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7月1起就《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週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可真是讓人大開眼界了,堂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竟然出臺了這樣的一個規定草案,真是讓人瞠目結舌,滑天下之大稽啊!
首先說:做為國家最高衛生健康行政主管機關公開討論這樣一個問題,並且公開徵求意見,這就說明國內確實存在著「活摘人體器官」的問題,並且這個問題已經氾濫到了一定的程度,成為一種社會問題,(絕不是直系親屬之間器官捐贈這麼簡單的問題),否則一個堂堂的國家最高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幹什麼要去討論這麼一個讓人匪夷所思的問題?!幹什麼要明文規定任何組織不得活體摘取器官?!又幹什麼要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週歲公民活體器官?!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第二、這個條例草案事實上就是中共政權的最高衛生健康行政管理機構終於默認了「活摘人體器官」這個事實的存在,這就不由得讓世人想起法輪功學員多年來的指控,法輪功學員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開始指控中共當局,大規模「活摘」法輪功學員和良心犯的器官用於器官移植,並且向國際社會呼籲制止這種國家暴行,前國家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曾不得不承認,整個國家的器官移植「沒有一個透明的體系」,「是一筆糊塗賬」、「存在很多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變得骯髒」、「成為特別複雜、特別敏感的禁區」。現在中共國家最高衛生健康行政管理機構的出臺的文件不僅證明了法輪功學員長期以來指控的真實性,同時也證明了中共當局長期以來向國際社會和全中國人民刻意隱瞞這一駭人聽聞的罪惡!
第三、眾所周知器官是生命的組成部分,起著維持生命的作用,「活摘人體器官」是明目張膽的蓄意殘害生命,在任何國家都是嚴重的刑事犯罪。今天在一個號稱全面依法治國的法制國家,「活摘人體器官」是不是犯罪居然還需要討論?!更可笑的是居然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週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這不就等於說: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摘取18週歲以上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嗎?!任何組織和個人活摘18歲以上公民的器官都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嗎?!這是何等荒謬恐怖?!
第四、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週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說: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即使摘取了未滿18週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如果不構成犯罪,就無需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我們就要問一下國家衛健委:究竟哪些組織或者個人摘取未滿18週歲公民的活體器官不構成犯罪?!是你國家衛健委?!還是國家公安部?!還是軍隊醫療系統?!
尊重生命、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是一個國家、一個政府的天職。眾所周知,2000年前後,世界各國的病人都前往中國進行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因為中國可以提供大量的活體器官,且配型快、手術預約時間短;請問當全國各大醫院器官移植暴增、你們大把賺取外匯的時候,大量的人類活體器官是從哪裡來的?!當中國創造出人類器官移植的奇蹟、成為器官移植大國的時候,請問有多少無辜的生命被殘害?!這麼大量的人群被活體摘除器官,被堂而皇之用於全國各大醫院進行器官移植,並大量的用於為外國人提供移植,誰能相信在一個一黨獨裁專制、黨領導一切的國度,這背後沒有黨的支持和運作?!
如果一個政權對於大規模活摘民眾器官的行為漠然視之就已經是犯罪、中共政權不僅僅是漠然視之,而是為大規模活摘民眾器官的惡行大開方便之門、對大規模活摘人體器官的暴行公然的鼓勵和支持、是始作俑者!今天當這種罪惡無法繼續隱瞞了,國家衛生最高行政主觀部門居然還用「明禁暗助」的方式加以保護,請問在當今世界還有比這更邪惡的政權嗎?!對於這樣一個血腥、殘暴、邪惡的政權難道人類社會還要繼續容忍它的存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