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圖:美國之音)
【看中国2017年6月8日讯】臺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自3月19日入境廣東遭中國政府拘捕關押至今已3個多月,5月26日中國國務院台辦發言人安峰山證實,李明哲已被湖南省安全機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司法機關將依法處理。
對中國法律制度有深入瞭解的紐約大學法學教授長孔傑榮(Jerome Cohen,又譯柯恩)不久前曾就李明哲案對台海兩岸關係的政治及法律影響提出警訊,認為李明哲「被失蹤」、隨後又被以「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指控被調查的過程,已經對兩岸關係最重要的一個支柱——《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可信度造成威脅。
此外,孔傑榮說,李明哲妻子李淨瑜不肯配合北京的遊戲規則,也讓北京感受到無比的壓力。一般遭到關押的活動人士家屬,多半都會懼怕對北京當局的公開反抗會使情況更糟,而李淨瑜不但拒絕北京委託的中間人傳達私下解決的信息,希望她不要將事情擴大否則將公開李明哲認罪視頻,李淨瑜反而高調到華盛頓向國際社會求援,還到美國國會作證、會見白宮、國務院等川普政府高級官員,這些都讓北京感到難堪。
在李明哲被證實逮捕後,孔傑榮上星期在「中參館」(ChinaFile.com)網站上更新這篇文章,除了對北京處理李明哲案的手法提出多項質疑,包括將李明哲隔離超過中國法律規定的、正式逮捕前只能拘留37天規定,濫用「監視居住」的手段;未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通報臺灣政府及安排家屬探視;未公布李明哲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具體罪行;李明哲為何在湖南被逮捕而非他入境中國的廣東?李明哲被指與一個團體合作,這個團體有哪些人?他們做了什麼?至今並未聽到關於這些人的信息。
不過孔傑榮認為,中國在李明哲一案的處理上並沒有提到今年1月開始實施的外國NGO管理辦法,應該是已決定至少在目前這個敏感階段,不要進一步激起更多外國人對於可能遭到相同命運的焦慮,至於這個案例可能是臺灣公民首度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起訴,無疑是北京進一步加大對臺灣蔡英文政府施壓的又一個信號,但北京當局錯估逮捕李明哲的後果,因為它凸顯兩岸公民自由的差異,進一步擴大了彼此間的鴻溝。
附:孔傑榮專文:北京錯估逮捕李明哲的後果
日前不幸消息傳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了臺灣人權活動人士李明哲。這亟需我們進行反思和進一步評論。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在宣布正式“逮捕”前已經將李明哲隔離監禁了六十八天(按:見刊此時已經八十天)。這再次表明,中國國家安全部和公安系統如今頻繁使用“監視居住”手段,來規避中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普通拘留或逮捕程序的時限。即便警察扭曲解釋了《刑事訴訟法》,那至多也只能允許他們在檢察院正式作出逮捕決定之前拘留嫌疑人三十七天。按照國際標準,這一拘留時間已經遠遠長於正常的期限。然而,現在警察只要聲稱當事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就能在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前,通過監視居住這一強制措施關押嫌疑人長達六個月。此外,如同警察在其他一些涉及人權律師案件中的作法,他們甚至可以再次或多次更新為期六個月的監視居住,以長期拘留嫌疑人。這無疑是對《刑事訴訟法》的嘲弄。
其次,如臺灣陸委會簡要指出,圍繞李明哲被捕的情況進一步證實,北京方面自從臺灣新任總統蔡英文一年前就職以來,一直拒絕執行重要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國不但沒有按照協議及時通報臺灣當局李明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訊息,而且在近十週的監禁後,仍然沒有安排家屬探視。臺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表面上雖然屬於半官方機構,但被兩岸授權負責執行所謂“非官方”的兩岸協議。而如今,在北京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海基會要求中國政府保護李明哲的權利並公布支持其指控的相關證據。之前在臺灣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期與中國執法機關保持良好合作關係的臺灣法務部,現淪落到只能通過電子郵件向中國檢察院要求在調查期間保障李明哲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司法程序中的權利。至少在名義上,檢察院擁有對全能的秘密警察進行監督的權力。
第三,一般來說,在嫌疑人尚未被強制在電視上公開“認罪”的案件,“逮捕”公告通常就會以精心的措詞暗示嫌疑人確實承認了被指控的罪行,即使他/她只是“供認”了參與一個絕不會被文明政府視為“犯罪”的民主活動。因此,李明哲可能僅僅提到他確實與人權活動人士見面,但卻被扭曲成了供認“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四,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麽李明哲在湖南被逮捕,而不是在其他更明顯的地方,比如在廣東或北京。是因為他的人權活動已擴展到了湖南省?還是僅僅因為警方對控制該省的司法系統感到更有信心呢?這也解釋了為何天津和一些其他省市往往被選中審判一些並非發生在當地的刑事案件。
第五點,值得注意的是,李明哲被指控與一個團隊合作。那個團隊裡有哪些人?中國公布了這些成員的拘留消息嗎?他們的什麽行為被指控為犯罪?我沒有看到任何相關資訊。
第六,正如陸委會的聲明所提到,至今為止,出現在公告中的“逮捕”理由,只包含抽象的指控,而缺乏事實依據。在該案中,何種行為構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罪”?只有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相關聯的事實,才能傳達有價值的信息。
第七,逮捕公告沒有提及中國新頒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因此,至少在當下這部新法律的執行情況受到普遍關注的微妙時刻,尤其是考慮到外國人擔憂一些被中國當局認為違法的行為可能會招來刑事處罰,北京已經決定不再進一步加劇他們的焦慮。
第八,許多報導指出,這可能是臺灣人第一次被指控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無論如何,該指控是北京對臺灣當局施加壓力的另一個信號。
第九,該“逮捕”清楚地表明,無論其當初是否由廣東警方發起,這個案子現在明顯是由中央政府負責,並已被轉化為對蔡總統政府及其政策的公然挑戰。這一事件不再能被輕描淡寫為因中央與地方的官僚組織錯誤而導致的混亂。
第十,該逮捕發生在李明哲的妻子訪問華盛頓之後不久。勇敢的李太太試圖通過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就其恣意作為施加更大壓力。此次“逮捕”顯然是要壓制類似的公開抗議活動,同時也對台灣受害者施壓,讓他們在未來不敢拒絕中國政府就釋放事宜提出的秘密磋商。
第十一,如自由亞洲電臺所指出,“李明哲案凸顯了中國與臺灣在公民自由權利方面明顯且日益擴大的差距……” 無論是在中國對臺目標上,還是在世界舞臺上增強“軟實力”的目標上,北京都嚴重錯估了這種行為所導致的後果。
我非常欣賞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理事長楊憲宏對此“逮捕”的聲明。帶著些許情有可原的誇張,他告訴自由亞洲電臺:“向全世界宣布民主、自由、人權和法治這些普世價值代表著顛覆國家政權,等於是使共產黨成為全世界的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