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在纽约48街与麦迪逊大道交界处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去年刚刚热热闹闹过完20岁生日,今年初就成为海内外媒体关注的焦点。1月18日,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urrency Comptroller,简称OCC)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联合消息,对其违规行为做出处罚:中行纽约分行将向美国OCC交纳1000万美元罚款,其母公司中国银行则向中国人民银行交纳相当于1000万美元的人民币罚款,两项罚款总计2000万美元。
来自美国和北京的消息都说,这两宗罚款,无论对于美国货币监理署还是中国人民银行,都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惩罚!
中国最大的外汇银行中国银行已经有近百年历史,目前在海外设有25家分支行,而发生如此严重的事件还是第一次。伴随着前中行行长王雪冰因在中行某些分行的贷款事项中“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而去职,这一新公布的严重事件愈发显得意味深长,值得探究。
美国货币监理署如是说
“不安全和不可靠的行为”遍及中国银行在美国的三家分行,包括“给单个客户风险暴露过高、协助一桩信用证诈骗案和一桩贷款诈骗案、未经许可提前放弃抵押品并隐瞒不报,以及其他可疑活动和潜在的诈骗行为”。
在相对复杂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负责2200家全国性银行和外国银行在美的52家分行的现场检查。该机构宣称,其使命是“确保支持着美国公民、社区和经济的全国银行体系安全可靠并具有竞争力”。
中国人民银行和货币监理署的联合消息就发布在货币监理署的网站上。同时公布的还有美国货币监理署、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现任主席兼行长刘明康的声明,以及两份总长达39页的文件━━其一货币监理署为关于中国银行在美分行问题的“认可令”(Consent Order),由货币监理署中等规模及社区银行监管部的高级副监理理查德.布雷顿签署;其二为发布认可令的约束认可书(Stipulation and Consent to the Issuance of a Consent Order),由布雷顿代表监理签署,并由中国银行美国总经理郑柏林代表纽约分行签署。
从这些声明和文件中可以看出,此次中行美国的三家分行━━纽约分行、华埠分行以及洛杉矶分行受到检查并被发现有不当行为(misconduct)的时间,主要在1991年至1999年间。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被发现的不当行为,是此次罚款的主要原因。据称,此次行为主要是向“与分行前管理层某些人员有个人关系的客户们”提供了优惠,招致“纽约分行重大损失”。
在货币监理署因之进行的调查中,更多的问题被发现出来,遍及中国银行在美国的三家分行,这些被称为“不安全和不可靠的行为”,包括“给单个客户风险暴露过高、协助一桩信用证诈骗案和一桩贷款诈骗案、未经许可提前放弃抵押品并隐瞒不报,以及其他可疑活动和潜在的诈骗行为”。
货币监理署的文件引起外界极大关注,但“不当行为”的详情不得而知。文件公布后,货币监理署新闻官罗伯特.加森向记者披露了部分细节,相当令人震动。
据加森介绍,纽约中行曾为一家金属贸易公司贷款100万美元,不久之后又增至700万美元。这家小公司刚刚开张未几,就在业主所住公寓外办公,而且连连损失。而贷款额最后增至1800万美元,全部报了坏账。
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因为纽约中行又给了该公司5000万美元低息贷款,而且允许其存至中行另一家分行,从中获取息差。加森说,纽约中行还发出过1200万美元贷款,据信受款者系该公司业主的妻子所持公司,此外另有300万美元放款至其管家名下,这些钱最终都化为乌有。
至于货币监理署为何调查纽约中行,公开材料未有解释。货币监理署新闻处媒体专家克汶.默克里在回答《财经》询问时说,调查进行了18个月,但在开始调查之前,货币监理署已经关注了很长时间。他承认,货币监理署有时会收到一些匿名信,促使一次调查的开始,但他拒绝说明中国银行此次被调查是否属于此类情况。
货币监理署的文件或发言人只字未提王雪冰其人,仅多次提及该行前管理层。但人们都知道,王雪冰在1988年至1993年担任着中国银行北美地区的总经理和纽约分行行长。其后,在光大集团短暂停留出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一职后,他于1993年年底被任命为中行行长,后来又兼任了中行董事长,直至2000年3月正式调离。
中行诉状:一起内外勾结欺诈事件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一起诉状称:周强、刘平及中行前员工杨仲琦采用欺诈手段使中行损失了3400万美元。
2001年2月,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委托高特兄弟律师行将一纸诉状递至纽约南部地区法院,控告一批公司和个人的欺诈巨额贷款的行为。
