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中状告刘晓庆 索赔500万

发表:2002-08-07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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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中讼刘晓庆侵害名誉权”2002年8月6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部分证据需庭外核实该案择日再审。上午11时,“有话要说”的王建中在钟山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
据中新网消息,被告之一刘晓庆此时因其所办公司涉嫌偷税已于七月二十四日被北京警方依法逮捕,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前由此提出“先刑后民”的原则,希望法院中止审理。法院未予采纳。

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对此解释说,“先刑后民”只适用于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案中并不适用。

据悉,去年十月九日,原告王建中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诉状,称被告刘晓庆、靖军自二○○○年十月至二○○一年九月,多次在全国媒体上公开发表极不负责任的言论,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公开媒体上道歉,赔偿他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九十万元,精神抚慰金十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此案随后转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至今日正式开庭。

在庭审现场,原告王建中及其代理人出示了有关杂志报纸报道、证人证词、委托书共十七份,并提出原先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以当事人不在场,如此审案对当事人不公平为由,多次要求拒绝对当庭呈述事实指证。


一个半小时后,法庭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且被告代理人提出因当事人不在场无法鉴定的理由合理而宣布延期审理。何时再度开庭,将由法院作出决定。

被告方刘晓庆的代理人、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旭东,在答辩中则是不断请求法庭停止原告的讼诉请求,理由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没办法通知刘晓庆,因而无法对今天的庭审行使权利。他称,他是7月22日收到法院传来的“开庭强调书”,但他的当事人即尚被羁押的刘晓庆,根本不知今天开庭,所以他不能充分完整地代表当事人的意思,因而他希望停止这一讼诉审理。不过,这个请求被法庭驳回,因为该案于去年10月立案,被告方有长达10个月的足够时间应诉。


另据人民网消息,在等待庭审结果的间隙,王建中接受访问时表示,“我们告刘晓庆是有根有据的,结果不是很重要,我在诉讼请求中的两条,一是让刘晓庆公开道歉,另外一个是赔偿,刘晓庆现在在监狱中,这个结果可能很难实施,说实话,我并不在乎案子的结果,我在乎的是法院的‘公正裁定’。”他强调,今天带来了的证据中不仅有报纸还有录像,大量的不争事实证明他以前受到过刘晓庆的伤害,“刘晓庆在于不在都能说明问题,”王建中反问道,“你们见过她因为哪场官司而亲自到法庭的吗,除了她与陈国军离婚她不得不到外。” 10时,法官开始宣布今日的庭审结果:鉴于被告代理人提出,第9、10、11号新证据有疑问,真实性不能当场确定,需要庭外核实,法庭认为这个请求理由正当,故该案择日再审。

庭审结束后,王建中召开了个人新闻发布会。他说,即使现在刘晓庆没有入狱也不会来。而现时的开庭审理正逢刘晓庆涉嫌偷税被捕是“偶然的巧合”。

对于此案,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指出,这为中国国内经纪人市场混乱的现状敲响了警钟,文化部出台正式的经纪人条例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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