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左)指前總統馬英九收受頂新魏家2億元非法政治獻金,高院二審判周玉蔻賠償180萬元,並刊登道歉聲明,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確定。(圖片來源:中央社/自由時報)
名嘴周玉蔻4年多前爆料指出,前總統馬英九涉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2億元,馬英九認為周所言不實,控告周加重誹謗並民事求償1000萬。刑事部分,周玉蒄先前已被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定讞;民事方面,一審判周玉蔻無罪、免賠,但二審逆轉改判周玉蔻應賠償180萬,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今駁回周玉蔻上訴,全案確定,周玉蔻賠定了,並且要在自由時報等4報頭版刊登道歉聲明。
馬英九提告指控,周玉蔻自2014年12月起,接連在政論節目、「美麗島電子報」中爆料指馬英九有收受頂新集團2億元政治獻金,馬英九認為周玉蔻是憑空捏造,嚴重損害他的名譽,要求周玉蔻道歉未果,遂提起自訴控告她加重誹謗並求償。
刑事方面,台北地院一審認定周玉蔻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判無罪,但二審高院認定她未善盡查證義務,沒有相當理由形成確信就陳述不實,並非善意評論,使馬英九名譽受損,改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民事求償方面,法院也是判馬英九逆轉勝,一審認為周玉蔻雖未能舉證相關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她有經合理查證,有相當依據確信為真,無法證明她有故意或過失,判周勝訴免賠;二審改認為周玉蔻構成侵權行為,侵害馬的名譽權,去年1月改判馬勝訴,判周玉蔻須賠償180萬,並在自由時報等4報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周玉蔻不服,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今認為,公眾人物雖然應受媒體監督,但為了維護個人名譽法益,媒體對公眾人物言行的報導,仍應負查證的注意義務,若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所得的資料,沒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以致報導內容不符事實,仍構成侵害名譽權,周玉蔻身為專業記者,未經合理查證就傳述不實,應負侵權賠償責任,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判周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