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教授直言,若該草案通過,執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長官意志抓人,後患無窮。示意圖。(圖片來源JADE GAO/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3年9月8日訊】(看中國記者黎小葵綜合報導)近日,中國人大網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但該草案第34條部分條款引發廣泛爭議。中國法學教授直言,若該草案通過,執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長官意志抓人,後患無窮。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中共政府的一部法律,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主要針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法律的第一條明確規定這條法規的任務,「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而近日,中國人大網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新增多項處罰行為。
「草案」新增第34條,包括「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
草案規定罰則為「有上述行為者,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人民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併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上述引發爭議的條款,清華大學刑法學教授勞東燕在微博撰文表示,看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34條規定的內容後,自己有些不敢相信,為此特地到中國人大網上查詢草案內容,才知道確實屬實。
勞東燕表示,自己對草案第34四條第2-3款的規定持反對意見,建議刪除為妥。原因在於:其一,「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是內涵極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與把握,將其作為法律上的處罰標準,必然面臨處罰標準模糊的問題,容易造成任意擴張行政處罰的範圍。
其二,由於處罰標準模糊,勢必導致行政權力的選擇性執法,容易給腐敗的滋生創設新的空間,也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給社會穩定帶來新的風險。
其三,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公民個人的日常穿著領域,明顯有過度干預之嫌。民族精神與民族感情屬於文化精神層面的事務,國家可以進行倡導,但不應通過法律強制的方式來推行。
其四,這樣的立法規定可能會刺激民粹主義或極端民族主義情緒的肆意蔓延,進一步惡化公共領域的輿論環境,不當壓制個人在日常穿衣與言論的自由空間。同時,也可能加劇與一些國家的對立情緒,導致外交上的被動。
勞東燕在微博撰文表示,看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34條規定的內容後,自己有些不敢相信。(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也撰文指出,冒犯民族感情是否應入罪入罰,一直是輿論的熱點話題。 「現代刑法一般以法益侵害作為權衡入罪入罰的基準,其目的在於藉由法益來為國家懲罰權的實施提供正當性基礎,且篩除那些並不需要或不應由法律懲戒的行為。換言之,如果國家藉由刑罰或行政處罰禁止的某項行為,並不以法益保護為依據,那麼法律對個人自由的干預就不具有正當性。」
「一般而言,單純的情感冒犯、道德悖反,甚至是違反禁忌和自我危害,並不在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之列。那是因為泛道德化的法律懲戒將處罰依據訴諸於公眾情感、社會價值等抽象觀念,結果不僅會縱容公權的濫用,也會使刑罰和行政處罰蛻變為推行某種特定道德觀念的工具,進而傷害由法治國家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趙宏認為,並不是說冒犯民族感情不應入罪入罰,只是立法者對其加以規定時必須要對多種利益進行全面檢視和權衡。如果對冒犯的嚴重程度過高估計,對冒犯的行為過度解釋,很容易造成對個人自由的過度壓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也撰文指出,冒犯民族感情是否應入罪入罰,一直是輿論的熱點話題。 (圖片來源:網絡截圖)
她並引用去年蘇州一名女子因穿和服而被警方指控「尋釁滋事」一事作為事例。 2022年8月,一名中國女子身穿和服在蘇州的日式風情街拍照,結果遭到警方帶走,質疑她穿和服是「煽動民族仇恨」,結果事件一度在社交平台引發軒然大波。
趙宏提到「有損民族精神,傷害民族感情」作為相對抽象的觀念,在具體實踐中往往為公職人員的個人認知所替代,從而演變為對他人開啟道德審判甚至發動國家懲罰的工具。對此,不可以不警惕。
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之偉也建議暫不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34條第2、3款。童之偉擔心,若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現在的草案通過該條,執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長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實際後果,會貽害無窮。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劉思达也在微博上寫道,「這種模糊性極大、容易被濫用的詞語,我建議還是不要出現在法律條文裡比較好,尤其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