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社会的可怕之处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大陆的司法沦为无产阶级专制的工具是人所共知的事。所谓的无产阶级,不过是子虚乌有,实际上则是一小部分特权阶层,甚至仅仅是某个人的代名词。因此在颇具皇权色彩的专政之下,制造冤、假、错案就成为在所难免。具体有多少人深受其害,恐怕没有人能够说清楚。
从“三反”、“五反”、反右派斗争,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可以说整个大陆就是一座大冤狱,凡有人群的地方必有无辜受到陷害。那些年代,也是司法机关扬眉吐气的时代。它们确实肩负着无产阶级的“伟大使命”,确实在扮演着工具的角色。司法程序简约、随意;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公报私仇、意气用事、情绪化办案的事例十分普遍。对此,非但没有人站出来质疑,反而人人对“头戴大檐帽”的人充满敬畏。
在1970年代初期的“一打三反”运动中,这种专政形式达到极致:每一个县市都在争相执行“最高指示”,每一个公社的人民武装部都可以决定一个人生死。许许多多类似张志新、遇罗克一样的人物,都在一夜之间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推向刑场。街头巷尾到处张贴着判决书。旧的判决书还没有剥落,新的判决书便覆盖其上了,每张新判决书前都聚满了人群。在那个无书可读的时代,读判决书就成为一种风气。
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终于意识到法律这个东西,在社会衍进中原来不可缺少。然而,中共终究未能走出人治的阴影。具体表现在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党像中共那样拥有如此之多的资源和财富,以及至高无上的权力,因为,一切都在党的掌控之下。就是说全国各行各业都是党营事业的一部分,包括政府、军队、教育、经济、文化等等。司法机关是政府辖下的一个部门,当然也在党的监督之下,根本没有独立的品格。
党对司法工作的参与是多方面的:党内有一个组织叫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职能是监督党员干部的犯罪活动,实际上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因为它唯一的作用就是干扰司法工作;有时候,司法或执法部门的领导人,同时又是政府或党的部门的领导人,角色可以任意互置;县以上党的委员会皆设有一个叫做政法委员会的机构,专门负责司法方面的工作,权力凌驾于公、检、法之上,不仅掌管其人事任命,而且负有重大案件的终审权、裁决权。党与司法的关系,在西方人看来可能会觉得眼花缭乱,其实并不复杂,概括起来就是司法无条件服从党的需要。为了不损害党的形像,某些大案、要案可以按下不表;为了配合国际斗争,可以将一些异见份子投进牢狱,以增加谈判筹码。正如大陆从来不放弃“党指挥枪”的原则一样,也从不考虑放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具体言之,司法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最终裁决,不是法官,不是陪审团,而是党委书记以及政法委书记。而党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很可能只是一个党的官僚,一个法盲。他以运用自己有限的知识、生活常识以及个人情绪,对某个案件作出判断,而那个判断有可能就等于终审。
在这样的体制之下,任何法律条文都可能走样,任何结果都可能与事实相去甚远,因为最终的裁定根本与法律无关。那个最终的裁定者,只不过代表党的一级组织行使党的意志而已。那个结论通常不会引起异议,因为没有舆论的监督;由于上诉而变更结论的机会少之又少,因为律师制度形同虚设,律师本人亦有可能是党员。他们决不会置党委的“招呼”于不顾而去为一个什么人辩护。一意孤行,意味着会受到党内严厉处分。比如,所有涉及法轮功的案件,当事人有可能找不到律师辩护,即便是某个律师勉强答应为其辩护,届时也只能装模作样,因为他非常清楚判决结果不是辩护所能左右,而是依靠党内共识。当年江青受审时执意不请律师,自我申辩,就在于她特别了解共产党那一套。
让司法回到法律手中
而在这么一个繁琐、荒唐、落后,党高于法、情大于法的违背常规的制度之下,不出现腐败现象反倒是奇怪的事,没有冤、假、错案发生更会令人感到不可思议。中共中央三令五申反腐败,所以腐败现象越反越多,腐而不败,固然与社会体制、民主程度有关,但根本之点恐怕还是出在司法缺陷方面。多年前的“6.4”事件,许多青年学生成为天安门前的地下游魂,另有不少人被绳之以法,身系狱中,不过是几个政治老人的一次并头会的结果。那次镇压事件是否合法?似乎用不着再理论。去年以来,在“严打”运动中走向刑场的那些人,虽然不能断言在日后必定有人会被平反昭雪,但量刑失当者、草率处决者肯定大有人在。
中国历来就是人治社会,虽然从商、周以来就有了刑鼎,就有了所谓的刑法,但那都是以巩固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前提的法律,谈不上什么人民性。人治永远不具有公正性。“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现状必须改变。让司法回到法律手中,让真正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来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和执行者,而不是将司法部门作为维护党的利益的一个工具。如是,则是大陆人民的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