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黄琦与妻子曾丽成立了中国首家寻人事务所-天网寻人事务所,并于次年6月4日开启了天网寻人网站(6-4TIANWANG.COM)。99年12月底,天网寻人网站报导全国有20多万农民外出打工被搜刮钱财,并全部被切除人体器官-阑尾的消息。朱熔基总理为此作出批示,要求调查。之后,黄琦数十次受到恐吓、利诱,并两次被公安局传讯,网站被关闭。2000年6月3日,黄琦和曾丽被带走,6月5日,黄琦因涉嫌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被刑事拘留,曾丽于6月6日被释放。2001年8月14日,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黄琦一案。黄琦的家人不被允许旁听。审理进行了3个小时,未做宣判。自被捕后,黄琦的家人一直不被允许探望黄琦。2003年5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我们认为,黄琦能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取决于以下事实:
一、出现在天网寻人网站上的文章是否黄琦创作或者黄启转贴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判决的理由。法院认定黄琦构成本罪的证据是:
1、公安机关在案发后通过黄琦的电脑在“天网寻人”网站查获的证据清单,证实黄琦在“天网寻人”网站主页的“走向论坛”栏目中登载有上述文章。
(这只能说明上述文章在天网寻人网站上出现过,不能说明是如何出现的,是谁创作或张贴的)
2、公安机关在对黄琦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时,从其电脑中查获的往来电子邮件,证实黄琦曾收到过以下邮件:(1)2000年5月17日22:31主题“你是如何预测大陆的将来”,发件人brims;(2)2000年5月21日23:46,主题“看你如何处理”,内容为“六、四”难属呼吁书,发件人J;(3)2000年6月2日17:07,主题“六、四不是事件,不是风波,是屠杀”,发件人张三。同时,黄琦曾发出以下邮件:(1)2000年5月18日15:59,主题“回覆”,回件人难博;(2)2000年5月22日14:27,主题“回覆:看你如何处理”,回件人难博;(3)2000年6月2日23:05分,主题“回覆六、四不是事件,不是风波,是屠杀”,回件人难博。
(这只能证明黄琦收过这些邮件,不能证明黄琦将这些邮件发到网上去了。并且,这些证据从反面证明了黄琦不是这些文章的作者)
3、四川省公安厅的电子物证鉴定表,证实成都市公安局所送检的《热比亚何罪之有?》(2000年3月14日)、《新疆维吾尔人的独立意识:因为历史上我们一直是一个独立的国家》(2000年3月15日)两份材料系从“天网寻人”网站上查获并提取。
(这能证明甚么?因为毕竟不是天网网站上所有的文章都是黄琦所贴)
4、成都天网寻人谘询服务事务所与成都华美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4日签订的企业上网合同。
5、证人曾俐的证言证实,我与黄琦于1998年申请成立了天网事务所,法人代表是黄琦。1999年上网成立“天网寻人”网站,黄琦原来不懂电脑,是华美公司负责培训了三个月的时间。网站由黄琦负责,由他一个人在操作维护,每天早上11点钟上网,从境内外报纸上下载想要的内容,下午6点钟又访问其他网站,下载所需内容,然后把这些内容组合起来,制作成天网的主页,有“冤情联播”、“网海拾遗”、“遥看中华”“走向论坛”等栏目,制作好后,晚上八九点钟开始通过华美计算机网络公司发出去,要晚上十一二点才完成。3月30日,网站被关闭,后通过境外一个公司的服务器重新上网,还是黄琦独自在维护,过程和以前一样,只是在制作好后,就发给这个境外服务器,通过它发出去,内容都是黄琦在编辑,更新,每天如此。
6、证人曾洪的证言证实,天网事务所搞了一个“呐喊”网站,由黄琦负责,电脑只有他一个人懂,他一般是中午,晚上九十点或更晚才走,他负责制作和发送寻人资料,除此之外,他还在网上转载一些报刊、杂志上的新闻等内容,每天发送。
7、证人曾全富的证言证实,我因劳务纠纷一事找到天网事务所求助,所上有正式职员三人,所长是曾俐,工作人员是黄琦和曾洪,三人的分工为曾俐和曾洪负责寻人,联系寻人业务,与有关部门打交道,黄琦负责网络电脑,只有他懂得电脑的使用,他在网上发布新闻,制作新闻,制作网页。
8、证人刘洪海的证言证实,1999年10月,我通过同学介绍到“成都天网寻人事务所”,主要是帮助黄琦维护计算机,教他制作网页的知识,当时事务所有黄琦、曾俐和曾洪。我只知道该网站主要业务是寻人,还有就是帮一些上访人员在网上喊冤。
9、证人李昱的证言证实,曾对黄琦进行过网页制作方面知识的辅导。
10、被告人黄琦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的供述。
(上述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是间接证据,都没有直接证明黄琦创造或者张贴了上述文章,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证据链条的时候才有证明力,上述证据根本形不成证据链条,得不出天网寻人网站上张贴的文章就是黄琦所贴的唯一结论,因为几乎所有尚国天网寻人网坛的网友都有条件张贴文章)。
二、出现在天网寻人网站上的文章是否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呢?
对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判决书没有一个字的证据,那么,法院是如何得出被告人黄琦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得的?总不能说只要在网上发贴子就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吧。根据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无须证明其有罪无罪的刑事司法理念,法院判决书没有列明上述文章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就应视为不存在这些内容,被告人黄琦当然就不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通过我们对以上两个方面的法理分析,黄琦根本不能构成犯罪!成都中院对黄琦的有罪判决,既无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以言治罪的文字狱,在口口声声倡导法治的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实在是让国人感到羞愧!(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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