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下留人”令下达130天后董伟伏法
■新合议庭5名成员中原合议庭人员占3名
■董伟家属“要求审判员张聪利回避”被拒绝
■此案复核因“事实清楚”而未公开审理
董伟伏法了,但事情并没有随着延安刑场上的枪声的消散而结束,在新浪、搜狐等著名网站,每天都有多人参与讨论,全国各媒体也纷纷发表评论,“没有一个刑事案像董伟案这样受到如此大的关注”。讨论的主要焦点是:董伟案一、二审律师以及学界、媒体提出的疑问有没有道理?陕西高院是怎样复查这个案子的?
带着诸多疑问,本报记者再赴西安、延安,对此案进行了更深入的采访。
一块墓碑两个忌日
9月5日上午,延安郊外。
行刑的枪声响起,27岁的陕西农民董伟在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令下达130天后倒地伏法。备受国人关注的“枪下留人”案在司法程序上尘埃落定。
董伟当天就被送回家乡安葬了。在坟头上,立着一块石碑,上面写着:“董伟,27岁,2002年4月29日因疾寿终正寝”。这是上次行刑前立的,日期过段时间要改成“2002年9月5日”。
董伟的父亲董玉雄是在9月4日下午才知道董伟刑期的,当天,他连夜赶往延安,9月5日7时,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他见到了即将赴刑的董伟,父子一年多未见了,这是最后的告别。法警给了他们3分钟时间,董伟对父亲说:“告诉妈妈不要急,我已经走上这条路,没有挽救了。”同时,他还告诉父亲,他有点东西在看守所,让父亲去取出来。
董伟所说的“东西”是一本日记本,里面夹着两张他和女友“梅”的照片。日记本封面上写着大大的两个字:“悔恨”。里面抄了很多歌词,有两封给女友“梅”的信,一页关于“去年那灰暗的日子”发生的“世上最倒霉的事”的回忆。
日记本里还写了些让父亲无法明白的话:“夜已深,还有什么人在狂乱心碎时,独自流血满面”,“我自己去死和你们让我去死,有什么两样,活着是一次又一次的失败,开法院不是做买卖,顾客越多,就生意越好”……
董伟与宋阳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董伟与宋阳的品行与身份不应该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在此前的报道中,有太多道德化的评价,但鉴于人们对二人身世的关注,记者对此进行了一些了解。
董伟被捕后向办案警官介绍,他出生于1976年2月23日,1988年初中毕业后一直到1994年都在老家子洲县务农,1994年至1997年在西安市蓝盾保安公司工作,1997年至1998年在西安灞桥派出所干联防队员,1998年在延安待业至今。在延安待业期间,他曾在电影院舞厅干过一段时间,出事前在做一些小生意,给工地送水泥。从此案的卷宗里可以看出,董伟曾找一个姓马的离异女人办过一个假身份证,户口变成了延安市人,名字是董峰。
宋阳,延安人,死年19岁,初中未毕业即出来开大车,帮人拉货,他的父亲叫宋延平,以收废旧物品为生,母亲是家庭妇女。
一审开庭后,董家与宋家在延安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两家曾达成过协议,由董家拿出5万元赔偿宋家,董家交了2.6万元,正在四处筹集剩余的2.4万元的时候,一审判决下达了,判处董伟死刑,“董伟因无赔偿能力,不予赔偿”。法院退回了董家已交的2.6万元。
新合议庭的组成
记者在陕西采访时发现,当地法律界对董伟案显得比较冷淡,一个基本评价是:“这是一个普通而简单的刑事案。”
据悉枪毙董伟的终审裁定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下达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另行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全案,核查有关证人证言并反复讨论”后作出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董伟被执行死刑后,由陕西日报独家刊登新闻消息,并于同时登载该案的刑事裁定书,以正视听”,此外,该院“拒绝接受任何媒体采访”,最高人民法院有什么指示以及陕西省高院具体是怎么核查的,不得而知。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人员从裁定书上可以看出:审判长为张宽祥,审判员为韩均升、田伟、张聪利以及代理审判员刘仲屹。与上一次陕西高院二审的合议庭相比,增加了张宽祥和田伟二人。韩均升、张聪利和刘仲屹三人没变。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8月上旬,董伟家属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发了一份电报,“强烈要求张聪利回避此案,最好指令异地法院审理。”这一要求没有被采纳。
