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看守所在押人員羅某因病12天內先後三次出所檢查治療,醫院醫生作出了「不適隨診,半個月複查」的醫囑,但羅某隨後在所內病情加重,甚至管號民警、駐所醫生、駐所檢察官提出建議後,看守所負責人董某超仍認為羅某在裝病,未有任何表示。
一個月後,羅某在湖北十堰市鄖陽區看守所內死亡。
12月3日,瀟湘晨報記者獲悉,湖北省房縣人民法院對董某超涉嫌玩忽職守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董某超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在押人員管理職責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但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董某超犯罪情節輕微且認罪態度好,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在押嫌疑人患重病醫生囑咐「不適隨診」,看守所認為其在裝病。
公開資料顯示,董某超今年44歲,曾在十堰市鄖陽區公安系統任職多年,曾擔任鄖陽區公安分局葉大派出所、鮑峽所所長,後調任鄖陽區看所守擔任負責人。2019年8月,其曾以「新就業」為由向鄖陽區住房保障局申請了公租房。
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十堰市房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同月15日經房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房縣公安局執行,2020年1月15日經房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2020年8月20日,房縣人民檢察院向房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董某超犯玩忽職守罪。
2020年10月22日,房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經房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董某超由鄖陽區公安分局基層派出所所長調任十堰市鄖陽區看守所負責人,對看守所工作全面負責。
同年9月26日至10月7日,該所在押人員羅某因病先後三次出所檢查治療,鄖陽區人民醫院內分泌科診斷其患有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和電解質紊亂,要求對其「不適隨診、半月後複查甲功」。
2019年10月8日至19日,被告人董某超在看守所正常上班,七次進入羅某2號監室,明知羅某的病情逐漸加重,在生活不能自理時,主觀認為羅某在裝病,未及時組織協調醫務人員對其進行治療,未按分押分管的要求,將生病的在押人員集中關押,也未根據羅某現實表現、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情況對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以及對飲食、生活未給予適當照顧。
管號民警孫某、敖某、駐所醫生李某、駐所檢察官趙某發現羅某病重,多次當面向其建議讓羅某到醫院檢查治療,董某超未做任何表示,未按照鄖陽區人民醫院對羅某「不適隨診」的要求及時送醫,也未向鄖陽區公安分局建議對羅某變更強制措施,任由羅某病情發展。
法院:造成一人死亡嚴重後果犯玩忽職守罪,犯罪行為輕微積極賠償免於刑事處罰。2019年10月19日上午9時許,羅某在鄖陽區看守所死亡。
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認為羅某符合在慢性甲狀腺炎的基礎上,因重度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症及左冠狀動脈前降支心肌橋致急性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發後,董某超及其所在單位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在庭審中,董某超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12月3日,瀟湘晨報記者瞭解到,房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房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董某超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在押人員管理職責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董某超的辯護人曾在庭審中辯稱:1、被告人董文超在案發後,在檢察機關首次詢問時,能積極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坦白。2、被告人董文超認罪、悔罪,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3、被告人董文超系初犯、偶犯。4、案發後,被告人董文超所在的單位及本人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得到其家屬諒解。5、被告人犯罪情節明顯較輕。
房縣人民法院認為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該院予以採納。被告人董某超犯罪情節輕微且認罪態度好,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董某超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