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报道,经查明,陈燕宁于1992年12月起担任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发展部经理,负责制定集团在境内外投产项目的实施方案,参与项目评审及项目开发等。同年,锦江集团与另两家公司合资成立上海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陈燕宁出任董事,代表锦江集团对该公司的贷款担保、追加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业务活动进行协调处理。
自1992年至2000年,陈燕宁利用职务便利,以干股分红,资助儿子出国留学,支付信用卡消费等名义,先后收受贿金30万元人民币、2.7万英镑、10万余美元,合计人民币151万余元。期间,陈还挪用锦江集团的暂存资金52万余元用以个人购房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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