,我盼望两位领导人再加一把劲,一并把劳教废除了,让中国司法再少一个大黑洞!
附注:2001年初《南方周末》有过一场关于“劳教”的讨论,很多学者、法律专家人士指出“劳教”缺乏法律依据。我也在网上发表文章指出,“劳教”是个中国的司法大黑洞!文章被海外一个网站转载了,但是被乱加改动,又仍署我的名字--这种侵权作法是我不能同意的,今对文字稍作修改重发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