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公安局多年來嚴重違憲違法辦案,違法壓制摧殘我們受害人,造成受害人所受到的嚴重人身傷害和重大經濟損失,已經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懇請上海的父母官在十八大後,能夠督促有關部門徹底解決本案重大問題。
以下我們用事實來證明上海公安,崇明縣長江派出所警察陸鋒存在違法過錯的事實行為如下:1.在崇明港東公路駕駛警車[牌照號為:滬E3260警]於2007年4月25日上午由北向南以100碼以上的超高速整輛車突然完全跨越十字路口的中心線,警車的左車輪完全直接行駛在了逆向道路的非機動車道上,把騎助動車從路口由東往北順向右轉彎正常行駛的朱培芳因無法避讓被直接撞飛致殘至今,故朱培芳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沒有和存在任何過錯。2.路面沒有肇事警車剎車痕跡直接駛離現場69米開外,導致現場被破壞。使致本案至今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真相。3.其車輪痕跡的走向恰是和該警車肇事時停在的位置完全一致,事實完全證明受害者沒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4.肇事警察在本案中應當承擔100%法律責任。但驚奇是!該局相關處理事故的警察部門卻官官相護,還刻意去篡改事實、弄虛作假、偽造現場和捏造證據,在受害人朱培芳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作出了荒唐的知法犯法《事故認定書》即所謂的「甲負事故同等責任,乙負事故同等責任。」以上就是這起事故基本違法事實存在的有力證明。此事件堪稱交通肇事侵權的吉尼斯世界記錄了!這也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嗎?
這樣就直接導致受害者和家屬長期以來身體百般煎熬,精神受到嚴重摧毀,魚塘及房子和其他經營財產的重大損失,該局又違反警察法的50條的規定拒絕賠償我們。早在2008年10月市政府信訪幹部就指出:「崇明公安在本案中錯得一塌糊塗」。
2008年4月3日市委府就察覺了市公安局和崇明公安局的錯誤,上海市委府給我的來信,肯定了我們的請求事實清楚,確定了我們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控訴的合法性,(來信編號:信2008021204)否定了市政府「覆核辦」不予受理本案的合法性,(不予受理本案不等於不要依據事實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來處理本案)同時也否定了市公安局沒有按照法定程序的規定和不作為的維持崇明公安局的極不公正的「同等責任」,明確指令該局必須依據事實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處理意見,並給我答覆,而該局始終沒有依據事實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來處理過本案!
我們無數次的要求該局根據黨紀國法首先應該糾錯,遺憾的是該局明知有那麼多的錯,至今知錯不改!該局已經在違反黨紀國法的前提下,作為侵犯人權的主體行政機關,還是被控訴方,自己當裁判,強行自己為自己聽證,我們在該會上明確指出該聽證直接違反法定程序,並把本案事實公開,又強調指出該局還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警察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當時錄音錄像證明)我們也從來沒有承認該聽證的合法性。該局又在找藉口讓市局揹黑鍋,把應該自己必須負的法律責任推給市局來承擔。
更令人失望的是2012年12月28日我根據憲法41條的相關規定到國務院信訪局控訴,該局領導覺查了本案的錯誤,回答是:「2012年5月我們已根據你的控訴,已督促上海市委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本案,最近上海市政府把你的控訴被終結,要我報告上海市委府解決。」可是我從來沒有收到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書面材料被終結,果真本案被終結那也是違法的。
我們強烈要求市政協督促市委府領導根據憲法第5條及41條的規定直接處理本案,查處涉及本案的崇明公安個別官員違法違紀的責任人,並在全國媒體上公開向我們一家賠禮道歉,撤銷本案被終結和依法撤銷執法又犯法的滬公交認字(2007)第00153號「責任認定書」,剛性的不折不扣的限30天監督該局必須參照《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來賠償受害者的相關損失,並再次強調要求市政協督促市委府把本案處理結果用書面材料回覆給我們,還受害殘疾人一個公道!讓全世界媒體公民評評這理!
受害殘疾人:朱培芳、家屬:瀋利達、
上海市閘北區臨汾路991號605室郵編:200443家庭電話:56470985.手機:13501819853.
附:相關材料和證據證明。
事實證據:(1)事故現場照片1---3.
2013年2月8日