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德國時期的「人民法院」(圖)


納粹
對反抗運動者的審判,不允許任何一方提出證據或對案件加以爭論(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看中國2021年4月3日訊】納粹黨上臺初期,德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是獨立的。

當時德國的司法制度是以地區初審法院為基礎,由地區法院監督,上級法院是國家法院——魏瑪共和國的最高法院。國家法院負責下級法院訴訟程序的正常性,下級法院充當上訴法院,還同時處理危害國家和民族的罪行。

納粹接管政府後的頭幾個月,德國檢察官還可以指控衝鋒隊和黨衛隊成員謀殺政治對手,並對受到納粹黨所囚禁的政治囚犯進行調查,特別是一些因為酷刑而導致死亡的囚犯。

但在希特勒上臺後,一切都變了。

法官和檢察官的行動遭到了高層人士的強烈抵制,尤其是阿道夫.希特勒本人對此進行了阻撓。

對於納粹黨而言,德國獨立的司法系統是他們取得國家最終統治權的最大的阻礙。其中的猶太檢察官、律師,更是因為納粹反猶主張而拒絕納粹對於司法系統的滲透。

於是,一場所謂的「淨化」開始了。

自1933年起,納粹武裝分子不斷衝擊德國各地司法機構,將猶太法官和律師從法庭裡拖出來侮辱他們、毆打他們。並威脅說,如果他們返回司法機構就要殺死他們。

可儘管納粹黨人不斷衝擊,希特勒個人不斷施壓,德國司法機構仍然頂住了壓力,保持了很大程度上的獨立性,納粹黨從國會縱火案審判中看到了這一點。

由於希特勒與納粹黨對國會縱火案的審判結果相當不滿(因為其中一些人被宣判無罪),讓他們感到德國司法機構獨立性的難以駕馭。為了打擊政治對手,納粹黨著手建立新的司法機構。

1934年4月24日,希特勒在憲法框架外設置了一個獨立運作的法院,稱之為「人民法院」。從那時起,普通法院主要負責處理普通罪行。

「人民法院」成立後,從最高法院接管了叛國等政治案件的管轄權。在「人民法院」中,除議長提名的兩名專業法官外,還有三名「人民法官」由納粹黨任命,分別來自衝鋒隊、黨衛軍或其他同納粹黨合作的專業法律組織。

但「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為廣義的「政治犯罪」,包括了像黑市、怠工、失敗主義,以及叛國這類的案件。這些案件被「人民法院」視為「腐蝕戰鬥力」,並且因此判處相當嚴厲的懲罰。

進入到「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有相當多數的被告人會被判處死刑。

「人民法院」死刑判處率的最高峰是在羅蘭德.弗萊斯勒擔任院長期間,他從1941年1月起擔任「人民法院「院長,在擔任院長當年,死刑刑決人數即比1940年翻了一倍,由53人上升到了102人。1942年急劇擴大到十倍有餘,多達1192人,到1944年再度翻倍為2097人。被處死的人還要繳納所謂的「執行費」,包括死刑費、郵費、律師費等大約10個項目的費用。

而「人民法院」的審判過程也多為「擺樣子公審」,如對於蘇菲.索爾和她哥哥漢斯.索爾以及其他參與白玫瑰反抗運動者的審判多在一個小時內便審判終結,且不允許任何一方提出證據或對案件加以爭論。

「人民法院」的審判經常是精心指導的。他們會挑選聽眾與陪審團,被告不能自主選擇辯護律師。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對事實與證據的辯解都不會得到考慮。此外,法院院長可以同時擔任檢察官、宣讀起訴書和法官、宣讀判決書和宣布判決。因此,「人民法院」的判決對於納粹黨而言是十分有益的,「人民法院」的設立完全是納粹黨的政治需求。

大多數被「人民法院」判處有罪的案件都會在普蘆茨恩湖監獄執行刑罰。

隨著時間的推移,「人民法院」的職權有所增加。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損壞軍事財產,鐵路基礎設施等罪行也由其裁定,最後甚至是經濟犯罪也由「人民法院」判決,只有檢察官才能提出上訴,而被告只能向阿道夫.希特勒本人求饒。

至此,納粹黨通過控制國會、修改憲法、另立新的司法機構等措施,逐漸的弱化、矮化原有的司法系統,最終將其權利一部部蠶食,將德國的司法系統變為納粹黨的傀儡。

到了戰爭結束時,「人民法院」判處了1.8萬人,其中死刑1.2萬多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法律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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