这是一起内外勾结的欺诈事件,最终使该行遭受了重大损失。该行长达29页的起诉书表明,案件的主要被告周强和刘平是一对夫妇,通过他们本人或其亲属拥有的以名为NBM公司及相关公司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骗取贷款;而在该行内部,又有一位Patrick Young的信贷部门副经理与之配合,通同作弊。其结果,使中行纽约分行在1992年到2000年的八年内损失了3400万美元。
NBM及相关实体公司所从事的也是金属进出口贸易。周强及刘平通过一系列公司向纽约中行取得大量贷款,不断增加信用额度,在贷项到期后又一再延期。其所依据的主要是各类假造抵押物或不实抵押物。两人甚至从纽约中行贷款之后,又经其他公司进行若干转存,将款项存至 港广东省银行和宝生银行。随后,又将存款诈称为黄金买卖的收入,并以之为抵押再度进行贷款。
周强和刘平就住在纽约附近的新泽西州Alpine的一座山顶豪宅里。1996年,身为NBM总裁的周强将这座豪宅抵押给中行,估值300万美元。不久以后,豪宅又被抵押给另一家公司。中行则悄然从“第一受益人”变成了“从属受益人”。中行的起诉书声称,正是就职于该行的Patrick Young出面,签署了中行仅为从属受益人的文件。此类里应外合的造假事件曾发生过多次。结果中行始于1992年的贷款从未得到偿还,本利损失3400万美元。而直到去年2月起诉,周、刘仍在享用着那座山顶豪宅。
自中行起诉之后,被告一方曾有三次要求撤案的申诉,最后一次为去年11月,均被纽约南区法案驳回。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但尚未进入取证阶段,一般来说,此类案件要几年后才会有结果。据美国芝加哥一位执业律师文春林分析,中国银行在起诉周强诸人时,引用了美国RICO联邦法案(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诈骗、操纵和贿赂组织法)指控对方合同欺诈,如胜诉,依法可获三倍赔偿。但因此案被告主要为个人和小公司,可宣布破产,原告拿回钱的可能性并不大。
《财经》从纽约中行获悉,被起诉的Patrick Young中文名字为杨仲琦,系该行从美国当地聘用的员工。1992年2月加入该行,曾担任信贷商业部(BCD)副经理,至1999年11月起调至风险管理部任副经理。按中行起诉书的说法,杨因涉嫌NBM的违规行为被解职。
周强的情况较为复杂。此人原系江苏省五矿进出口公司(简称江苏五矿)外贸业务人员,毕业于江苏外贸学校。80年代末从南京被派往美国洛杉矶金美公司。据江苏五矿前办公室主任郭宝才告诉《财经》,金美公司是江苏五矿的派出机构,只有两三个业务员,主要从事对美国的铁丝、稀有金属以及杠铃、哑铃等体育器材的进出口业务。周当时20多岁,在金美是一个一般业务员,1990年曾卷入一起铸铁体育用品的欺诈案,使公司蒙受了重大损失。周本人因已拿到美国绿卡离开了公司,但当时的江苏五矿副总经理吴巧平因此案在国内被判了11年徒刑。
“扬美公司”真相
一位知情人在90年代后期访问纽约时曾与周强一起造访纽约中行,目睹过该行上下对周笑脸相迎、亲如一家的局面,当时便感到震惊。
纽约中行所起诉的NBM相关实体中,一家重要公司为扬美(Yang Mei)公司。据纽约中行在起诉书中提供的结构图,扬美公司持股70%的大股东正是扬州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Yangzhou Municipal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下称扬州经济开发总公司)。
扬美公司在新泽西州注册,其办公地址与NBM相同,而且扬美持股30%的另一名股东正是周强的妻子刘平,扬美公司总裁。一位扬州经济开发总公司前负责人告诉《财经》,所谓扬美公司,系周强1992年底到扬州时,与当时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王继先商定建立的公司。扬州一方并未出资,也未参与运作。当时为体现对应的合作,扬州还于1993年5月注册了一家美扬公司,因从未投入实际运作早已被注销。
1996年6月王继先因经济罪案去职后,周强曾找到该负责人,要求该公司签署一份打印好的英文担保函,用于在美国向交通银行纽约分行融资。该负责人予以拒绝,事后曾向纽约交行去函,表示扬州方面对该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关系。
以后,周曾私刻公章,伪造了一份“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担保函到纽约中行融资。对方并未向扬州方面做过核实,贷款却一路绿灯。在2000年初纽约中行起诉周强一干人及NBM公司时,扬州经济开发区也是起诉对像之一。该知情人透露说,当时扬州有关方面曾收到对发律师发来的起诉书。但因担保函被证明确系伪造,此项起诉未能成立。
至2001年1月,扬美公司目前拖欠不还的中银贷款本息总计12799435.00美元。从起诉书上看,该公司是在1996年2月从中行贷得300万美元,而在屡次拖欠不还之后,竟于1999年11月6日将贷款额提升为1250万美元。彼时,正值杨仲琦调往风险管理部门。三个月后,杨即离开了纽约中行。
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知情人告诉《财经》,纽约中行与周强、刘平相熟者绝不止于杨仲琦一人。这位知情人在90年代后期访问纽约时曾与周强一起造访纽约中行,目睹过该行上下对周笑脸相迎、亲如一家的局面,当时便暗暗感到震惊。
