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1-09-28 10:20:00作者:
湖南株洲市茶陵监狱收取了犯人26万元“捐款”并购买了一辆轿车和一辆摩托车后,竟将重案犯私放出狱。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日前以受贿罪对茶陵监狱提起公诉,同时,责任人冯某、宋某也因受贿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被一并提起公诉。
1998年8月28日,罪犯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而投放到茶陵监狱。入狱后,杨某提出愿意给监狱捐钱买小车作为对其保外就医的条件。副监狱长冯某和当时任监狱长的李某认为,杨某尚未达到保外就医的条件,但因杨能捐款买车,便召开监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并同意其要求。
当年10月,杨通过其妹分两次以捐款的名义向该监狱交出现金26.6万元。监狱用此款购置了一台边三轮摩托车和一辆2000型桑塔纳小车作为监狱用车,余款用于其他开支。
收款后,该监狱采用非正当方式,为杨获准了保外就医一年的批示。
一年到期后,该监狱又为杨办理续保手续,未获批准。但该监狱未对杨收监执行,致使杨逃避改造一年之久。
今年4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由上级部门组织力量,才将杨收监。此外,冯某和宋某还在1999年3月私放罪犯邓某,宋某先后受贿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