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家住连江官坂镇,与被告吴某某是邻居。2001年10月9日上午,林某某等人在吴家门口占道拉直钢筋,吴家认为其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经交涉无果,双方发生了口角。林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当时也在场,虽然她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但仍参与纠纷。吴某某情绪激动,喊出了“不得好死”之类的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骂声中,王某某突然间晕倒在地并当即死亡。该镇的一名村医闻讯赶到现场进行诊断,认为王死于心脏病突发。
事发后,双方经人居中调解,曾一度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无法履行协议。林某某一家索性将吴某某告上法庭。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原告占道拉直钢筋引起纠纷后,吴某某用不当言辞攻击原告林某某及其妻王某某,致王诱发心脏病死亡。吴的行为与导致王意外死亡的结果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依然参与双方纠纷导致诱发心脏病死亡,原告和王某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某用不当言辞攻击不特定的原告及其家人,对王诱发心脏病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20%责任。
此案宣判后,被告不服,表示要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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