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期間被控三罪 兩男子昨脫罪(圖)


反送中期間被控三罪兩男子昨脫罪
2019年11月11日,港人發起「黎明行動」,警察發射催淚彈鎮壓。(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11月25日訊】去年11月11日正值反送中期間,早晨有參與「黎明行動」的學生在西灣河被交通警以實彈槍擊腹部,惹來現場市民抗議,其後防暴警員追截市民,兩名男子被捕,並被控非法集結等三罪。案件昨日續審,裁判官黃雅茵裁定兩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據《蘋果日報》報導,兩被告分別是26歲的羅俊傑和21歲的黃衍偉。黃獲知罪名不成立後,感動抽泣,羅遞上紙巾予他拭淚。散庭後兩人相擁道賀。羅表示裁決彰顯公義,相比其他案件,本案實在小兒科。他還指,雖然覺得幸運,但擔心律政司日後會上訴。

羅亦鼓勵其他曾共患難的抗爭者,表示會與大家榮辱與共;雖然罪脫恢復自由,如果有一天,社會容許合法遊行,自己仍會參與。上月剛大專畢業的黃則勸勉「大家都加油」。

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人——駐守港島總區衝鋒隊,警員編號為21298的張曉鋒對首被告的描述證據至為關鍵,但張指被告身處50人的集結之中,穿上黑外套、黑短褲、深色口罩和淺色球鞋,這樣的衣飾很普遍,張亦未對髮型、髮色、身高或身型等有細緻的描述,因此有認錯人的可能。

此外,案發地點不時有人出入,衣著相同,未必是同一人。而且庭上片段顯示案中疑犯離開張的視線範圍接近9秒,法庭無法確定首被告就是張所觀察的人。另據張在記事冊及供詞中指,從首被告左腰間跌出的鎚子長約15厘米,但法庭上量度的卻是27.5厘米,相差約12.5厘米。

雖然張解釋指現場無法量度長度,因此記錄出錯,但法庭不解為何警員在之後的供詞中仍重複相同錯誤。鎚子作為案中重要證物,如此錯誤必影響證人的可信性。因此法庭認為張並非可信、可靠。

至於負責逮捕次被告的警員,編號為13357的彭杰文,法庭同樣質疑他對次被告觀察的準確性。彭在供詞中指現場有20多人聚集,其後作供時指紀錄出錯,正確數目應是50多人。法庭質疑,為何記得是50多人,卻寫下了20多人,因為人數多少,對判斷被告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極為重要。

另外。彭描述次被告的特徵時,沒有指出其當時右手戴有手套,又稱次被告曾站在人群最前方,但其供詞同樣沒有記錄次被告領導角色。法庭認為彭遺漏的記錄與庭上供詞出入相當大,這些都與舉證有直接關係,影響其證供的可信性。

張曉鋒早前供稱,當日負責防暴工作,到場時發現筲箕灣道接近成安街交界處有近200人聚集,大部份人戴有面罩。警方三次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群眾未有理會。

張表示留意到在群眾前排,有一名穿黑衣、黑短褲和淺色球鞋並戴有口罩男子不斷指罵警方。張認為此男子說領導角色,觸犯非法集結罪,遂與同事上前追截。

該男子跑入附近教堂。張尾隨並於走廊升降機位置,看到和該男子衣著一樣的首被告。張上前拘捕首被告,首被告向他揮拳踢腳,張於是揮舞警棍擊打首被告並作出警告,最後將他制服於地上,並扣上手扣,期間一度向首被告施用胡椒噴劑。

此刻首被告左邊腰間跌出一支木柄鎚子,張遂將鎚子塞進首被告的背包內。張承認呈堂片段沒有拍攝到鎚子跌出或有人執起的片段,他有考慮過若掃指模釋除疑慮,但他並無作出相關要求。

負責拘捕次被告的彭杰文供稱,當日留意到一人站在人群前,身穿黑色長裇外套、卡其色長褲,以黑頸巾遮面;彭指該男子不停叫囂,令周圍的示威人士情緒高漲,一齊向警指罵。後來彭聽到有人叫了一聲「追」,他即鎖定目標追截該男子,最終跑入教堂通往停車場電梯的走廊。當時電梯前有數位人士,僅一人穿卡其色長褲。彭上前拘捕,被對方雙手推開,彭稱在警告無效後,揮舞警棍擊打對方,最後將其制服在地並拘捕,同時在其身上搜出鎚子。

彭早前作供時稱次被告在現場辱罵警方。辯方要求他複述相關字句,彭最後才肯說出「黑警死全家」五個字。辯方質疑他的書面口供和庭上供詞不同,他則解釋自己學歷不高,未必用到精準字眼形容。



責任編輯:李松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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