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档案 王宗怡其人
王宗怡,1966年入党,曾任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后调任汕尾市城区检察院工作。曾签发了无数逮捕令,令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也曾经签发过很多起诉书,把一个个腐败分子送上被告席。但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弹时,没有经受住金钱与女色的考验,从一名人民的检察长沦为阶下囚。2000年12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宗怡有期徒刑6年。
明码标价收贿赂 见机行事免人灾
“贪欲是万恶之源”。1999年6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被海丰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得知此案要移送县检察院后,为使自己和同伙免于坐牢,千方百计通过同乡认识了时任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王宗怡的情妇吴某某,通过吴的斡旋和事先“明码标价”,王宗怡答应帮忙。为了这个忙,张某某先后五次给吴某某送了7万元,吴将4.5万元转交给王宗怡,另外的2.5万元留给自己用。隔了一段时间,张某某又亲自送了2万元到王宗怡的办公室,这些钱王宗怡都一一笑纳。至此,王宗怡与情妇吴某某共同收受贿赂9万元,其中6.5万元落入了王宗怡的腰包。
此后,王宗怡对张某某一案格外关心,先是要求县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看能不能作不予起诉处理”,后又亲自参与研究给予“取保候审”。甚至在2000年春节王调任汕尾市城区检察院工作之后,仍借到海丰县公安局看守所慰问之机,要求所长对张某某给予关照。
达成协议幽会 检察长室成淫窝
“色字头上一把刀”。1991年,王宗怡在查办一宗受贿案时,与该案当事人之一、行贿人吴某某相识并开始交往。吴某某系海丰县某酒厂职工,当年已30岁,结过几次婚,并生育了一男一女,然而却长有几分姿色。这个很不正派的女人,与王宗怡拉上了同乡关系后,渐渐地开始了与王的钱色交易。1992年,王、吴及吴的丈夫三方还正式签订了所谓“要像夫妻一样彼此相关心、相互爱护。今后如果生育孩子要共同抚养成人……”的“情人协议书”。从此以后,两人经常利用午休时间在王的休息室幽会,并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这种“情人”关系一直保持到案发,两人几乎每天都有数个电话来往,可见其关系之亲密。1995年吴下岗后,王还每月给她生活费。
捞外快各怀鬼胎 生活腐化终落马
要供养“情人”,单靠王宗怡的工资是远远不够的。王宗怡错误地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必须趁着自己在位时多捞外快,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自己和情人的挥霍。如何捞钱呢?王、吴两人既分工,又合作,就是“情人”当“中介”,检察长见机行事,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有钱同收,有福同享。然而两人又各怀鬼胎,吴某某收到人家的钱后,有时不报,有时少报。可以说,要不是王宗怡生活腐化,也许他还不至于落到今天的下场。也可以说,是“情人”把他从检察长的位置上拉下马并送进监狱的。
评析监督机制乏力 执法者谋私利
省纪委指出,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监督制度是王宗怡从一名司法领导干部走向犯罪深渊的外部原因。个人逃避监督,组织疏于监督,群众难以开展监督,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在王宗怡看来,检察长是监督别人的,别人却不能监督他。检察长又是政法战线“三长”中的监督者,因而产生了一种优越感,并且认为权钱交易都是暗中进行,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从王宗怡腐败案中可以看出,由于权力监督约束机制的乏力,一些领导干部凭着手中的权力和职务便利,利用种种借口和机会,披着执法者的外衣,轻易地就可以谋取非法利益。
放弃世界观的改造,理想和信念发生动摇,是一切腐败分子蜕化变质的内部原因,也是一切腐败分子的共同特点。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一切权力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而不能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本钱。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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