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和绝食实际上是一种自戕行为。罢工意谓着没有收入,只能靠工会的支助和同情者的捐赠,而且还要冒被解雇的风险。绝食就不用说了,轻一点对身体造成损害,重一点要付出生命代价。罢工和绝食都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是弱势群体无可奈何的权利表达方式,罢工摆出一幅与资产者同归于尽的架式逼迫对方改善待遇,绝食是摆出一幅可怜相博得人们同情,给权利剥夺者施加道德和舆论压力。
大陆政府号称人民政府,是各种政体之中最民主的政府,还要始终坚持三个代表,弱势群体应该有最广泛的权力表达方式,因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人们有罢工、绝食的权力,工会法、劳动法等具体法律也没有规定人们有这些权力。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代议制成了政治画妆舞会,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被书报检查制度扼杀,各地关于游行示威法令其实应该称之为游行示威禁令,罢工和绝食都有警察侍候,也就是说,弱势群体表达权利的所有制度安排都被现实政治堵死了。
然而,种种侵犯权利的行为还在大行其道,有的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存权。为了维护那点可怜的生存权,弱势群体不得不选择更极端的自戕方式。深圳、广州的打工者一年所得的几千元到年终还不能兑现时,准备跳楼;内地人的窝居被拆迁得到不相应的补偿时,准备自焚。余杰对“跳楼秀”这个词愤愤不平,认为“在当代汉语中再没有比‘跳楼秀’更加冷酷、更加无耻的新词汇了”。我还是认为它是一种秀,就象罢工并不是不想工作,绝食并不是想饿死,跳楼、自焚都是做给人看的,目的无非是索回自己应得的。之所以深圳、广州没有一个上演“跳楼秀”的人真的跳楼,是因为他们的要求都得到满足,尽管事后付出了蹲班房半个月的代价;之所以南京、北京演绎“自焚秀”的人真的自焚了,是因为拆迁打手们在旁边发狠: “是不是没胆量了,老子帮你点燃。”
正如民主社会的罢工、绝食是会有效果的,我们这里的极端自戕行为也是有效果的。每到年末,广东的报刊就呼吁有关部门敦促老板结清工资,劳动监察部门确实帮助部分打工者讨回了工钱。两地自焚后,关于拆迁的黑幕在各种媒体上广为报道,中央政府对拆迁问题也开始重视起来,明令不允许乱拆老百姓的房子。
让我莫名其妙的是,北京首先不允许苦主在天安门广场自杀,各地纷纷效仿,规定禁止在公共场合自杀,称之为“自杀闹剧”。出台这些政策的人也许调查过,上演这些“闹剧”的人哪一个不是先哀求后上告,实在没有办法了才采取这种极端手段?他们更清楚,“跳楼秀”、“自焚秀”者争取的并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实实在在的生存权,满足这些条件并不需要牵扯到深层的社会矛盾,也不需要多大的实施成本,对政府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尔。更重要的是,它不仅不有影响社会稳定,相反,它把虚假的稳定变成了实质性的稳定。为什么还要出台这类政策呢?本人的想象力太低了,希望“肉食者”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
如果有正常的沟通渠道和妥协精神,我不希望出现罢工、绝食等破坏性的行为,更不希望出现跳楼、自焚等残酷场面;如果其它渠道都被堵死了,我只能赞成人人都有通过自戕来讨还公道的权利。
也许有人说,政府并不反对自戕,反对的只是在公共场所自戕。如果不在公共场所自戕就失去了轰动效应,也就失去了舆论压力,跳楼一千次也不能要回欠薪,自焚一万次也不能改变野蛮拆迁状况,跳楼、自焚还有什么意义?(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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