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華(圖片來源:網路)
【看中國2020年6月19日訊】閱讀警告:本文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案,合乎法律與公共信息規則,但可能引起心理不適或受害回憶,18歲以下讀者敬請自行退出,不要閱讀。——呦呦鹿鳴的鹿鳴君
2019年6月29日,一個長期吸毒的婦女,周燕芬,將兩個幼女,一個9歲,一個12歲,以「去迪士尼玩」的名義,從江蘇騙到上海普陀區一個酒店,供給王振華「發生關係」。
王振華,一個房地產企業主,擁有數百億資產,曾任全國工商聯執委、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常務副會長、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市房地產商會會長、江蘇省人大代表、江蘇省工商聯副主席等。
隨後,家長舉報,上海警方迅速出動,案破。
這是一個國人深惡痛絕但卻總是不為人知的一個陰暗角落。
一年之後,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不公開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庭審結束後,本案審判長透露了兩個細節:
1.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什麼叫輕傷二級?反正很噁心,不說了)
2.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定: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製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證人證言和監控視頻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王振華、周燕芬的行為符合猥褻兒童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
這個案件最令我驚訝的,還不是王振華令人噁心的所作所為,而是王振華的辯護律師。一位叫做陳有西,一位叫做李肖霖。他們為王振華爭取無罪,根據媒體已公開報導的信息,其中一位的辯護詞是這樣的:「王振華雖有嫖娼行為,但明確對幼女有防範意識,知道國家法律底線,堅決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牽線人)周燕某主動邀請對成年女性進行嫖宿的行為,可以受到治安處罰。」
律師應當為當事人追求最大權益,但是,應當在法律範圍內的合法權益。這種辯護,從法律辯護技術上,可謂粗糙低級,從道德操守上,可謂難談廉恥。
諸君,看清楚,律師說:王振華是在嫖娼/嫖宿,而不是猥褻或強姦幼女。且不說是不是有金錢交易,法律上,作為律師,肯定知道兩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1、14週歲以下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2、司法解釋規定,性侵不滿12歲幼女,應當認定為「明知」。也就是說,「嫖娼」這種辯護,從辯護技術上沒有成功可能性。面對受害者9歲、12歲的年齡,任何一家法院都不會判決說是嫖娼。可是呢,這兩個律師還真就這麼辯了。
我們就來假設一下:如果是律師自己的幼女給這位王振華帶到酒店關起門來折騰成輕傷二級,是不是也同意無罪,也同意是嫖娼只接受治安處罰?尊敬的先生,自己問問自己吧。
然後我們說邏輯鏈。律師說,王振華最多只能治安處罰而不能刑事處罰的理由是:「王振華明確對幼女有防範意識,知道國家法律底線,堅決不能碰幼女。所以……」也就是說,因為王振華知道***,所以***——全是腦袋裡的東西,這種邏輯是不是太可笑了?(討論一個犯罪,真正應該討論的是犯罪構成,技術上是「四個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那麼,問題來了:陳有西是「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在微博上還有100萬粉絲,李肖霖是「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應該有最起碼的法律常識;兩人都有一定年紀,以一個「人」的名義在這世上活了這麼久,應該知道一撇一捺怎麼寫;為什麼還會推出如此石破天驚的「王振華嫖娼論」呢?
我得到的一個匿名爆料說:「兩位律師的費用,分兩部分,一部分是起步價,七位數,另一部分,是激勵價,如果全拿,能拿到1200萬以上。」
錢能通鬼神,更能倒黑白。
這個爆料是匿名的,而且提供給了多家媒體。我無法找當事人核實,而且因為判決還沒有生效,所以也無法真正證實。因此,我不向諸君確保這個信息的真實性。但是,這個信息對於我個人理解前面的辯護詞非常有用。
正如我的一位律師朋友說,對於王振華這種人神共憤的案件,除非不接,接了總是要火力全開,這是用自己的聲譽換取律師費。
這個解釋說服了我。是啊,那是良心的價格。
在性侵犯罪問題上,我們的隔壁鄰居是一面很好的鏡子。韓國電影《熔爐》,就是從真實發生在光州的聾啞人學校性侵案改編而來的(一點都不正能量哈)。在真實世界發生的案例中,作為罪魁禍首的校長和教務總監,被判緩刑逍遙法外,只有兩位老師作為替罪羊獲刑一年和兩年。影片上映兩天後,韓國民眾通過網路彙集2.2萬群眾簽名,要求重新調查性暴力事件。但是,重啟調查後發現,現行性侵害防治法刑責太輕,且有部分罪行已過追訴期。於是,韓國媒體隨即呼籲,提高性侵案量刑標準和廢除追訴期。2011年10月28日,《熔爐》上映的第37天,韓國國會以207票通過,1票棄權壓倒性通過《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部分修訂法律案》,又名「熔爐法」:對殘障人及不滿13歲的兒童的性暴力犯罪不受時效限制;強姦犯罪的,處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強制猥褻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韓國後來將對兒童進行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20年,並在2016年5月23日對一名戀童癖累犯實行化學閹割。
真實的熔爐案中,一位韓國律師為受害女孩奔走呼號而慘遭迫害,在被高壓水槍衝擊後患病身亡,與王振華案中的這兩位律師形成了鮮明對比。
2011,《熔爐》男主在努力為受害者維權,將犯罪者繩之以法時說:「我們一路奮戰,不是為了改變世界,而是為了不讓世界改變我們。」2020,我們的律師說:「王振華是嫖娼,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王振華一審判決宣布後,港股新城發展應聲大漲,這是來自資本市場的嘲諷。新京報發布評論《王振華猥褻女童獲刑五年,維護了底線正義》,這是來自媒體的歡呼(我懷疑新京報編輯部是不是有人值班)。數字更是值得玩味:王振華控制著三家上市公司:新城控股(601155.SH)、新城發展(01030.HK)、新城悅服務(01755.HK)。被捕後的王振華財富依舊在不斷上漲,2020年5月12日,王振華王曉松父子以491.2億財富名列《2020新財富500富人榜》第41位。而在上一年,他們以260.4億元居第66位。
在數百億財富面前,1200萬實在是不值一提。但它已經足以買走某些人的良心。
我認識非常多律師朋友,其中的許多律師,正直、謙遜、勇敢、專業、視野開闊,令我受益匪淺。但我從未見過今天這樣令我感到內心不適的辯護詞。因此,忍不住要寫這樣一篇得罪人的文章。
我想,我勉強算是半個法律人,與法律圈多有交集,這兩位律師也非常活躍,來日方長,未來我難免會與這位兩位律師偶遇,如果遇到了,我將先當面問他們一句:您在王振華猥褻案裡賣掉的良心,買回來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