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9年12月18日訊】因認為對方侵犯自身的註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將怡口蓮(廈門)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法院。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一審認定,廈門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怡口蓮」字樣)、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吉百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3萬餘元人民幣。
原告吉百利公司訴稱,吉百利公司在中國擁有「怡口蓮」系列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怡口蓮公司生產、銷售和宣傳標有「怡口蓮」商標的巧滋脆夾心米果,該商標在字體、設計風格等方面均與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標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怡口蓮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目前「怡口蓮」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此外,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怡口蓮公司生產的巧滋脆夾心米果產品的裝潢與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蓮蓮巧克力夾心太妃糖產品的裝潢亦高度近似,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該行為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吉百利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怡口蓮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
被告怡口蓮公司辯稱,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怡口蓮」商標使用的「米果」與吉百利公司商標使用的「糖果」不屬於類似商品,怡口蓮公司未與吉百利公司商標進行傍靠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未損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權益。
怡口蓮公司在主營相關類別擁有已經核准註冊的「怡口蓮」商標,企業的設立登記合法合規,並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譽,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被告認為,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裝潢屬於行業慣常設計,亦非法律意義上的特有裝潢,怡口蓮公司米果產品的包裝設計整體有較大的區別,已經盡到了合理避讓的義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怡口蓮公司不存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為,怡口蓮公司將「怡口蓮」註冊為企業字號,極易使消費者誤認或混淆,怡口蓮公司的該行為不正當地利用吉百利公司已經建立的市場知名度,搶佔吉百利公司市場份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主觀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惡意,客觀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怡口蓮公司與吉百利公司存在某種關聯關係,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怡口蓮公司使用「怡口蓮」作為其企業名稱,對吉百利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