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6年12月山东省检察院聊城分院第一次向聊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直到99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将郭新才案发回聊城中院重新审判,其间三年时间,案件都保持在“中级”的“层次”。而山东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之后,案件的程序发生了一些变化:从一开始就负责案件的聊城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山东莘县检察院办理,审判权也转到莘县法院。
我并不同意郭的辩护律师所说的“莘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无权对本案进行裁判”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那么,交回基层法院从“合法”的角度看并无问题。然而,我想说的是,即使移交有法律根据,对于一个人民的司法机关,选择移交也很难说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而移交所暴露出的一些司法机关在人民权益和自身利益之间所做的取舍,尤其值得回味和警觉。
我认为案件该由聊城市检察院和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管到底,首先因为,在现在的司法体制下,一个被省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起诉,应该怎么判,显然不是具体承办人可以定的,少不了“检委会”和“审委会”拍板。而经过两次起诉和审判,特别经过了省法院的第一次发回重审,这些负责拍板的人对于案情如何,有哪些证据,即使不是了如指掌,起码应该比较熟悉,由他们继续承办案件,比交给此前对案件一无所知一切从头再来的司法机关来得快,可以更快地给被告人应有的公正。
我认为案件该由聊城市检察院和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管到底,更因为既然此前案件一直在他们手里,如果经过再次审理,证明此前的起诉和审判是错误的,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一方面体现了尊重法律、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也易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错案冤案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自己纠正自己”的机会,应该珍惜百倍。
然而,现实让人失望。中院放弃“机会”,执意要移送,而莘县法院不领情,就是不肯受理,直到聊城市政法委的领导两次来到法院做工作,才“被迫受理”。 在有关机关争执、协调的同时,被告人却在看守所苦熬苦等公正。我注意到,从99年12月山东高院第二次将此案发回重审,到今年11月14日无罪释放,竟然用了差不多两年的时间,而这个过程本来可以短些,再短些。
一个执意移送,一个坚辞不受,目的却是共同的:躲避国家赔偿。此前两次判决,都被上级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对于熟谙法律的司法人员来说,案件的最终结果不难预料。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按现在的结果,莘县法院一审判有罪,聊城中院二审作无罪判决,郭新才的索赔对象是莘县法院和莘县检察院,而如果该案第五次审判直接由聊城中院作无罪判决,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变成了聊城中院和聊城市检察院。所以对于聊城中院和聊城市检察院来说,到莘县法院这一绕,把国家赔偿“绕”给了下级司法机关。
一些人为什么那么怕国家赔偿?那是因为一旦有了国家赔偿,办错案的事实就再也无法掩盖,一些人就要为此付出代价,包括一些人头上的官帽也难戴不下去。
作为人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面对自己所办的错案,内心没有丝毫的内疚,不是想着如何尽快还被告人以公正,而是满脑子想着该如何逃避责任。如此态度和做法让人气愤,同时,对于他们能否从冤案中真正吸取教训,从而避免冤案发生,也让人心存疑虑。所以,“冤案绕圈”在“绕”掉国家赔偿的同时,也“绕”丢了人民司法机关的形象,“绕”丢了人们对法治未来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