由于陕西高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公开审理。这样整个董伟案实际上只是在一审时公开开了两个小时的庭。在这两个小时内同时还审理了董伟的表哥乔胜利犯窝藏罪一案。
裁定书的变化
这份【2002】陕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原文)上诉人董伟于2001年4月30日晚,与延安市河庄坪乡石屹塔村希望小学教师曹筱丽在舞场相识。同年5月1日下午,董伟又约了曹筱丽、郝永军、封春丽在延安市区游玩、吃饭、喝酒直到次日凌晨。5月2日零时许,董伟与曹筱丽等四人来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曹、郝、封等3人先进入舞厅,董伟在舞厅门口与亦来舞厅跳舞的宋阳(死年19岁)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被在舞厅门口检票的薛锋、石爱军和前来舞厅跳舞的延安市体校学生高培峰等人拉劝开后,宋阳下了舞厅门口台阶离去,董伟站在舞厅门口。当宋阳离开舞厅门口至约20米远的灯具店门旁时,董伟从人行道上拣起一六边形水泥质地砖,向宋的头部连续击打3砖,致宋阳倒地后逃离现场。宋阳被在场的刘云、高培峰送往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经抢救医治无效于2001年5月9日1时30分死亡。经法医尸检,宋阳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而死亡。董伟5月3日下午逃至安塞县城,于次日下午被公安机关在安塞县城北门加油站门外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董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后,陕西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一审判决相比,终审裁定对事实部分的认定有了一些变化:一是一审判决中的事情起因---“因琐事”争吵在二审中没有了,变成了“发生口角”;二是对争议较大的董伟是怎么来到第二现场、在什么状况下又怎么样砸宋阳的,终审裁定的表述依然模糊:“宋阳下了舞厅门口台阶离去,董伟站在舞厅门口。当宋阳离开舞厅门口至约20米远的灯具店门旁时,董伟从人行道上拣起一六边形水泥质地砖,向宋阳的头部连续击打3砖。”
这份终审裁定依然没有解答一、二审辩护律师的几个疑问:1.是谁挑起的事端?2.董伟是怎样来到第二现场灯具店门口的?3.董伟是在什么情况下击打宋阳的?
证词
终审裁定下达后,董伟的二审辩护律师朱占平不再接受记者采访,不再对案件发表看法。他只对记者说:“我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权,但保留自己的辩护意见。”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董伟案发生时虽然有很多人围观,但此案关键情节的证人、证言却少得可怜或者说没有。从公诉机关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来看,公安机关共找10人作了询问笔录。这10人是董伟、郝永军(和董伟一块去跳舞的朋友)、曹筱丽(和董伟去跳舞的女朋友)、高培峰(延安体校学生,送宋阳去医院的人)、刘云(送宋阳去医院的人)、乔胜利(董伟表哥、因窝藏罪被判3年徒刑)、靳延生(摩的司机、旁观者)、薛锋(舞厅检票员)、石爱军(舞厅检票员)、宋延平(死者宋阳父亲)。其中只有靳延生一人说他看见了第二现场发生的事,高培峰、薛锋、石爱军只看见了第一现场发生的事。郝永军、曹筱丽、乔胜利、宋延平则说什么都没看见。
因此,靳延生、薛锋、石爱军、刘云、高培峰以及董伟自己的证言就成了破解此案的关键。
董伟自己的供述是:阳阳(指宋阳)说,“能不能让我把那女的闹一下?”我说门口有那么多的人,你说话怎么一点面子都不给我带。他只是骂我,紧接着将他的皮带取下来,朝我脸就抽了一皮带,我转身向城区方向跑,跑至电影院门前有个灯具店,被阳阳和他的两个朋友追上,阳阳将我的头发抓住,用脚和拳头打我,这时我跪在地上,用左手抓住阳阳的衣服,右手在地上摸起一块砖,用力朝阳阳的头上砸去。共砸了二下。这时我看见阳阳头上流血,并且双手抱着蹲在地上,我赶忙向北关方向跑去。
