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事變結束之後蔣介石返回南京。(網路圖片)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西安講演)
要旨
一、西安事變為中華民國存亡極大關鍵。
二、國家必須生存,個人不足計較,人格必須保全,民族乃有基礎。
三、中央之政策,唯在和平統一,培養國力,團結人心。
四、生平作事,唯以國家之存亡與革命之成敗為前提,絕不計及個人之恩怨。
本文
此次西安事變,實為中國五千年來歷史絕續之所關,亦為中華民族人格高下之分野,不僅有關中國之存亡而已。今日爾等既以國家大局為重,決心送余回京,亦不再強勉我有任何簽字與下令之非分舉動,且並無任何特殊之要求,此不僅我中華民國轉危為安之良機,實為中華民族人格與文化高尚之表現。中國自來以知過必改為君子。此次事變,得此結果,實由於爾等勇於改過,足為我民族前途增進無限之光明。以爾等之人格與精神,能受余此次精神之感召,尚不愧為我之部下。爾等所受之感應,尚能如此迅速,則其他之人更可知矢。爾等過去受反動派之煽惑,以為余待人不公或對革命不誠。現在余一年以來之日記,約有六萬餘言,兩月來之公私文電及手擬稿件,亦不下四五萬言,此外余手草之各種建國計畫及內政、外交、軍事、財政、教育等各種政策與方桉,總共不下十餘萬言,爾等均已寓目;在此十餘萬言中,爾等必已詳細檢閱;其中是否有一言一字不為國家而為自私?是否有一絲一毫不誠不實自欺欺人之事?余自興學帶兵以來,對部下與學生訓話時:嘗以二語教人,爾等亦必聞知。此二語者:即(一)余如有絲毫自私自利而不為國家與民眾之心,則無論何人可視我為國家之罪人,即人人可得而殺我;(二)如余之言行稍有不誠不實虛偽欺妄而不為革命與主義著想,則任何部下,皆可視我為敵人,即無論何時可以殺余。此二語為余平時所以教部下者。今余之日記及文電等,均在爾等手中,是否其中可覓取一言一字足為余革命罪狀者?如果有之,則余此刻尚在西安,爾等仍舊可以照余所訓示之言,將余槍決。余於今益信平日之所以教人者,自己能實踐篤行,無論對上對下,覺無絲毫愧怍也。
以言此次事變之責任,當然爾等二人應負其責;但論究其原因,余自己亦應當負責。余平日一心為國,一心以為精誠與教令可以貫徹於部下,絕不重視個人之安全,防範太不周密,起居行動太簡單,太輕便,太疏忽,遂以引起反動派煽動軍隊乘機搆害之禍心。天下事一切均有造因,此次事變之造因,即由我自己疏忽而起,以致發生如此毀法蕩紀之事,使中樞憂勞,人民不安,國家受其損失。余撫躬自問,實無以對黨國,無以對人民,不能不向中央與國民引咎請罪。須知國家不能沒有法律與綱紀,爾等二人是直接帶兵之將官,當然應負責任,應聽中央之裁處;但余已明瞭爾等實系中反動派之宣傳,誤以余之誠意為惡意,而作此非常之變亂。爾等在事變之始,即已自認為鹵莽滅裂貽禍國家之舉動,深表懺悔;現在爾等已自知受反動派之宣傳,知我對爾等不僅無惡意而且時加愛護,業已確實覺悟,而願送余回京。余平日教誨部隊,常謂部下不好,即繫上官不好,要罰部下,應先罰上官。余身為統帥,教育不良,使部下有此蔑法壞紀之事,余當然應先負責,向中央引咎請罪,並以爾等悔悟之意,呈於中央。爾等此次覺悟尚早,事變得免延長擴大,中央當能逾格寬大也。爾等對於部下應告以此次事變受反動派煽惑之經過,以及余祗知有國不知其他之態度,切實安慰彼等,使彼等不因中央處置而有所恐慌。余平日教人以「明禮義、知廉恥、負責任、守紀律」之四語;上官對部下教率無方,即應負責。故此次事變,余願以上官資格負責,爾等應聽中央之裁處,而爾等之部下則不必恐慌也。
吾人無論何時應視國家之生存高於一切;應認定國家必須生存,個人不足計較;尤須知人格必須保全,民族乃有基礎。故吾人之生命可以犧牲,而國家之法律綱紀不能遷就;身體可以受束縛,而精神之自由絕不能受束縛。余對中央與國家之責任,余一息尚存,決不敢絲毫推諉或放棄。爾等屢次要求余簽字與下令,余始終拒絕。以人格事大,生死事小也。余之言行,不僅要留垂於後世,且欲以事實示爾等,使爾等亦知人格之重要甚於一切。余當時屢言:如余在西安允許爾等,簽署隻字於爾等之要求,則國家等於滅亡;蓋余為代表中華民國四萬萬人之人格,如余為部下威力所屈,臨難求免,則余之人格掃地,即等於中華民族之人格掃地以盡。無論個人與國家民族,如人格喪失,則雖生猶死,雖存必亡。余平時既以「明禮義、知廉恥、負責任、守紀律」之四語宣告國民,視為救國唯一之要道,當然應不惜任何犧牲,而維持人格與發揚正氣;對不能行不顧言,使我部下與民眾無所適從,而陷國家於滅亡。自經此次事變,爾等應得到一確實之教訓,爾等必須知人格重於一切,國家利益重於一切。錯誤應坦白承認,過失應切實悔改,責任應明白擔負,並應以此意告知部下也。總理昔日訓示吾人,必須恢復民族道德,方可以挽回民族;所謂信義和平,均系民族至要道德。余十餘年來所致力者,全為團結精神,統一國家以救國,而尤重於信義。余向來所自勉者,即「言必信,行必果」二語。凡與國家民族有利益者,余決不有絲毫自私之心,且無不可以採納,亦無不可以實行。中央數年以來之政策方針,亦唯在和平統一、培養國力、團結人心,不忍毀損民族之力量。故此次事變,爾等將余留居西安,則引起戰事之責任,即應由爾等毀壞綱紀之舉動負之。現在爾等既表示悔悟,則余可請求中央;中央必仍本愛惜國力之精神,自有妥善處置,以挽救國家之危機也。
總之,現在國家形勢及余救國苦心,爾等均已明瞭;餘生平作事,惟以國家之存亡與革命之成敗為前提,絕不計及個人之恩怨,更無任何生死利害得失之心,且余親受總理寬大仁恕之教訓,全以親愛精誠為處世之道,絕不為過分之追求。此次爾等悔悟之速,足見尚知以國家為重。如此,即應絕對服從中央命令,一切唯中央之決定是從,而共同挽救我垂危之國運,此即所謂轉禍為福之道也。
(《西安事變對張楊訓詞》內容來源:卷十四 演講,隸屬章節:演講/中華民國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