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看起来也很冠冕堂皇的理论,叫“杀反革命”。凡敌人皆该杀、可杀。这个命题跟前面那个命题是有联系的。革命是正义的,光明的,杀反革命也是合理的,正义的,光明的,即使把不该杀的人杀了,也不过犯了一点小错误,是可以原谅,可以理解的,因为是出于革命义愤,这也是在中国盛行的一种逻辑。但问题的可怕之处是什么呢?这敌人是你自己可以定的。谁是敌人啊?是有很大的弹性的。所以鲁迅就说了,中国人杀人的一个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是先宣布你不是人:“皇帝所诛者,逆也。官兵所剿者,匪也。刽子手所杀者,犯也。”过去国民党杀共产党,就说杀的是共匪,后来共产党杀国民党,也说杀的是蒋匪。我要杀你,就把你开除“人籍”。你不是人,我杀了你就没关系了。本来杀了人总会有心理负担,现在杀的不是人,就心安理得了。所以总要宣布别人是“反革命”,好像革命一到,一切反革命者就得死。还有一种更可怕的,它把“杀反革命”泛化为“杀非革命”,把人分为两类:“革命”与“非革命”,“非革命”也得死。这比前几种更不得了。其结果就变成了什么呢?所有异己者都该死。因为别人革命不革命,是由自命的革命者自己定的,其实就是异己者都该死,这是中国的一个很可怕的逻辑。中国这一个世纪的历史就是以“革命”的名义杀害“反革命”与“不革命”的历史。鲁迅对此作过这样的概括:“革命,反革命,不革命。革命被杀于反革命的,反革命的被杀于革命的,不革命的或当作革命的而被杀于反革命的,或当作反革命的而被杀于革命的,或并不当作什么而被杀于革命的或反革命的。革命,革革命,革革革命,革革......”而每一次“革命”都要成批成批的杀异己者。这样我们中国近百年的历史就变成了一部不断的杀人,轮回的杀人的历史。用革命的名义杀人是非常可怕的。大家不能理解红卫兵为什么杀人,其实这非常简单,因为红卫兵从小生下来就听一个故事:“农夫和毒蛇的故事”,就是时刻要记住何为自己的敌人,何为敌人的朋友,而敌人与敌人的朋友都是该杀的。从小灌输到十七八岁,充满着对“敌人”的仇恨,充满惩罚“敌人”的嗜血的渴望。“文革”开始了,突然之间以“革命”的名义宣布,站在你面前的这个人(老师、同学、甚至父母)就是敌人,而且是伪装多年,欺骗你多年的敌人,你想这孩子怎会不“夺过鞭子揍敌人”,以至于将“敌人”打死呢?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一九六六年八月十八号,北大隔壁101中学的学生,他们到天安门接受毛泽东的检阅,要紧跟形势干革命。他们回到学校就开始讨论:怎么“革命”法?要找敌人啊,敌人是谁呢?有个同学想起来了,学校有个体育教员,这个体育教员是个归国华侨,有海外关系,就可能是个特务。第二,他有男女关系问题,是个坏分子。这样一分析,这位体育教员就变成了“反革命”,而且是双料的,对他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天经地义的了。年青人(还有些年长的老师)的“革命义愤”就这样找到了发泄的对象。于是革命师生怀着革命的一腔豪情,怀着对阶级敌人的仇恨,将这位体育教员抓起来,把他扔在学校的池塘里,然后全校的老师和同学就欢呼着看着这个老师在池塘里挣扎。这位被视为“敌人”的老师几次挣扎出池塘边,这些红卫兵就拿石头把他打下去。最后这个中学体育教员终于沉没了,在全校师生的欢呼声中死去了。这样的在“革命的狂欢节”里的惨死,是令人震惊的。这些孩子(即使在他们已经长大成人的今天)甚至没有感到自己手上有血,因为他们是以“革命”的名义杀“反革命”,而且是集体的杀戮,个人是从不负责任的(所谓“法不责众”)。“文化大革命”,从字面上看,应该是文化的革命,是不流血的,却充满了“食人”的血腥记录。请看这些血的数字:就在我们北京大兴县,宣布凡是“四类分子”及其家庭成员,都要斩草除根,一个不留。从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开始,到了九月一号,仅仅三天,这个县十三个公社,四十八个大队,被杀害的“四类分子”及其家属就有三百二十五人,满门抄斩二十二户,年纪最大的是八十岁,最小的三十八天。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六号,“中央文革小组”陈伯达在唐山一次讲话时宣布,解放前我们党的冀东党组织可能是一个国共合作的党,可能是一个叛徒党。他这一句话就造成在全县范围内大抓“叛徒”,结果受到迫害的达八万四千余人,其中二千九百五十五人死亡,七百六十三人致残。