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此无意重提法官素质的老问题,因为如果连“舞女”都能当上法官的话,还有什么稀奇事不会发生在法官身上?我想说的是,完全可以通过建立一种制度,来杜绝法官向当事人“出售”证据的现象发生。这种制度叫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非常流行。
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一个共同点,就是自由裁量权都比较大。他们对于案件证据的收集、调取、认证、采信具有较大的决定权,可以自主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中国是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加之我国司法体制行政色彩较浓的特点,法官的权力不可谓不大。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地将证据尽快提交到法庭,以便在法官心中及早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倾向。面对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哪个采信哪个筛除,分析和判别的主动权全在法官个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法官有调取、审查证据的权利。
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将每宗案件的所有材料(其中最一大部分即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装订成册,存档备用。所以,法官有掌握一切证据的可能与必要。这就在制度上导致了,如果法官不想让当事人看到他自己提交的证据原件,当事人的举证权就无从谈起。一旦法官的品行败坏到了职业道德已不能约束其审判行为的时候,利用手中“独家”掌有的证据来“寻租”,就成为可能。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好处在于,通过公开披露的方式,使法官掌握的全部证据在当事人中间变得众所周知,而不可能发生证据为某人单独占有的现象。这一制度的基本做法是,双方当事人在向法庭提交了所有证据之后,通过一个双方当事人和本案利害关系人均在的场合,法官予以公开展示。通过这个形式,当事人了解到对方现有的所有证据,可以做到知己知彼,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制定辩论策略。这既避免了法官“藏匿”证据的可能,又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拿出新证据搞“突然袭击”,令对方措手不及。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运作的实际经验来看,收效甚佳。
笔者曾在南京某区法院经历过一个称为“庭前听证会”的程序,由于它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法律程序,立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在这个听证会上,当事人必须向主审法官提交所有证据材料,并向对方完全披露证据内容。除此以外,当事人在其他任何场合提交的证据法官均不予采信。由于所有证据都为双方当事人和审判者知悉,法官“藏匿”证据显得不可能和无必要了。
笔者可以断定,如果湖北的法院也进行了这一试点,浠水县王法官的证据是无论如何也“卖”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