摩的司机靳延生(旁观者)说:5月2日凌晨1时左右,我和李锋骑摩托经过电影院舞厅门口,发现舞厅门口的人行横道那儿围了一圈人,我俩就把摩托停在马路边上看,我看见人行横道上有一个人在地上蹲着,旁边还站着4个后生,有一个穿白上衣的后生来回走动着,不知在骂些什么,我看见那个蹲在地上的人脸上有血---那个穿白上衣的后生在旁边骂了一会儿,就进到卖灯具门市旁边的巷子里去了,我和李锋以为没事了,就和旁边的人说话。正说着,我听到一声响动,就赶紧看发生了什么事,我看见那个蹲在地上的后生已经倒在地上,穿白上衣的那个后生手中拿着东西在他的头部砸---旁边站的戴帽子、穿运动服的后生以及另外三个后生看到这种情况,就去电影院舞厅,旁边的人看见,那个穿白上衣的后生一直在砸那个后生,就喊:“不敢砸了。”那个穿白上衣的后生就将手中的东西扔下,从灯具门市旁的巷子里走了。这时戴帽子的那个后生和几个人就把那个被打的后生送到医院了。”
薛锋(舞厅检票员)的证言是:“5月1日晚12点左右,我和石爱军在舞厅门口处检票,这时不知道为什么阳阳和董伟两人在门口吵起架来,我就和石爱军将他们拉到门口外面。阳阳和董伟两人在门口还在继续吵着,在吵架当中,阳阳拿出一根皮带朝董伟身上抽了几下,随即二人厮打在一起,我和石爱军赶紧出去又将他俩拉开,拉开后阳阳就朝人行道走了。我和石爱军继续到舞厅门口检票。”
石爱军(舞厅检票员)的证言是:“5月1日晚上11时许,我在大门口收票时,看见里面有两个后生在吵架,我和薛锋还有一个叫涛涛的(即高培峰,记者注),把他们俩就拉了出去,后我俩就进了舞厅,不一会儿听见涛涛进来说,他俩打起来了,我们出去又把他俩拉开了,我们俩就又进到舞厅里。大约过了3至4分钟,进来了些跳舞的人说,外面有人打架,有一个后生躺在地上,我和涛涛出去一看,见地上躺了个后生,涛涛把躺在地上那个后生送到医院。”
高培峰(体校学生,送宋阳者)的证言是:“12点多,我返回电影院舞厅,在门厅见宋阳和一个我常见叫不起名字的后生吵架,吵中间,宋阳拿皮带打那个后生,那个后生拿玻璃水杯打在宋阳的额头上,我和两个卖门票的后生过去把他们拉开,宋阳走出门厅从台阶下去了,我对他说,你快回去,宋阳就朝邮电大楼的方向跑着走了。我又进到舞厅转出来,在大门口,听人说快打死人了,我一看,只见电影院和百悦饭店之间的巷子门围着一群人,就跑过去看,直见宋阳满头是血躺在地上,听旁边的人说,打人的人跑了,是用砖头打的,我赶紧上前背宋阳,看见旁边有一个后生认得宋阳,让他帮忙抬宋阳,挡了一辆出租车,把宋阳送到延大附属医院创伤科。”
刘云(送宋阳者)的证词是:---体校那个后生叫我---叫我快帮忙把电影院巷口那个后生帮忙送到医院,然后,我就叫了一辆出租车,和体校那个后生把被打的后生送到医院。
证词的疑点
在5月2日询问刘云时,办案警官发现刘云的眼睛上有伤,问是怎么回事,刘云说:“我的右眼睛的伤是在中午在电影院舞厅里面被虎子碰伤,是我和虎子玩碰的。”
警官又问:“虎子叫什么名字,家是哪里?”
刘云:“我知道虎子姓牛,家住哪里我不知道。原来一块在洛川打工,今天在电影院碰上。”
但从卷宗中看不出办案干警有没有就此细节进一步核实。无法认定刘云是否参与殴打。
在这些证据中,最关键也是惟一的一份目击第二现场事件的靳延生的证言,在一、二审时就受到了律师的强烈质疑。
董伟的辩护律师王益民、王栋在一审时就提出“惟一目击证人”靳延生的证言有重大矛盾和不合常理之处。靳延生所说的“穿白色运动衣的人”,公诉人先说是此案的另一个重要证人高培峰,后又在法庭上否定了这一点。
王益民和王栋认为,如果“穿白色运动衣的人”是高培峰,那靳延生的证言就是矛盾的,因为高称并未在现场看见宋阳被打情形。另外,王益民、王栋律师认为,按靳的说法,在现场还有3个后生站在被害人身边,在被告人击打被害人时,三个后生竟然一起离开现场,而非劝阻、制止,而在被告人实施完罪行,逃离现场后,这三个后生又一次一起回到现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这岂是人之常情?
在二审时,董伟的辩护律师朱占平对此关键证据也提出了诸多质疑。他认为靳延生的证言不足采信,靳要么是有意隐瞒了事实真相,要么就根本不在现场。
靳说董伟“一直在砸”宋阳,法医鉴定证明,宋阳的头上只有三处挫裂伤,一处在右眉弓,另两处一在后枕部,一在右枕部。如果排除右眉弓的伤---高培峰说是董伟用玻璃杯打的,事实上就只有董伟所说的“砸了两下”。
靳延生说几个人把那被打的后生送到医院,事实上,送宋阳去医院的就两人---高培峰和刘云。这一点法院也予以了确认。
同时,这次高院复查的结果,更进一步证明了靳延生证言的不可信。此次终审裁定列举证据的第三条写着:“李锋证明他到现场时被害人已被打倒,打人的人已经跑了”。和靳延生说的显然矛盾。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李锋的证词对董伟更有利,而且也被法院写进了裁定书里,但由于没有经过质证,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