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舉世公認遭中國以各種方式滲透得最嚴重的國家(圖片來源:Mandy Cheng/AFP/GettyImages)
【看中国2019年12月29日讯】2016年11月,包括吳斯懷在內的32名退將赴中國參加孫中山紀念活動,竟在台下聆聽中共總書記、軍委主席習近平演說,並向中國國歌致敬,照片傳回台灣,引起一陣全國譁然。於是,在今年7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退休後,不得參與中國大陸相關政治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最重可剝奪月退俸。
《兩岸條例》通過的當下,不少退將反應激烈,吳斯懷就怒批,這立法的動機有問題,代表民進黨不信任國軍,羞辱退將,「難道支持統一就是犯罪?」不過這項立法起了立即的效用,今年中國十一國慶時,共邀請九名台灣退役高階將領出席,但沒有任何一位將領敢與會,顯然是精準的立法發揮了作用。
的確,退役將領也是公民,在民主社會裡,他們當然也有表意(包括表達支持兩岸統一)的自由。不過,這些受邀前往的不是上將就是中將,即便他們信守絕不洩漏任何軍機的從軍承諾,他們昔日在軍隊裡的袍澤部屬,看著昔日的長官學長向共產黨高官叩頭謁見時,怎可能不動搖軍心士氣?又如何讓納稅人相信這是一支可以自我防衛的軍隊?這法律有效打擊這樣的行為,也是個衡平的立法。
由於兩岸定位的關係,台灣的法律體系上至憲法,下至各種法律以及行政規章都面臨難以定義中國的困境;一如韓國瑜被問到對台灣最有敵意威脅的國家時,居然支吾其詞,說不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個字。台灣最大的境外敵對勢力明明是中國,但雙方的關係既是「兩岸」,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刑法》的內亂與外患罪根本不適用中國,各種防範中國敵對勢力非法入侵的規範,也只能散見於不同的法律。
《反滲透法》是第一部在現階段正面將中國定義為「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的法律,在台灣內部引發爭議,勢所必然。不過,一如美國放棄長達30年的對中交往政策,在國家戰略報告書裡將中國明確定義為「戰略威脅」;台灣中國近在咫尺,又是舉世公認遭中國以各種方式滲透得最嚴重的國家,從今年中的《國安五法》到如今的《反滲透法》的立法進程,其實不令人意外。問題只在於,法律內容是否定義不清、包山包海,以言論入人於罪?關於這一點,有兩項似是而非的論述,應該先予以辨正:
第一、此部法律如此重大,怎可僅由民進黨團提案,而沒有行政院版?有需要急著在選前通過嗎?為何不留給新的民意決定?
上述說法忽略了台灣立法院運作的實態。《憲法》明訂立法院擁有法律提案權,無所謂行政院提案較為慎重的說法;而若干重大法律案或基於時效,或基於政治敏感性,刻意由立法院執政黨團提案(其實提案內容根本是行政部門草擬),更是立法常態。因為選舉前的表態壓力,往往可以讓藍綠政黨捐棄成見、拼搏民意,所以重大立法案在選前拼過關其實不乏其例。台灣的第一部《公民投票法》就是在2004年的總統選舉壓力下才得以通過,《政治獻金法》更是在2004年總統大選前兩天才完成三讀。
以《反滲透法》的高度針對性,也幾可預料,一旦拖過選後,它將再無立法的可能;因為這是向中國共產黨釋放極不友善的訊息,任何勝選的台灣總統,都不會想在這個議題上再與對岸政府針鋒相對。選前的民意壓力,的確是《反滲透法》三讀立法的唯一可能。
第二、《反滲透法》裡對「滲透來源」定義模糊,包山包海,容易羅織罪名,入人於罪?
《反滲透法》裡對「滲透來源」的定義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以及「以前兩項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此定義其實與《兩岸條例》定性對岸政府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相仿。關鍵在於中國為一個以黨治國的國家,若無法擴及黨國所控制的「政治團體與機構」,根本無法進行反滲透立法。
更重要的是,《反滲透法》只處罰「滲透行為」,只有在接受「滲透來源」的指示與金錢資助,並從事非法政治獻金捐獻、政治遊說、選舉助選,以強暴脅迫方式破壞社會秩序等行為,才會觸犯《反滲透法》,兩項條件缺一不可,所謂「言論獲罪」根本混淆視聽。
以政治獻金為例,目前的《政治獻金法》早就規定參選人不得收受大陸港澳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政治獻金,只是違反上述規定者僅處罰收受獻金的擬參選人。《反滲透法》則將處罰範圍擴及收受違法政治獻金的的「上線」,包括負責接頭中介者。何者立法較為周延,能夠遏阻目前中國滲透台灣選舉的現況?其實不言可喻。
《反滲透法》該否在此刻立法?關鍵在於能否達到國家安全與兩岸互動的衡平性。其中哪一條文定義模糊,容易羅織入罪,儘可明提出對案,周詳討論;但所謂「時機倉促」、「不夠周延」的指涉,無異於矇著眼睛反對立法。至於什麼「媽祖也是滲透來源」、「吃個飯就是滲透來源」的說法,更是等而下之、胡說八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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