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厦门又出奇闻。11月1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无一人卷入特大走私案,精心组织依法审理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
如果按上述标准来衡量,最高人民法院还应该给国内更多的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法院的职责或者扩大了说,政府部门的职责就是严格要求自己,搞好本职工作,如果一个部门被奖的原因不是因为其贡献特别突出,而仅仅是完成了份内的工作,达到了最基本的要求,那么,这只能是社会的倒退和悲哀。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激励行为本身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奖励的目的是为了树立榜样,让其他人学习和仿效。奖励就要有一个较高的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是选择了一个非常低的标准,“无一人卷入特大走私案”,这哪里是应该奖励的理由?这几乎就是人们坚守的道德底线。如果有些原本做得很好的部门,以此来作参照,是应该向前走还是向后退?
但愿这样的闹剧少些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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