账户疑云
中行起诉书未涉及、但在货币监理署名单上已经曝光的还有6名个人与18家公司,仅从此亦可推知中行在美分行发生的“不安全和不可靠的行为”远不止周强、刘平、杨仲琦案一桩,损失金额很可能大大高于目前已经公之于众的3400万美元。
目前尚不知道招致纽约中行巨额罚款的是哪一桩具体案件,但美国监管当局并不认为周、刘诈骗事件仅是杨仲琦一人负责的个人事件当是事实。因为周强与刘平两个名字不仅在中行的诉状中频频现身,而且出现在美国货币监理署关于中行的“认可令”中。
货币监理署的“认可令”第五章规定,中行必须关闭并不得再行开启36个账户的存款账户,不可为这些账户进行或接受任何转款、不可提供任何信贷额或延长信贷、不可开出信用证等。这36个被禁账户包括8名个人和28家公司。
将“认可令”的名单与纽约中行的诉状相对照,可知前者中至少有四名个人已经出现在后者的被告名单上。这是一个网络,包括了拥有六个别名的周强、三个别名的刘平夫妇二人,还有刘的父亲刘道中(音译)和母亲王淑明(音译)。此外,纽约中行起诉书的10家公司被告,均在OCC开出的28家公司名单之中。
中行起诉书未涉及、但在货币监理署名单上已经曝光的还有6名个人与18家公司,仅从此亦可推知中行在美分行发生的“不安全和不可靠的行为”远不止周强、刘平、杨仲琦案一桩,损失金额很可能大大高于目前已经公之于众的3400万美元。据《远东经济评论》报道,这些公司有一部分在加利福尼亚洲注册。
在外界广为流传的王雪冰去职原因中,被称为其“直接责任”的案件主要集中于1994年一起涉资2300万美元贷款及加州地产抵押品的违规事件。今年1月28日的美国《商业周刊》一篇报道援引加利福尼亚州一系列地产文件,对相关说法做出部分确认。该报道称,一位台湾娱乐圈人士刘家昌及其妻曾于1986年至1990年在加州Riverside County买下16块土地,共付款165万美元;至1994年10月20日,这批土地被用于抵押,从中行洛杉矶分行贷款2300万美元;当年12月15日,这批本已经成为中行抵押品的土地又以150万美元的价格被售予另一家公司。
在这里,低价买下抵押土地的“另一家公司”究竟系谁所有,传言很多。但《财经》目前尚无法直接或间接确切获知真相。
纽约分行:前管理层和新管理层
中国银行在美共有三家分行,其总负责人被任命为美国总经理,同时担任纽约分行行长。在过去的十多年中,纽约分行前后换了四任行长,先后是王雪冰、朱志诚、李传杰、郑柏林。他们分为“前管理层”、“新管理层”。
货币监理署的文件中牵涉到中国银行在美分行管理层之时,最常用的说法是“前管理层”和“新管理层”或“现管理层”。相关文件指出,在美分行的失误系前管理层所为,而在过去的18个月中,中国银行新管理层不仅密切配合OCC调查,还采取了一系列纠错行动,包括撤换涉嫌对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官员、发现并向两国监管机构报告不当行为、要求在美分行纠正前管理层治下的错误。
中国银行在美共有三家分行,其总负责人被任命为美国总经理,同时担任纽约分行行长。《财经》了解到,在过去的十多年中,纽约分行前后换了四任行长,以王雪冰一任为最长。自王1993年离开后,接任者为中行原总行海外行总经理朱志诚。1997年,原中行伦敦分行总经理李传杰(李传杰在担任伦敦分行总经理之前担任中行在美分行副总经理)接任。2000年3月刘明康接替王雪冰担任中国银行行长后,一直配合美国货币监理署调查纽约中行案。同年8月,原中行伦敦分行行长郑柏林接替了李传杰的职位。
“新管理层”代表郑柏林未能接受《财经》采访。1月29日及30日,记者两次有机会访问了该分行发言人葛奇博士。在谈及中行受罚事件时,葛非常强调此次美国货币监理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和处罚,“是针对纽约分行原管理层1991年到1999年违规经营行为的措施”,并称早在一年半以前总行即对该分行总经理室班子进行了全面调整。他透露说,受到审查的管理层人员有三至四人。
葛奇认为纽约中行过去发生问题主要是“体制问题”,并介绍了过去一年半中的整改措施,其中格外谈到合规部(Compliance)的建立。据说这是国外银行中的常设部门,专司业务合规性审查和在遵守银行保密法方面的审查部门,但纽约中行过去前无此部门。“现在不一样了,不但有了专管Compliance的部门,而且每个业务部门都有一名Compliance官员”。
纽约中行一直是中国银行25家海外分行中除港澳地区外盈利较多的分行。据葛奇介绍,该行在90年代初的利润为2000多万美元,此后每年都有增长,1998年年度达到4100万美元,1999年则达4200万美元。此后的财务状况现在还没有定论。原因在于该行管理层与货币监理署看法未能统一,对一些后者认为应打入坏账的收入有不同看法。
1993年受聘于纽约中行的葛奇谈起美国的银行监管非常强调其“特别严格”,特别对一次来一二十个人的“现场检查(on site investigation)”印像深刻。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这位新任发言人的电脑旁放着两本崭新的英文书,一本题为“Targeting Fraud”(瞄准造假),另一本书名是“Accounting Irregularities&Financial Fraud”(会计违规与金融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