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近期本报连续报道的几起阻挠记者采访的人员中,竟赫然出现了地方官员及公安、检察等执法机构的阵容。
江西省万载县黄茅镇攀达烟花公司发生恶性爆炸事故后,记者采访的路被拦堵;医院由公安层层把守,严防记者与伤员接触。本报记者吴湘韩、李菁莹采访时手机、记者证被抢,当地一位副检察长甚至叫嚷要“把他们抓起来”。
《济南时报》记者在山东宁阳县采访,当地县委宣传部进行阻止时也动用了公安干警。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袁曙宏教授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指出,记者采访权不受法外之权阻挠。
袁曙宏教授说,国务院去年颁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中特别要求,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当时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压制新闻报道,保证对事故处理的有效监督。新闻采访不受法外权力干扰,对于各种事故及新闻事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在不泄露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前提下,记者有权公开、公正地采访报道,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袁曙宏说。
袁教授认为,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不仅仅是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权利,它是广大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对记者和记者采访权的侵害,即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谈到新闻采访遭受非法阻挠干预的现状,袁教授深感忧虑:“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特大事故频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下,媒体正承担着超负荷的监督职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执法机关再滥用行政权力对媒体封杀,其后果不堪设想。”
袁教授强调指出,记者的主管单位是新闻出版部门,司法机关无权阻止新闻采访。中央已有明确规定,不能滥用警力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如老百姓上访、政府征税等都不能动用警力。动用警力阻碍记者采访,是极为严重的滥用权力的行为,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完全背道而驰。
可是这些明确归定是给谁制订的呢?我听说对法轮功民众的上访中央政府竟动用了大批的武警进行了残酷的镇压,对于这个政府我不知道还能相信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