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匯來的錢可能被查稅。(圖片來源:Pixabay)
【看中國2017年10月28日訊】許多生活在加拿大的華人出於置業、經商等需要,經常會接收來自中國大陸的匯款。但匯款過來的款項,會不會被聯邦稅務局視為當年應該繳稅的收入?作為本來不應該繳稅的收入,如何才能清晰地作出解釋?
中國親戚匯款18萬元被查稅
據《溫哥華港灣》報導,聯邦稅務法院在去年9月,就一宗涉及華裔移民收到來自中國大陸親戚的匯款的稅務案件作出裁決,為上述華裔移民關注的稅務問題提供了答案。
海外收入一向是加拿大稅務局嚴查的重點之一,來自海外的匯款,很容易成為被查稅的目標。
一位華人因為接續幾年收到來自中國國內親戚的匯款,稅務局懷疑其中18萬元是用於其經營的移民公司,因而認定為未申報收入。
當她上訴到聯邦稅務法庭時,法官表示,確實遇到很多類似案例,當事人往往稱這些匯款是經濟接濟,以避免交稅。不過,由於當事人的6位國內親戚分別提供匯款憑單作證,並通過視頻連線作證,法官相信了當事人的證詞,裁定不需要報稅。林女士(Lucy Lin)於2008年10月開辦了一間移民服務公司IVE Immigration Service,她稱公司的客戶主要在加拿大,但也通過一位已經回流的前僱員在中國找客戶。林女士稱,國內的代理如果接到生意,會給她的公司付款,並出示了發票和銀行對賬單。林女士的公司2011年申報收入為118,917元,2012年為127,513元,2013年為65,434元。
2013年,由於生意清淡,林女士將公司物業轉租給其丈夫Leong Lin經營的石材公司CalinStone Ltd.。同時,林女士在皇家銀行找到一份按揭貸款的全職工作。工作一年後,因為壓力大,林女士又辭職到丈夫的公司上班。
林先生的石材公司在2011開辦,頭幾年生意很難做,因而一直要向國內親戚資助。
法庭出示了2011年12月至2015年7月間,國內父母姐妹兄弟相繼匯款的金額。
匯款理由引移民局懷疑
上述稅務案件的焦點議題就是,林女士曾在2012年和2013年稅務年度,分別收到來自中國大陸的一系列匯款,2012年的匯款總額是84,966元,2013年的匯款總額是95,770元。
聯邦稅務局質疑,這些匯款是林女士從事移民諮詢生意的未申報收入;但林女士堅稱,匯款來自中國大陸的親戚,旨在為丈夫在加拿大經營石材生意提供經濟援助。
為了自證,林女士的6名親戚每人手持一份電匯單複印件,在中國通過視頻,證明自己為林女士的丈夫提供了經濟援助。
不過基於各種理由,聯邦稅務局認為林女士並不能自圓其說:因為其中4筆電匯申請表上註明的匯款理由是「出國留學」。
稅務局稱,基於林女士從事的生意包括為客戶辦理留學簽證,假如這筆匯款僅是家人借款或贈款,銀行職員不會擅自寫上「出國留學」,以配合林女士公司業務。
此外,還有一筆電匯所注理由是「探訪親戚」,也與林女士公司業務吻合。而在被查稅後的匯款,寄款理由則被寫為「生活開銷」。
稅務局還指出,儘管林女士的所有證人證據一致,但他們都涉及一定程度的自身利益,以便支持親人。此外,在查稅過程中,林女士也承認有另外兩筆與海外收入無關的收入為「計算錯誤」。因此,稅務局認為林女士不可信。
說服法官關鍵看證據
針對華人移民普遍關注的資金轉移的問題,這起案件可在以下多個方面提供借鑒,包括:
第一,人們如欲說服稅局或法庭相信自己的說法是可信的,最起碼要有基本的文檔證據,包括匯款單、銀行帳單等。如果要說服稅局或法庭從國內匯款過來的錢來自家人,但又沒有文檔能證明匯款的最終源頭是家人的銀行帳戶,那就缺乏說服力。
第二,匯款單上填寫的匯款理由,應該與自己想要證明的說法保持一致。
第三,在舉證方面,應盡量找到多人作證,並要確保證詞的一致性,且合情合理。
第四,在組織證據方面,應儘可能找到獨立客觀的證據。例如,在文檔證據方面,最好能找到一些、銀行文檔等。在人證方面,除了自己的親友之外,最好能找到第三方的證人。
贈予性質匯款原則上不用交稅
有的年輕移民朋友在加拿大買房時,遠在中國國內的父母會匯一筆金額過來,幫助支付首付。在加拿大,任何形式的贈與都是不用交稅的。
加拿大不存在「贈與稅(Gift Tax)」的概念。其邏輯是:收到的禮金在計入該居民名下前,應該已經被贈予者報稅和交稅了。所以,如果對禮金和禮物再次徵稅,則會形成重複徵稅的事實。因此,在通常情況下,無需對禮物及禮金報稅和徵稅。
如果海外匯款是贈予性質,則原則上無需納稅。但是,如果匯款過於頻繁,或數額過大,難免會引起稅務部門關注。因此,便需要保存好贈與的證據(如贈與人的書面說明及轉賬單據等),以應對查稅。
贈與匯款收好一切憑據
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匯款,都一定要把所有的轉款單據保留下來。雖然父母贈與本身不涉及稅務問題,但是國稅局很有可能對大筆金額入賬做調查,所以匯款人和收款人要把所有的進程做好,把國稅局有可能問的問題事先準備好。父母和子女最好在中國國內找一個律師,簽署一份贈與文檔並請該律師做見證。在加拿大的子女應該把所有的文檔(包含匯款單)保留在自己身邊,一旦國稅局來查賬,能立刻拿得出手。
國稅局即使對一個人的納稅情況持懷疑態度,也不一定在當年就查,而是會等個一段時間,等到所有的罰款和利息累積到了一定程度再出擊。而且國稅局一般只給予30天的時間期限,正常情況下,如果沒有事先做準備,很難提供出資料。除非立刻回國辦手續,否則很難湊足所有的證明材料。如果過了30天之後,國稅局拿不到合理的解釋,就會直接認定這筆錢是購房者的收入並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