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書記,您好:
感謝您在百忙之中,傾聽數千百姓的心聲。
2015年元月七號,蘭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蘭州市最大的一起即:甘肅弘泰投資集團叔侄聯手,開辦10家投資公司,非法吸儲達2.4億元的案件。我們就是這起案件的直接受害人。若不是受這起案件的影響,我們也將和廣大蘭州市民一樣過著幸福安逸的生活。是這場金融詐騙風波改變了我們的生活現狀,將我們捲入了這場難以自拔的漩渦中。
弘泰投資集團是打著政府的旗號,利用媒體的影響,編織騙局,誘騙群眾上當而發展起來的。一年來,為了討回血汗錢,我們奔走於工信委、工商局、報社和執法機關,瞭解事實真相,對涉法、涉訴問題堅持走司法程序,依法維權。但是工信委、工商局、報社為了推脫責任,對我們是封鎖信息,掩蓋證據,執法部門為了擺脫這些職能部門和媒體的責任,有法不依、有案不立、以權壓法、愚弄百姓。讓我們親身感受到社會誠信的喪失,目睹了執法部門對法律的無視和踐踏,案發一年多,公安機關僅追回800萬(涉案金額2.4億)。多名受害人經受不住打擊而含恨離開了人世,因此而倒下的老人不計其數,許多家庭因此而返貧,面臨破碎,百姓怨聲載道。金融詐騙風波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而席捲全國,影響著社會的穩定損害著政府的公信度和黨的執政威信。但這依然沒有引起執法部門的高度重視,百姓上訴執法部門相互推諉。政策紅利只是在報刊上,出現在電視屏幕上。現實中,他們依然是權利獨大,我行我素,迫使我們不得不將這些問題向您反映,希望問題能夠引起政府的重視。
一、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誰來承擔?
弘泰投資集團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在蘭州市形成氣候,職能部門監管缺失是明擺的事實。蘭州晨報、蘭州晚報、西部商報這些受眾較多的主流媒體為其充當幫凶,虛假宣傳,也起了助紂為虐的作用。案發後,受害群眾痛心疾首,紛紛訴說:騙子看到的是老百姓的本金,老百姓看到的是政府的號召,媒體的宣傳,合法的證照。否則百分之一萬的利息我們也不會上當。事情的真相是怎樣的呢?
2011年省工信委批准甘肅高科投資管理公司為甘肅投融資平臺的主辦和運營單位。2014年甘肅弘泰投資集團和甘肅高科投融資管理公司簽訂協議,共同管理甘肅中小企業投融資平臺,期限為兩年。運營單位由原來甘肅高科一家,增加了甘肅弘泰旗下10家單位,共十一家。且弘泰旗下10家公司的大廳裡也都懸掛著由甘肅省工信委頒發的平臺指定運營單位銅牌。弘泰集團向廣大投資人隱瞞了「借殼上臺」的事實真相,且夥同高科公司利用媒體對這一事實進行了虛假的渲染。蘭州晨報、蘭州晚報、西部商報分別發布虛假廣告,對這一事實做了虛假宣傳(附報刊)。報刊上明確平臺是甘肅省工信委主辦的,是甘肅首家合法性、規範性投融資平臺,是政府支持、財政貼息的平臺,是誠信、高效、安全、便捷的平臺,是高收益、讓你坐擁財富的平臺。另外,打開平臺我們還看到,該平臺運營單位是由甘肅億佳信用擔保公司(經省工商局註冊,並由省工信委頒發投融資性經營許可證,註冊資金一億元的投融資擔保公司)做全額擔保。沒有政府背景的平臺做如此承諾,沒有證照齊全、有實力的擔保公司做全額擔保。老百姓能把錢投進去嗎?
然而,案發後我們去省工信委上訪,工信委對廣告內容全盤否認。我們又去了報社,報社說,沒有省工信委的證明,我們不可能登這樣的廣告。只不過證明是開給甘肅高科公司的。不是開給甘肅弘泰集團的。我們又去了城關區工商局廣告科,工商局也說證明是省工信委開給甘肅高科公司的。
根據刑法222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罪。」那麼可以看到,在整個案件中,平臺的主人,甘肅高科公司對發布虛假廣告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作為廣告主應承擔刑事責任。蘭州晨報、蘭州晚報、西部商報違反廣告法55條、102條、103條的有關規定,作為廣告發布者應承擔刑事責任。甘肅省工信委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處罰:(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四)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再次明確了為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提供廣告宣傳,應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也就是說發布虛假廣告是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案件。不能用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的追究。遺憾的是,案發後,行政執法單位蘭州市城關區工商局以罰代刑,僅對廣告發布者進行了蜻蜓點水式的罰款處理,而對平臺的主人廣告主甘肅高科未做任何處理。案件也未向公安機關移送(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根據刑法402條,案件應向公安機關移送)。對數千群眾因此而產生的巨額經濟損失更是視而不見。
2015年7月3日,針對虛假廣告,我們向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經取證後,辦案人員也承認省工信委給甘肅高科開了證明,但就是不能立案,並出具了不立案通知書。我們走司法程序,對案件復議覆核,儘管蘭州市公安局、甘肅省公安廳都維持不予立案。但省公安廳法制處的李科長說,卷內沒有發現省工信委開的證明,如果你們能找來證明,案件就可以立。對李科長的說法,我們有以下幾點不解:
1、證明一直都是有的,怎麼案卷到省廳,證明就沒了,是真的沒有,還是被人抽走了?這裡有掩蓋證據之嫌。
2、刑事案件的取證,應歸公安機關,取證是辦案人的責任,怎麼能讓老百姓去取證呢?即便沒有,至少也應該問一下原辦案單位和報社,怎麼能這麼草率就否定了呢?
