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逃税案 北京市有明确说法

发表:2002-08-29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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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所办公司涉税案向社会公开披露后,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反响,也有人借机炒作,编造“新闻”。主办刘晓庆所办公司涉税案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
新华社报道,这位负责人说,税务机关自2002年4月2日开始对刘晓庆所办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截至目前,已查实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偷税的税种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还发现,刘晓庆除从其所办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外,还通过参加营业性演出、拍摄广告、提供肖像权以及出租个人房产等途径取得收入,对这些收入,刘晓庆都应依法申报纳税,但她却采取了一些与支付方签定虚假收入合同的手段隐瞒收入;同时,对于未依法纳税的收入,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情况下仍拒不申报纳税。对刘晓庆个人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为什么税务机关现在才对刘晓庆所办公司的偷税行为进行查处,这位负责人说,对涉税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当然是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为好,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难以完全做到这一点。其原因是:

第一,包括我国在内的税收征管普遍是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自行申报行为的事后监督,因此,对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查处有一定的滞后期是正常的。

第二,偷税手段的隐蔽性,特别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金交易,经营活动“暗箱”操作等,给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和日常检查增加了较大的难度,税务机关查处每个较为复杂的涉税案件,一般都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花费较长的时间。就刘晓庆所办公司的偷税案件来说,我们也是在今年初掌握了一些线索,通过大量的协查外调才查实的。

第三,目前,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是税收征管信息分析、 税收专项检查、群众举报、其它信息的综合分析等,虽然对及时发现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起到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征管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纳税人快速增长的税收管理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税务机关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比如改革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征管岗位责任制,加强税收征管分析评估,改革征管手段等。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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