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说,今年51岁的李育国昨天下午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法院认定他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索要、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36.5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
李育国是1992年进入城建集团的,1998年升任城建集团董事长(正局级)。因涉嫌受贿,李育国于2001年4月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同年8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01年10月18日,深圳市检察院将他提起公诉。
李育国当初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两项:2000年3月初,为保住城建集团董事长的位子索贿90万元托人跑关系;2000年4月,正处于深圳市政府班子换届之际,李育国欲筹资1000万元谋个职位。
但李育国还未筹满千万巨资就落入法网。深圳中院基本认定了检察机关的这两项指控。李育国在法庭上辩解说,所谓“保位”和“买官”的钱是自己“借”的,不应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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