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访美启程,著名异见人士鲍戈起诉外交部、国安部

发表:2002-10-22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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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十月二十二日正式展开他的访美行程,然而在这一天,五年前流亡美国的中国异见人士鲍戈,却就中国外交部和国家安全部故意让他所持有的护照失效,不准办理护照延期手续,使他如同被剥夺了国籍的做法,正式向北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此同时,鲍戈还要求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转交给江泽民一封公开信,促请当局解除阻止流亡异见人士回国履行公民义务和行使公民权力的禁令。

五年前的十月二十九日,克林顿总统和江泽民主席在华盛顿举行美、中两国元首在“六四事件”以后的首次正式会晤。第二天,上海市公安局突然颁发给鲍戈护照,并迅速为其办理出境手续,使鲍戈和妹妹鲍缨得以在江泽民结束访美、回国的第二天,搭乘飞机抵达美国。这一事件在当时被新闻界看作是北京当局有意改善与美国关系的象征性姿态之一。

鲍戈所持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中国法律规定护照可延期两次,所以,今年九月二十六日,鲍戈前往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手续。领事馆工作人员张梅核验鲍戈的证件之后,认为符合所有的条件,于是收取鲍戈的护照和《护照延期、加注申请表》一份。十月四日,鲍戈按约定时间去领事馆询问结果时,却被告知不予办理护照延期。

领事馆接待人员对鲍戈说:“根据国内的指示,我们不能给你办理护照延期。至于具体原因,我们也不清楚。现将原护照退还给你,以便你备用。”在鲍戈追问之下,接待人员建议鲍戈到传达室拨打6008分机电话,直接向负责人询问。在电话中,一名姓戴的先生同样拒绝说明如此处理的理由,并且拒绝透露这个决定出自国内哪个政府部门。戴说:“我们不能告诉你这些。反正我们已经知道你在纽约的住址和电话,一旦国内有新的指示,我们会通知你的。”

十月二十二日,鲍戈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寄出《行政起诉书》,将中国外交部和国家安全部分别列为第一、第二被告。诉状指出,被告以不正当手段使原告持有无效护照,无异于剥夺原告国籍,不仅侵害了原告侨居海外及归国等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的行政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违反法定程序,当属滥用职权。鲍戈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之行政侵权行为。

正值江泽民启程访美,鲍戈还要求中国驻美大使馆转交一封他写给江泽民的公开信。该信呼吁当局对于流亡政治异见人士予以更多的宽容,在处理有关异见人士的问题时,当局务必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其合法的公民权利。鲍戈说,不管出于何种理由,阻止公民回国履行其公民义务,行使其公民权力,都是不可思议的。即便公民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也应依法追究,而不是逐之境外,任其逍遥法外。

现年三十九岁的鲍戈,原居上海,八十年代起从事反对当局放弃向日本索偿战争损失的运动,多次遭到拘禁;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后,因被指控“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关押于看守所达二十个月;一九九四年又因创建非官方人权组织等活动,被判“劳动教养”三年;一九九七年江泽民访美期间获准赴美,现任中国民主运动协调委员会主席。

Today, the Chinese leader Jiang starts his visit to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same time, a renowned Chinese dissident in exile here is filing a lawsuit against the Chinese goverment for depriving his Chinese nationality.

The Chinese President Jiang Zemin starts his formal visit to the US on October 22. On the same day, Bao Ge, a Chinese dissident exiled to the US 5 years ago, is filing a lawsuit to the court in Beijing against the Chinese Foreign Ministry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Ministry for deliberately invalidating his Chinese passport by forbidding him to have his passport renewed. At the same time, Bao Ge has also requested the Chinese Embassy in the US to deliver an open letter to Jiang Zemin, urging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to lift the ban for the exiling Chinese dissdents to go back to China to carry out their citizenship duties and exercise their rights.

Five years ago, on October 29, Chinese President Jiang Zemin and US President Clinton had a formal meeting in Washington for the first time since the "June 4th, 1989" Democracy Movement in Beijing, China. On the second day,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in Shanghai abruptly issued a possport to Bao Ge, and completed all formalities for him to leave China, making it possible for Bao Ge and his sister Bao Ying to arr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plane one day after Jiang Zemin finished his visit to the US and returned to China. This incident was regarded by the media as one of the symbols of improvement of bilater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US and China.

The 39-year-old Bao Ge was detained in China many times as a result of his political activities. He exiled to the US in 1997 and is currently the chairman of the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on China Democratic Movement.

( 附:鲍戈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起诉书 )

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鲍戈,中国公民,男,39岁,中国民主运动协调委员会主席,原籍上海,现居美国纽约市。住址略。

第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案由:被告滥用职权,不予原告办理护照延期手续,非法侵害原告侨居海外及归国等合法权益。

起诉内容:

原告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获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的护照一本,于同年十一月五日前往美国。该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至今年十月二十九日自然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于今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往我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要求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十月四日,纽约总领事馆根据本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行政指令,退还本人护照,未予盖章延期,同时拒绝对这一行政侵权行为进行解释。

总领事馆工作人员告诉原告:“根据国内的指示,我们不能给你办理护照延期。”当原告追问“国内的指示”来自哪个政府部门,对方答:“我们不能告诉你这些。”原告之所以确认本案的第二被告为国家安全部,是因为除了国家安全部之外,尚无其它的政府部门时常以隐瞒其真实身份等秘密方式来干预发生在别国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正因为原告不在此列,所以发证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及其上级机关,未对原告作上述处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入境。”但是,该细则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即便第二被告以原告“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为由,而指示第一被告让原告所持护照失效,也应按法律程序处理,并说明依据。

原告为中国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原告一贯反对任何组织、个人或政府机关危害我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曾经不惜牺牲自由和其它个人利益,来倡导对日索赔运动,呼吁健全民主法制;移居国外之后,亦反对台独、疆独,宁愿蒙受各种诋毁和屈辱,不与具有反华背景的机构“合作”。被告以不正当手段使原告持有无效护照,无异于剥夺原告国籍,不仅侵害了原告侨居海外及归国等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违反法定程序,当属滥用职权。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之行政侵权行为,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原告 鲍戈2002年10月22日于纽约

(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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