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高院长达37页的判决书陈述:56岁的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政府和上级主管事业单位任命,担任重庆市农资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经营、管理进口化肥配额指标的职务之便,先后向多个联营的对方单位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168万元、美元8.24万元,贪污公款30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据重庆晚报报道,判决书同时指出,其女胡雪梅为父亲窝藏赃款人民币179.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款罪,应依法判处。
去年底,重庆市一中级法院依法判处胡启能死刑;胡雪梅有期徒刑2年。胡启能不服上诉,理由是他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原判决认定他受贿、贪污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庆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启能提出的上诉和辩护理由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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