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性行业主要是如电力、邮电、电信、交通、民航、烟草等。当前,垄断性行业腐败问题突出,有以下特点:
私分现象严重。垄断性行业由于垄断经营往往可获取超额利润。当前,垄断性行业集体私分现象相当普遍。如,湖南省绥宁县原邮电局在1996--1997年期间,弄虚作假套取巨额现金126万元,全部以揽储奖名义发给本局干部职工。
群体贪污频频出现。垄断性行业有一种比较流行的思想:“靠山吃山,靠海吃海。”集体贪污案件出现得较多的“部门”是公路收费站、民航管理部门、供电局系统等。
大案要案大幅上升。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轰动全国的大要案中,垄断性行业占有较大比例。如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主谋贪污和私分公款355万美元案;原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受贿案;原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运输公司售票员易芳贪污公款313万余元案等。
电力公司搞城市电网改造和农村电网改造,耗费国家资金达三千多亿,这其中不知又造就了多少百万富翁。在辽宁省抚顺电业局有一个年青的基建副处长,今年初莫名其妙被人暗杀,司法部门介入后在其办公室搜出存款达两百多万,这样的人在电力公司有多少呢?辽宁省抚顺电业局的上级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更是腐败。2000年初,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在所谓三讲取得成功、圆满结束后,发生了一件重大经济犯罪案,副总经理(原东北电业管理局副局长、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孟铁锬因涉嫌四千万元经济犯罪被审查更说明了垄断对国家的危害。孟铁锬是掌管50亿农村电网改造资金的高级干部。再如多种经营局长綦英杰渎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四千万元案。许多腐败案件,因涉及较多的领导干部最后都不了了之。
还有领导班子变相贪污更为严重,如多占住房,公车私用,滥发奖金。老百姓发三千元,领导班子每人发六---七万元,而且还偷发所谓“领导班子奖”。连电力公司内部职工都很不满。
由此可见,电力公司不打破垄断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极大不负责。
现阶段垄断性行业何以成为腐败的高发区,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共同成因外,还有其特殊的土壤和条件。
行业垄断形成的特权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为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垄断性行业既是行业的行政管理者,又是行业的惟一经营者,特权不可谓不大。从南京供电局原局长等受贿案可以看出行业垄断与腐败的关系。南京供电局不仅控制全市的供电用电,还对大到变电器,小到电表、开关、保险丝等零部件的进网使用,都有决定权。一些厂家为了打开市场,谋求产品的销路,便屡屡采取行贿的手段。
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导致随意扩张权力、滥用权力,“捞钱”变得很容易。在现行垄断性行业的组织设置上,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导致一些人“捞钱”如同囊中探物。如特大受贿案案犯李邦福,集蚌埠卷烟厂厂长、党委书记、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经理、蚌埠烟草专卖局局长、党委书记五职于一身,由于缺乏制约机制和民主监督,便为他的受贿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体制原因导致管理监督日趋弱化。一是一手硬一手软。垄断行业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的管理在上级部门,重业务管理轻思想作风建设,有些机关和部门的领导对下属思想政治建设、廉洁自律情况很少过问,更谈不上监督。二是腐败保护主义在垄断性行业内大有市场。腐败保护主义行为可谓五花八门,规定某些领域或某些单位不能设监督机构,也不许监督机关进去检查;规定某些人物的腐败问题不能查,任其逍遥法外;宣称“查内不查外,查下不查上”,而当外部或上级发生的腐败案件涉及本地本部门,派人前来调查时,他们又拒不配合。南京供电局系统受贿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就是领导与领导之间互相保护,互为影响的结果。
要从根本上遏制垄断性行业腐败高发的势头,必须依靠改革,逐步打破垄断,消除行业垄断形成的特权,实行政企分开、党政分开,进行适度分权,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撤消国家电力公司是电力工业改革的唯一正确方向
撤消国家电力公司的理由有三:
1、 国家电力公司纯粹是一个浪费人民血汗的官僚行政机关。
它既不管电力生产,也不管电力销售,电力生产与销售都是网省公司自己独立完成,要国家电力公司有何用?
2、 国家电力公司的存在阻碍了电力工业的改革。
因为国电公司采用的是家长式的封建管理方法,象文革时代的人民公社,可以随意收走下属省公司的法人资产,这给国家电力公司机关有关人员谋取个人私利创造了极大的方便条件,看看上市公司“国电电力”的发展你就会明白这一点。因此,国家电力公司机关是电力行业垄断的最大既得利益者,你想让它支持改革无疑是与虎谋皮。
3、 国家电力公司是电力行业腐败的根据地,保护伞。
垄断的电力行业是腐败的高发区,其腐败问题十分突出。大家只要看看电力公司鹤立鸡群的、高耸入云的办公大楼和数量众多的进口高级豪华小轿车就可略知一二了。但是查处电力公司的腐败是十分困难的,往往受到国家电力公司的巨大干扰。因为这些腐败案件很多都会牵涉到国家电力公司的要员。如最近轰动全党全国的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腐败案,就牵涉到一些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要员,但由于国家电力公司的巨大影响力,这些案件基本上都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