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7年12月13日訊】12月12日,江歌案進入庭審的第二天,上午場主要是江歌媽媽作為證人及被害人關係人的陳述。下午場是關於劉鑫的調查內容和檢方提供的物證。
據陸媒報導,在庭審的上午場,江歌媽媽陳述了與江歌平時電話聊天的內容,並提及對陳世峰和劉鑫的簡單評價。
陳世峰律師對江歌媽媽進行提問
陳世峰律師:江歌能不能喝酒?
江歌媽媽:江歌能喝一點點,但是平時是不喝酒的。
陳世峰律師:事發之前,傍晚的時候,江歌母親是不是知道,江歌和陳世峰曾經吵架過?
江歌媽媽:是的。
陳世峰律師:江歌有沒有曾經跟媽媽說過,不願意和劉鑫一起住了?
江歌媽媽:曾經說過。
陳世峰律師:為什麼?
江歌媽媽:劉鑫在家裡的時候,生活用品不買,不打掃衛生,垃圾是江歌回家才能送。
陳世峰律師:劉鑫曾經在2017年8月23號和江媽見面,江媽是不是很生氣,因為290天沒有出面,是不是譴責過劉鑫?
檢方:異議,不適合現在提問。
陳世峰律師:當時你有沒有見過江歌身上有黑色背包,拉鏈是開的還是關的,有沒有看到鑰匙在哪裡?(想從此判斷江歌有沒有開門或者關門)
檢方:異議,這屬於網路的傳聞,不適合作為庭審提問。
下午場對劉鑫的調查內容
劉鑫和陳世峰2016年同居,開始不錯,後面有些爭吵,比如陳世峰做吃的時候,劉鑫沒有說好吃,陳世峰就會不高興。兩人吵架後陳世峰會坐在她對面一直看著她的臉。對於劉鑫而言構成了一種威脅,她很害怕。
2016年8月份又吵架,8月26號之後早晨1點02分,劉鑫只帶著自己的錢包離開同居地點,陳世峰追上來,把她的手機拿走回到家裡,劉鑫去友人家裡住。
此後,陳世峰跟江歌取得聯絡。2016年9月15號,在劉鑫回家的時候陳一直尾隨,並問劉鑫要不要吃月餅。陳世峰糾纏不休,於是劉鑫對他說:「你再這樣我要找警察。」
2016年10月13日,陳世峰和劉鑫見面並送給她禮物(那天是劉鑫生日),陳對她說:「很不容易找到的一定要收下禮物。」禮物是白色的錢包裡面有1萬日元,是劉鑫之前借給他的。
檢方針對恐嚇罪提問
2016年11月初,陳世峰給劉鑫發了如下三張照片:
1、穿著內衣的照片,睡覺的狀態,側臉。
2、脖子到腰部的部位,白色類似內衣的吊帶衫。(照片沒有露正臉,劉鑫通過衣物認出是自己的照片)
3、第三張照片劉鑫還沒看到,陳世峰就撤回。
陳世峰:我可以把她發給你的母親,也知道你父親的聯繫方式,也可以發到朋友圈。
劉鑫:我不害怕,只是不想再跟你相處了,因為你老是嚇唬我。
陳世峰:我還有我們視頻聊天的動畫,你要看嗎?
劉鑫:我不看,如果你那樣做的話大家就都知道你是什麼樣的人了。
通過以上內容劉鑫認為被陳世峰恐嚇。
檢方出示一系列物證,一共提交了18號-30號物證。
18號證據:11月11號警方去江歌寓所拍的住址、現場照片。
19號證據:事發當天警方收到的三起報警記錄:11月3號凌晨0點16分,劉鑫報警;0點21分,住所鄰居,一個叫小島的人打電話報警;0點22分,劉鑫第二次報警。
第一次報警,能聽到清晰的門鈴聲,警方用詞是門鈴一直在響,且有悲鳴聲。因為害怕引起不適,所以悲鳴聲部分做了加工處理。劉鑫是用的中文在報警,警察一直叫劉鑫鎮定點,並且要求劉鑫報出自己的住址。
劉鑫在非常清晰的說出自己的名字之後,但是對於自己的住址是過於慌張,或是什麼原因一直說的不是很順暢,警方問她鎖門了嗎,劉鑫用日文回答:はい(是的)
報警電話文字版:
劉鑫: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
警方:警視廳110。
劉鑫:對不起!救命!
中野、中野、中野、5丁目、20號、大內公寓201,快點來!
警方:等一下,你冷靜點。中野5丁目20號的多少?
劉鑫:20號,20號。
警方:20號的多少號?
劉鑫:6,6。
警方:慢點說。
劉鑫:啊,啊,6丁目,6丁目,2,20號,大內公寓。
警方:你叫什麼名字?
劉鑫:劉鑫。快點!我姓劉。
警方:等等,小劉,發生了什麼?你冷靜地說。發生了什麼?
劉鑫:等一下,有人,說話。
警方:你房間的門鎖了嗎?門是鎖著的嗎?
劉鑫:是的,鎖著。但我姐姐……
警方:那就沒事,你冷靜點,警察已經去了。
12月11日,陳世峰及其律師的陳述中也表示劉鑫確實鎖門。和警方提供的內容一致,說明劉鑫說沒有鎖門是在撒謊。
警方證據
12月21號證據(新證據):警方公布了鄰居的證詞。同寓所隔壁鄰居是一位外國男子和其緬甸女友,案發當晚在家吃宵夜時,男的聽到門外有腳步聲和悲鳴聲。打開門發現201門口有一位躺著的女子,有一位穿著帽衫戴著口罩的男子蹲在旁邊,好像在撥動女子的脖子,但當時並沒有注意到有血跡,打開門的時候,男子(陳)回頭看了外國男子一眼,對視一秒鐘,隨後關上了門,全部3秒。
外國男性以為兩人喝多了,可能不方便打擾他們。但是關門後聽到門外有人離開的腳步聲(非常急促的腳步聲),這位男子跟其女友說過後,女友走出門對201的那位躺在地上的女子說:你沒有關係嗎?但是沒有反應(江歌)在問的同時是看到地上有血跡,但是兩人因為日語比較差沒有直接報警,而是選擇去找了205房間的鄰居,鄰居讓他倆打110,還沒來得及報警,警察就到現場了。
22號證據,發現陳世峰的衣物,在寓所櫃子內,衣物潮濕有血跡(5處),檢測與江歌的DNA一致。
23號證據,11月22日,警察去調查取證,詢問了學校的教授,那位教授說確實有這麼一把刀,百元店買的,放在一個有茶櫃的房間裡,至於刀什麼時候不見了,為什麼不見了教授說不知道。11月2日上午的10:40分,學校有記錄顯示說陳世峰有借過有茶櫃的房間的鑰匙,而這把刀應該就是行凶的刀,警方以此推斷刀是陳世峰拿走的。
24號證據,江歌隨身的衣物和包,包內沒有刀鞘。
25號證據,一把刀的塑料碎片,走廊裡發現。
26號證據,檢方買了一把同樣的刀具進行比對。
27號證據,跟刀有關的包裝盒。
28號證據,陳世峰一部分證詞。
29號證據,陳世峰的護照。
30號證據,陳世峰的出境記錄。
明天是劉鑫出庭提供證詞,但是不會出現在法庭上,會在別的房間進行直播陳述。
不過,令人意外的是,劉鑫的律師在12日北京時間21:30分發過一條微博,隨後刪除。
劉鑫辯護律師發微博。(圖片來源:網路圖)
不久後她又發了一條微博:
劉鑫辯護律師發微博。(圖片來源:網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