3、無論省工信委開沒開證明,發布虛假廣告已成事實。蘭州晨報、蘭州晚報、西部商報憑什麼說平臺是甘肅省工信委主辦的,廣告法55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這不是故意犯罪嗎?這樣明顯的事實難道也不追究責任嗎?
4、案發後,蘭州晨報登報聲明:又稱平臺不是省工信委主辦,向受害群眾道歉。請問:面對數千群眾被騙這樣的後果,是一個聲明就可以推卸的了嗎?就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嗎?
面對如此事實,廣大受害群眾要問?誰來對虛假廣告承擔責任?由此產生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
二、轉移贓款,涉嫌洗錢,公安機關為什麼不立案?
1、弘泰集團副總、該案主犯海淑珊攜巨資(五千萬)及賬目和兩輛車(甘AWC480福克斯、甘AS5207奧迪)逃逸。這是辦案人員親口告訴受害群眾,也是在押主犯班鵬飛、陳文傑等的指證。該犯2014年12月30日登記網上追逃,2015年12月11日歸案。逃逸時間近一年。人雖歸案,但錢、賬目、車都沒了。
2、海淑珊的父母海軍、馬國英在定西南路開了一個彩票店。在海淑珊逃逸的一年時間裏,他們利用彩票店,大肆洗錢,並且有部分錢轉移到和他們有關係的個別投資人手中。針對這個線索,從今年3月,受害群眾向經偵支隊舉報,請求查處。但經偵支隊一直說沒有證據,不予查處。後來迫於受害群眾的多次上訪。2015年10月9日,副支隊長郭曉鐘(主管該案)才同意辦案人員調查此事。經辦案人員調查很快發現:彩票店與弘泰有巨額資金來往(這是2015年10月16日辦案人員親口告訴受害群眾的)另外還查到海淑珊有巨額資金打到了海軍的個人銀行卡上。從案發截止到目前已查到從海軍賬上轉移出資金約六百萬。案發後,全體受害人都已向經偵支隊報案,作為海軍本應將海淑珊轉移到他處的犯罪所得交給公安機關。待結案後,由公安機關按比例返還大家。但他卻將部分贓款私下向和他有關係的投資人返還。這些人並沒有將錢投資到彩票店,海軍、馬國英是以什麼角色給他們返錢的?其目的無非是以部分遮掩全部,而將剩餘的4000多萬吞為己有。
根據刑法191條,海軍、馬國英已涉嫌洗錢罪。2015年11月25日,廣大受害群眾正式向經偵支隊報案,要求追究海軍、馬國英的刑事責任,追繳被海淑珊帶走的五千萬。但經偵支隊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通知書。副支隊長郭曉鐘無視如此確鑿的犯罪事實,為海軍、馬國英百般袒護,開脫罪責。甚至當著廣大受害群眾的面批評辦案人員。說以後什麼都不能給受害群眾說,所流露出的都是欺民罔法之言。法律是以事實為根據,只要犯罪事實存在,公安機關就應該依法追究海軍的刑事責任。剝奪受害群眾的知情權,其實就是剝奪了群眾的監督權,難道我們不要求,公安機關就不追究海軍的刑事責任了嗎?這不是赤裸裸的包庇袒護嗎?一面是受害群眾損失得不到挽回的悲哀,一面是有錢不去追,受害群眾是無言以對,欲哭無淚。
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在以上兩案中,執法部門有法不依、有案不立。看著一個個犯罪份子逍遙法外,人民群眾的財產得不到挽回,廣大受害群眾無不義憤填膺。
習主席說:「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公平正義何以體現?永久的法律公正才能保障社會永久的穩定發展。才能讓每個人的生存都有安全感。對於執法機關這種以權壓法、權力獨大的行為誰來監管?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誰來保障?
蘭州是一個經濟落後的城市,也是集資詐騙的重災區。但在這場席捲全國的金融詐騙風波中,唯有蘭州市民沒有進京上訪。這充分說明瞭蘭州人民是顧全大局的。我們恪守著法律的底線,按捺著心頭的憤怒和焦慮,積極配合執法部門,等待處理結果。我們也懇請各級領導能對廣大受害群眾多一些關愛,對案件進展多一份關注,督促各級執法部門能夠依法辦案,將挽回受害群眾的損失放在首位,使我們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我們的請求:
1、對海軍、馬國英涉嫌洗錢罪依法立案,對其違法所得依法追繳。
2、對虛假廣告案不予立案是以權壓法,應召開聽證會。將事實真相公布於眾,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及受害群眾的意見。
3、嚴格執行兩院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涉案人員的佣金、提成及違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
4、保證受害群眾的知情權,剝奪了知情權,就是剝奪了群眾的監督權,應定期通報追逃追繳情況,將陽光辦落到實處。
5、開展在政府扶持下的自救行為,鼓勵受害人用積極方式參與查封項目的接盤,盤活項目,使損失降到最低。
6、依法追究政府職能部門與本案有牽連人員的瀆職犯罪行為。
尊敬的王書記,一個國家要敬仰法律,一個民族要崇尚誠信。國家需要安定,社會需要和諧,廣大受害人呼喚正義。數千個在煎熬中等待的家庭期待著在您的關注下,在政府各部門的重視下,我們的請求能夠得到落實、問題能夠解決。
甘肅弘泰集資詐騙案全體受害群眾
二O一六年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