还有湖南道县,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三号到十月十七号,历时六十六天大杀人,涉及十个区三十六个公社,四百六十八个大队,一千五百九十个生产队,二千七百七十八户,其中死亡四千五百一十九人,被杀四千一百九十三人,被迫自杀的三百二十六人。也在道县所在的零陵地区,“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达九千零九十三人,其中被杀的是七千六百九十六人,被迫自杀一千三百九十七人,致残致伤二千一百四十六人。而被杀的是什么人呢?都是被宣布为敌人的人和他们的亲属。在死亡人数当中,“四类分子”三千五百七十六人,占39.33%,“四类分子”的子女四千零五十七人,占44.63%,被杀的未成年人八百二十六人。最大年龄七十八岁,最小的仅仅十天。这样耸人听闻的杀人,是发生在二十世纪的中国的六、七十年代,这确是使人震惊的。可怕的是这是在“杀反革命合理”理论指导下,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的,参与杀人者中的多数也是怀着神圣的、崇高的“革命”激情与幻觉,以及“革命”的恐惧感,这样的革命的施虐狂、嗜血狂,在世界历史上可以说是罕见的。
还有一种理论,就是为亲人复仇。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鲁迅讲过,奴隶们受够了酷刑的教育,他只知道对人应该用酷刑,只要他一旦掌权,会采取成法自然也难说。奴隶们过去被别人残杀,他就懂得了一个道理:对人就得杀,你不杀他他就杀你,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所以他一旦掌了权,照样杀人,这就是所谓的“以暴易暴”。他和前面的杀人有一点区别,就在于是对方先杀了他的亲人,他为了报复而杀人。因此,这种“以暴易暴”就容易获得别人的同情。赵树理的小说《李家庄的变迁》里面有一个情节,农民起来以后要杀地主,有人不忍心,农民回答说地主把他全家都杀害了,旁边的人就没话说了。“以暴易暴”好像是有一点合理性。......鲁迅也说过,别人压迫你,你为什么不反抗?他是绝对反对基督教那种打左脸给右脸的宽容精神的。我现在的想法是:别人压迫你,你一定要反抗,对于施暴政者是应该惩罚的,但应该用法律的手段去惩罚施暴政者。譬如说恶霸地主,他杀害了农民,这笔帐是应该算的,不能不算。但应该通过法律去清算,法律如果判他死刑,他确实该受刑。但是不能用群众性的暴力行为去杀,因为一旦出现群众性的暴力行为后,这界限就分不清楚了,而且是非常残酷的,会形成“你杀过来,我杀过去”的恶性循环。这个问题大家还可以讨论,因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这类“以暴易暴”,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这里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在“文革”当中,大家知道,广西地区曾经出现食人现象。据有关人员的专门调查,甚至出现了“吃人的群众运动”。如在某县,人们终于吃狂吃疯了,动不动就拖出一批人批斗,每斗必死。人一倒下,不管是否断气,人们蜂拥而上,拿出先准备好的菜刀匕首,拽住那块肉便割那块肉。一老太太听说吃眼睛可补眼,她眼神儿不好,便成天到处转悠,见有批斗会,便挤进人从做好准备。被害者一被打翻在地,她便从篮子里摸出尖刀剜去眼睛掉头便走。有几位老头子则去吃人脑,每人在人脑上砸进一根钢管,趴下就着钢管吸食。有妇女背着孩子来,见人肉已割尽,万分失悔,孩子体弱多病,想给孩子吃点人肉补补身子。鲁迅在本世纪初写的吃人血馒头的悲剧在七十年代如此大规模的重演,除了人们仍然坚信“吃人肉可以补养身体”的原始迷信外,又多了一条“理由”:“他父亲上山当土匪,弄得全村不安。是我杀了他,谁来问我都不怕,干革命,心红胆壮!全村人都拥护我。毛主席说:不是我们杀了他,就是他杀了我们!你死我活,阶级斗争!”--杀人者、嗜食者越是理直气壮,越让人感到恐怖:这样的既有“阶级斗争”理论指导,又有原始习俗的支持,因而拥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杀人”、“食人”是中国传统(包括“革命传统”)中最为可怕与危险的部分。这样的传统是万万继承不得的。
摘自《话说周氏兄弟》钱理群着,山东画报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