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满头白发、身穿浅蓝衬衫和黑裤、脚穿拖鞋的王天义走上被告席时,很难把他和一个多月前站在被告席能言善辩、试图通过狡辩来洗脱罪名的前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局长联系在一起。他看上去显得非常惶恐,以致于不时地做些小动作来舒缓一下紧张的情绪。
下午2点30分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长达23500个字的判决书,整整读了1小时45分钟。每当审判长读到公诉人对王天义的指控成立的部分时,王天义总是用摇头来表示不服,期间他多达92次用左手擦拭着脸部,尽管现场开着冷气。
判决书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天义在任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收受贿赂并大肆聚敛财产。共向15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3.524万元,美元1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天义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即共七次收受或索取温州市龙湾宏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处负责人林国林贿赂,计人民币127.6万元,分别用于购买字画、古董等,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曾展开激烈的辩论。
王天义辩称,林国林的款是出资购买字画的,自己与林国林、马根明共同投资字画或林国林委托其买画,买来后先放在王天义那里保管并供其欣赏。经查,林国林的证言清楚地证明了系有事求过王天义帮忙,并从他那里得到了利益,给王天义的钱款是为了感谢他而送的;马根明证明自己没有与王天义、林国林共同投资收藏字画。因此王天义的辩解理由纯系狡辩。
在指出王天义部分辩解系狡辩的同时,判决书也对检察机关的部分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如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天义以购买字画为由,指使汪朝辉到林国林办公室取走人民币43万元。经查,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存在着矛盾,无法确实地证明该43万元来源于林国林。
此外,检察机关指控王天义于1998年6、7月份,王的儿子王小路出国时,收受李建民5000美元;2000年春节,收受李建民人民币3万元。经查,被告人王天义与李建民系多年的朋友,关系要好。上述事实并非被告人为李建民谋取利益而收受的贿赂,并且在李建民的女儿出国时,王天义也有美元相赠,因此缺乏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尚不构成受贿罪。
经营天伦大酒店的尤爱国向王天义行贿1万美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检察机关指控尤爱国补送的20万元人民币系受贿性质证据不足,法院也依法不予认定。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天义还有总计为人民币14122515.94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中人民币9930163.93元(包括实物折价)、381671美元、325150法国法郎、112551.01荷兰盾、55890港元、52790德国马克(以上外币以2000年4月26日案发时的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4192352.0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王天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法院依法予以严惩,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王天义的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当听到审判长说出“判处死刑”这四个字时,旁听席上传来了群众阵阵鼓掌声。与此同时,王天义的脸刷得一下白了。他的表情也由先前打起精神的专注,迅速变得呆滞。他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会被判死刑。王天义一下子脚软了,踉跄着好象要瘫倒在地上,两旁的法警立即上前架住了他,并把他带出大审判庭。
据称,宣判之前王天义根本不知道自己会被判死刑。就在宣判开始前,他还在羁押室询问法警自己会被判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