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行长范绍润贪污受贿一案。庭审中范绍润被指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七宗罪名,违法放贷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的金额达到5亿元之巨,,令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与范绍润同堂受审的还有该行原计划科科长叶环青。两位滥用职权的“银行硕鼠”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日庭审气氛平静
昨日的庭审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举行。原定于昨日上午八时半开始的庭审不知何故推迟了20分钟左右。曾经是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行长的范绍润与他从前的一个得力“部下”---原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计划科科长叶环青被几名法警押上了法庭。
两名被告看起来均一脸憔悴,颇有点萎靡不振。范绍润头发花白,身穿一件有点变色的白衬衣,神色黯然,以致于旁听席上有人小声嘀咕:根本看不出一点行长的派头,倒像个普通工人。而另一名被告叶环青则穿着看守所的蓝色马甲,看起来更是一脸沮丧。
两人在庭审中均态度良好,没有任何过激之举,即便是供述阶段也都显得心平气和,语调甚至有些低沉。
据了解,这起案件因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物众多、案情特别复杂而被拖了很长的时间。今年55岁的范绍润,在1993年8月至1997年6月担任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行长,1999年12月被逮捕。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花了相当长的时间,经过严密的侦查,才查清楚范绍润在任职期间的一系列违法事实,并于今年年初依法提起公诉。
范否认贪污受贿
昨日法庭的庭辩焦点集中在范绍润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上,在范绍润进行申辩时,法警将一直边垂头丧气的叶环青带下了法庭,叶再无露面,据称是将隔天另案审理。
范绍润针对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作出了许多申辩,他对违法放贷等事实供认讳,但否认了检察院指控其贪污公款、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事实,认为罪名不成立。
在范绍润进行申辩的过程中,记者看到旁听席上有一位妇女一直在低声啜泣,她不停地抽动着肩膀,极力地压抑着自己的感情。记者猜想她应该是两位被告之一的家属。
法庭庭审七宗罪
昨日庭审中,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范绍润在担任行长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七宗罪,致使湛江中行巨额贷款至今未能收回本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起诉书称:1993年8月至1997年6月,范绍润在担任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65万港元(折合人民币711490元);收受贿贿赂人民币40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21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662.9万美元、人民币3250万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3231万美元,人民币7700万元;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致使湛江中行垫付外币484.6万美元、人民币2660万元;其本人被查出有人民币134万元,港币21万元,美元1万元及洋酒、金饰(价值人民币7.4万元)一批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利用职权大肆侵吞
起诉书称:1994年12月,范绍润利用职权指使本案另一被告人---原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计划科科长叶环青,从该行的小钱柜帐户中汇出港币65万元到香港宏汇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国华商业银行开设的帐户。事后,范绍润把叶环青叫到他的办公室,要叶把这笔帐目做好。叶提议用虚构进口电脑存折本的方式报销出帐,范表示同意。范在莫少泳(香港宏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从香港搞来的假发票上签字冲帐后,将这笔公款侵吞到手。
1994年3月,范绍润打电话给正在广州开会的该行财务科科长朱某某,说他的一个朋友要用钱,指令朱某某用其个人信用卡在省中行透支610万元人民币给其朋友。朱某某按范指示的方法将610万元转入广州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帐户后,该公司即将该款转入广州市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按1:8.7的比率将610万元兑换成70万美元,转到香港宏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帐号上,供莫少泳使用。
1995年9月至10月,范绍润通过叶环青指令湛江中行企存、计划部门两次以银海酒店为付款人,以江苏常州恒晖经济发展总公司机电调剂部为收款人,开具五笔无任何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每笔期限为半年,金额共计人民币2600万元。
实际上,湛江银海酒店与对方没有任何贸易需要开具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而银海酒店的财务帐目也没有开具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记帐反映,该五笔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票人及持票人都是湛江国际金融大厦(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事实上范绍润挪用此款给该公司使用。上述两笔款项至今未归还。
1995年至1996年,范绍润滥用行长职权,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七笔,金额3250万元;外币六笔,金额662万美元。其中,有的贷款没有办理合法的贷款审批手续,也没有做任何贷前调查,担保也是无效的担保;有的贷款无抵押物,对借贷方资信审查不严;有的贷款范绍润直接下指令,无视银行信贷的有关规定,无视信贷人员的正确意见,一意滥用职权批准放贷,其违规放贷的主观恶意是明显的、情节是严重的,造成上述贷款至今未能收回本息。
1995年7月至1997年6月,范绍润利用职权,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八笔7700万元,外币20笔3231万美元,其中,主要通过湛江中行自办公司相互担保,名为湛江市荣港实业公司、荣港房地产开发公司、湛江国际金融(集团)公司贷款,实为走帐贷给莫少泳巨额资金。由于荣港公司是一个无固定办公人员、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真正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走帐皮包公司,金融大厦(集团)公司早已姿不抵债,担保人均不具备担保条件,因此,上述贷款至今未能收回本息。
1995年至1996年,范绍润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指令该行结算科、中行徐闻支行、雷州支行违法出具信用证8张及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6张,致使湛江中行垫付外币484.6万美元,人民币2660万元,至今无法收回垫付款。
1994年至1996年,范绍润多次利用职权帮助李深(“9898”走私罪犯,已枪决)贷到巨额资金。1998年春节后,李深送给范绍润40万人民币现金,作为范解决工作安排的活动经费,范收下了这笔贿赂。
检查机关查封范绍润的房产、现金及其它高档物品价值一百七十多万元,范绍润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